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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機制 【摘要】:近段時間以來家庭暴力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的一個熱點話題。家庭本是公民溫馨的棲身之所,但家庭暴力卻使這種溫馨轉化為恐怖的陰云。家庭暴力不僅會對當事人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還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以及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威脅。目前我國的家庭暴力現象已經非常嚴重,據統計我國有30%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現象。面對如此嚴重的家庭暴力問題,我國卻并沒有一個完善的制度來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致使我國的這些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為保護這些受害者的權益,本文在分析我國現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對該制度的的缺陷進行了總結,并針對這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一、我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機制的現狀及缺陷 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進行救助,主要有自力救濟、司法救濟和社會救濟三種方法。隨著我國家庭暴力現象日益嚴重,我國在法律和政策上規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機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在立法上,我國在《婚姻法》等一些法律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從法律上將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行為。在對家庭暴力的懲罰上,我國《刑法》也對家庭暴力造成當事人人身傷害的情況規定在刑法分則中,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除此之外,我國各省市也相繼出臺了許多地方性的法規來制止家庭暴力。這些法律法規對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我國建立起許多社會組織來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協調和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例如,我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因此我國賦予婦聯等組織一定的權利來保護婦女的權利。我國的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權利。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方式的日趨復雜,我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解決機制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許多缺陷,綜合起來,主要如下: (一)、在立法方面,我國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并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之中,雖然對家庭暴力已有規定,但這些規定卻過于籠統,且規定的并不完善,無法對司法實踐進行具體的指導。例如我國的《婚姻法》雖然在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與對施暴者處以何種刑罰卻只字未提。我國的《刑法》雖然對家庭暴力規定了相關的處罰措施,但這些規定卻過于簡陋,且無法對當事人形成一種良好的制約。為了更好的界定家庭暴力,我國最高法院雖然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但最高院的定義卻只是針對人身傷害的家庭暴力進行了解釋,對精神和性自由侵害的“家庭冷暴力”和“婚內強奸”我國的最高院卻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劉曉善,《家庭暴力基本問題透視》[J],遼寧科技學院學報,2009年01期]除此之外,我國對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幾乎為空白。法律規定的不完善,致使我國家庭暴力受害人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最終也不利于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除了法律規定的過于籠統外,我國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家庭暴力救助體制也是我國無法對受害人形成保護地一個原因。我們都知道,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的內部,那么在沒有目擊人在場的情況下受害人則很難舉證。而且由于夫妻家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家庭暴力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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