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字數:4535
商法的實質獨立性問題研究 [摘 要] 商法的獨立性問題正熱烈地為學者們所討論,因為這關系到我國法律體系之選擇——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何去何從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對商法獨立性的歷史考察、對商法的獨立的調整對象進行研究、以及商法與民法的關系探討,總結出商法所具有的實質獨立的意義,為我國民法典以及將來可能的商法典的制定打下堅實的基礎。[關鍵詞] 商法的獨立性,歷史考察,調整對象,商法與民法,形式獨立與實質獨立
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如何確立商法的地位,如何把握商法與民法、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即商法的獨立性問題,是近年來商法理論中最為重要和基礎的問題之一。這一問題集中表明了商法的價值,決定著商法的前途和命運。一般來說,判斷某種法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部門的標準,看它是否具有獨特的,僅屬于它自己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機制。商法之所以成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門之一,就是因為它有著不同于民法、經濟法等法律部門的,僅屬于它自己的,獨特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或調解機制。
一、商法獨立的歷史考察
商法的獨立發展首先在中世紀的歐洲經歷了“商人法”的起源階段。西方國家商法的最初形態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城市,這些城市當時正處于封建社會時期,雖然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生產方式的的自然經濟占據了當時社會的主導地位,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科學技術日益發展起來,因此帶來的是商業貿易的繁榮。盡管當時的統治階級并不重視工商活動,但由于城市的發展以及所帶來的商業繁榮,使得經商逐漸成為一項越來越為人們所認可和喜愛的職業。商人隊伍的發展壯大,使商人最終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為了爭取更多的自由和權利,擺脫封建和宗教勢力的束縛,商人們紛紛組織起來成立了自己的行會,這就是“商人基爾特”[李木森:《中國法學大辭典》,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頁]。由于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商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護,因此需要一個能夠保護其利益、為其“代言”的機構,商人基爾特便逐漸擁有了相應的自治權和裁判權。它不僅有權認可和接納商人,協調商人之間的關系,處理商人之間的糾紛,而且有權依照自己的商事生活習慣來制定規約、從事商事裁判活動等。行會將商事習慣定為自治規約,在行會內實施,該種規約于11 世紀至14 世紀歷經幾百年,終于形成了中世紀的商人法。
第二階段,商法在其獨立性方面表現為初期的國家單行立法。16 世紀以來,歐洲民族主義興起并迅速發展,封建割據勢力日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在這一時期紛紛成立,使得昔日的城邦慢慢地不復存在,隨之所產生的結果是商人團體的解體。這種變革使商人習慣法逐漸上升為統一的國家商事立法,初期的國家商事立法大多采用單行法的形式。
第三階段——商法的法典化階段,這是商法獨立的高級形式。為了鞏固法國大革命勝利的成果,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商事活動,拿破侖組織起草了法國商法典,并于1803 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1807 年9 月議會正式通過了《法國商法典》,并自1808 年1 月1 日起實施。《法國商法典》全文共分4 編648 條。第一編為通則,共9 章,包括商人、商業賬簿、公司、商業交易所及票據經紀人、行紀、買賣、匯票、本票和時效等。第二編為海商,共14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長、海員、傭船契約、載貨證券、租船契約、以船舶為抵押而設定的借貸、海上保險、海損、貨物投棄、時效、拒訴等。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