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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摘要:本文通過對醫療事故的概念進行分析,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法律適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舉證等方面加以探討關鍵詞:醫療事故 損害賠償 舉證
中國古代常用“醫家有割股之心”來形容醫生治病救人的高尚情操,在當今社會,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患者在醫生的精心治療下重獲健康,如此看來,醫患關系本應是當今社會中最能體現人與人之間互助互愛、和諧共處的一種關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情況并非如此,各種各樣的醫療糾紛層出不窮 ,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由于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也日益受到包括醫療業從業人員、患者、法律界相關人士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本文通過對醫療事故的概念進行分析,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法律適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舉證等方面加以探討。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 目前,關于醫療事故概念的認識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是無限擴大了醫療事故的概念,把普通的民事糾紛歸屬于醫療糾紛,比如因醫療收費引起的醫患之間爭議,因拉錯尸體引發的糾紛,雖然也發生在醫患之間,但與普通的民事糾紛沒有兩樣,也不符合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不應歸入醫療糾紛范疇;二是在醫療事故糾紛外,設定還存在因其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把本應屬于醫療事故侵權的情形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縮小了它的內涵。 關于醫療事故的定義,2002 年4 月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顯然這個概念明顯的比1987年6月29日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寬,將過去排除在醫療事故之外的醫療差錯也納入條例調整范圍之內,現在只要是違法或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都屬于醫療事故。 但有下列情況的不屬于醫療事故:1,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分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又可分為行政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二)醫療事故發生的場所和活動范圍。《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活動中”, 即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其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事故。 (三)行為的違法性違規要件。行為的違法違規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的行為。在這里,法律泛指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范、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范,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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