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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摘 要]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民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社會制度。各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之下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各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矛盾激化,把糾紛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 人民調解 大調解 基層 完善 一、基本概念 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人民調解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革命根據地創建的依靠群眾解決民間糾紛的,實行群眾自治的一種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補充、得力助手,F在該制度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百度詞條,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www.baidu.com] 二、人民調解制度的不足 (一)人民調解的現狀 “大調解機制”的興起反映出我國現階段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需要和對人民調解新形式的積極探索。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型案件類型逐漸增多,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問題,醫患糾紛、建筑工地擾民、城市規劃建設拆遷等問題日益增多,也逐漸成為人民調解的熱點問題。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也不再只是設立在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之下,目前,鄉鎮、街道及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實踐中,在集貿市場設立調解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警民聯調等新形式調解也陸續出現。人民調解是化解民間糾紛、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效制度,社會良性影響顯著,對化解社會矛盾、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人民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 1、社會的價值取向導致對訴訟的推崇及對人民調解的輕視 現階段,人民調解、訴訟或其他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啟動,都以當事人的自愿選擇為原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了中國共產黨的治國方略。法治社會的價值取向,使訴訟成為了糾紛解決的主渠道,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訴訟程序。且由于大眾傳媒的導向,社會出現了一種偏差,任意夸大了訴訟的作用,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訴訟是唯一能夠得到“說法”的途徑。 依法治國的政策一度被簡約為訴訟至上,訴訟被視為實現權利的唯一途徑,把對訴訟的利用作為法律意識提高的標志。對民間私下解決糾紛,在主流意識形態中被描述為和稀泥的行為,并且在弘揚程序正義理念的浪潮中,民間調解這種反程序機制不恰當地被作為程序正義的對立物受到摒棄。[ 江偉,廖永安。簡論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與效力。法學雜志,2003年。] 這樣的法治宣傳,導致公眾對訴訟的過高期待和社會對訴訟的積極鼓勵,另一方面也貶抑了以人民調解為首的其他一些糾紛解決手段的價值和正當性。 2、人民調解缺乏公信力,群眾普遍不信任。第一,人民調解整個過程不夠規范,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程序利益因此也未得到真正體現。雖然人民調解以程序簡便、靈活著稱,但并不等于毫無規則隨意聊天式調解。近幾年民事糾紛案件逐步增多,不僅訴訟程序中審判資源壓力過大,且調解機構的壓力逐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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