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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綁架罪的立法思考
[摘 要]: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從綁架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規定看,大致可將其犯罪行為分成三種類型:其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綁架行為;其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綁架行為;其三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偷盜嬰幼兒的綁架行為。就新刑法實施后近兩年的司法實踐情況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綁架行為發案率較高,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社會危害性極大,而綁架罪后兩種類型的發案率則相對較低。由于新刑法對綁架罪罪狀的規定較為原則抽象,司法實踐中在認定綁架罪時,對綁架罪構成要件的認識不盡一致,本文擬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疑點,對發案率較高的綁架罪的特征與認定進行具體探討。 [關鍵詞]: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完善 一、綁架罪的概念與特征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行為使用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因而嚴重侵犯了被綁架人在本來的生活場所的安全與行動自由。與此同時,行為人還可能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及其他權利。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對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 ' v8 z: E# M; }5 U9 V8 q6 Z2、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行為人一方面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這里的“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如果不具有這種心理狀態,則不構成綁架罪。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以本罪論處。同樣,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本罪。[ 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704頁。] 二、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首先,刑法對本罪之所以規定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慮到不論行為人是否勒索到財物或實現了其他要求,其綁架行為都已經給被害人的人身與自由造成了嚴重的侵害,而且給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造成了痛苦與憂傷,因而是一種極為嚴重的犯罪。其次,行為人綁架他人后,過失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俗稱“撕票”),處死刑,不按數罪處理。其中的“殺害”應限于故意殺人既遂。行為人綁架他人后,故意實施傷害、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張明楷:《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第705頁。] 三、在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概念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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