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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的探討 [摘 要]近幾年來,只要是大家稍有注意,就會聽聞到一些關于工傷的案件。主要問題有:認定條件不一致;適用范圍不明確;法律沖突等。無權無職符合工傷條件的平民百姓卻沒有享受到工傷的待遇,而高官厚祿的達官貴族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通過某種途徑,卻攸然自得的享受著工傷。因些,本人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規定,統一處理認定條件、嚴肅調查程序,明確適用范圍。 [關鍵詞] 工傷 認定 法律法規 術語介紹
為更好明了工傷,我們先談談關于工傷的幾個述語。 1、工傷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工傷即指職業傷害,包括狹義的工傷和職業病。狹義的工傷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業務)而受到的急性危害,而把職業性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慢性傷害稱為職業病。我們這里要討論的是廣義上的工傷。 2、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目的及要求
工傷保險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巧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中華人民共各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主的個體工傷商戶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業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且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工傷認定條件的盲點 1、在工傷認定條件占第14、15條把“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的環境”規定為工傷認定的幾個重要條件,但是這幾個條件在描述和規范卻存在較大爭議。我認為,傷亡情形是千變萬化的,原因也復雜多樣,過于籠統的、概括性的規定這些認定條件有著諸多盲點,無法對使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因此對于認定條件中的“工作時間”應理解為勞動者開展工作的時間,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和臨時安排的時間,也包括勞動者自己延長或提前的時間,而不是單單指公司明文規定的8小時或12小時工作制;“工作場所”應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或工作周邊區域可能產生傷害的所有區域,并不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車間或廠房;“受傷的環境”應指與用人單位各項工作事務和職工本職工作所衍生事務相關的原因,不能僅僅局限在與職工本職工作相關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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