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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當得利案例的法理分析【摘要】不當得利這個法律名詞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而且時常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在生活中產生。但是人們似乎對“不當得利”并沒有真正的認識和理解,甚至會產生適用上的沖突。不當得利分為很多類型,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基礎,應區(qū)別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最基本的不當得利劃分是基于給付行為而發(fā)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通過對這兩種類型不當得利的理解,有助于我們處理更多的不當得利問題。【關鍵詞】不當得利 給付 非給付 不當得利成立要件 前言 因現(xiàn)實生活中對不當得利的傳統(tǒng)理解會使現(xiàn)實中不少法律制度與不當得利制度適用上產生沖突,譬如與合同無效制度、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以及無因管理制度之間的沖突,導致制度使用時雖表面看似有多項救濟選擇,卻不免繁瑣雜亂,實踐中反而讓人一伙。我選擇這個題目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對不當得利的分析讓人們更精清楚的認識不當得利的意義,能夠通過自己的理解解決一些簡單的不當得利引發(fā)的法律問題,提高認識度,以及避免不當得利問題的產生。不當得利的案例分析 為了深入分析不當得利的法理意義,下面我們由一個案例來引發(fā)對不當得利的思考。[案情]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桂林分行營業(yè)部。被告:經玉英,女,無職業(yè)。 2000年2月29日下午3時許,被告經玉英持帳號為01080802414的2000元定期存款單,到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桂林分行營業(yè)部(以下簡稱營業(yè)部)辦理提前支取業(yè)務,被告取款后離去,營業(yè)部發(fā)現(xiàn)當天庫存現(xiàn)金短少18000元,即認為是儲蓄員工作失誤多付被告所致。此后,營業(yè)部多次要求經玉英返還多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8000元。原告將本行監(jiān)控系統(tǒng)對被告在2000年2月29日到營業(yè)部取款時的錄像資料提交法庭,并當庭播放,經查證,可以確定錄像中的取款人是被告,但被告取款的數額無法確認。根據原告的申請,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委托中國刑警學院對錄像資料進行鑒定。中國刑警學院鑒定報告認為,該錄像資料未經編輯和剪接,在儲蓄員拿款瞬間表面鈔票與佰元票面值相近,但由于該錄像受視角和清晰度的限制,無法確認具體張數。被告經玉英對原告庫存現(xiàn)金是否短少18000元持有異議,并否認自己在取款時多領18000元的事實。 七星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經玉英憑儲蓄存單到營業(yè)部取款是事實。但是,營業(yè)部儲蓄員是否因工作失誤將2000元當作20000元支付給被告,雙方各持已見。營業(yè)部提供的錄像資料由于受到視角和清晰度的限制,無法確定票面面值及張數,同時又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其主張經玉英多領取18000元,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依據不足。故原告應對其舉證無能,承擔敗訴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桂林分行營業(yè)部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0元,其他訴訟費146元,訴訟保全費80元,鑒定費300元,合計1256元,由原告承擔。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被告取款離去后,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桂林分行營業(yè)部庫存現(xiàn)金短少18000元,原告認為是儲蓄員工作失誤多付被告所致。營業(yè)部多次要求經玉英返還多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未果,起訴至法院,但經查證之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訴訟中,營業(yè)部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承擔了敗訴責任,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取款數額為20000元,被告就沒有合法根據地取得了利益,他的財產隨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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