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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的成因[摘要]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實施與深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也隨我國經濟運行質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在全國相當多的省、市、州、縣,個人所得稅已成為僅次于營業稅的第二大地方稅種,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由于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與稅制建設滯后、稅收征管乏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分配、組織收入的功能仍然遠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偷漏現象相當普遍、嚴重,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等弊端客觀存在。究其原因,其一、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其二、稅率結構不合理,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其三、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社會評價體系偏差;其四、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不足;其五、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制模式 稅率結構 納稅意識 評價體系 權利 義務 一、現行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法制的公平合理能激發人們對法的尊崇,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積極性。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的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一般可分為三類: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混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F階段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相對來講還比較低,稅收征管手段較落后,所以,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分類稅制。分類稅制,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扣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分項計算稅款和進行征收的辦法。 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扣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太小。這樣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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