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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刑廢除爭論的冷思考
[摘要]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范圍內爭議很大,我國現階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有學者認為死刑的廢除是歷史的必然,應當廢除死刑。本文將從我國死刑制度的歷史淵源和現狀出發,對死刑的價值和局限進行分析,同時對我國死刑制度的發展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關鍵詞] 死刑 淵源 現狀 發展
死刑,又稱生命刑或極刑,是國家在刑法中所規定的基于犯罪而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懲罰手段,是以國家的名義、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實施的殺人行為。而關于其廢除,有人認為英國杰出的學者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1516年)中首次提出廢除盜竊罪的死刑,但也有學者認為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1764年)首次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現在,西方國家保留死刑的司法區域主要是美國聯邦政府和38個保留死刑的州,此外,說英語的英聯邦加勒比海地區國家也保留著死刑。據國際人權組織調查分析,現在廢除死刑的阻力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大陸。這些地區的國家大多保留有死刑制度。 一、死刑淵源 理論上關于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已爭論了200多年,至今未能得出一個統一的認識。當前全世界共有112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其中包括歐盟各國和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在發達的國家中仍執行死刑的僅剩美國和日本兩國。根據大赦國際的統計,近幾年我國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占全世界執行死刑數量的62.3%左右。歷史上,我國是一個死刑執行方式多,而又殘酷的國家,根據史書記載,五帝時死刑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業業”。到漢唐時,死刑大有減輕,而且“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變為槍決一種。且均規定必須秘密執行,而不能示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確定了我國“不廢除死刑,但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并且創造性地提出了“死緩”制度。 二、歷史以來去死刑化的各類爭論議點 死刑被人們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幾千年,但最終還是被但啟蒙主義者提出了質疑。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罪》中系統地論述了死刑的殘酷性,非正義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來越為更多人所懷疑,死刑存廢之爭更從未停止過。總結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張保留死刑制度,一種是主張廢除死刑制度。兩種觀點的爭執由來已久,至今雖未有明確的定論。 (一)廢除死刑的主要理由——生命至上,死刑有悖人道主義 廢除死刑論者主要從天賦人權和社會契約的論的基礎上論證死刑的不必要和非正義性,認為國家沒有判處一個公民死刑的權力,因為公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只是將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自由交給了國家和社會,而沒有將生命權交給國家。從而論證死刑的非公正性。基于死刑的威嚇效果貝卡里亞提出: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們自己的勞役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喪失自由的借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有學者認為人的存在是一切價值的本原,一旦剝奪人的生命判處死刑,那么一切關于人道的討論都不復存在了。這些學者認為,死刑制度最為殘酷、極不人道,死刑的存在是對人道主義的反動。 (二)保留死刑論的主要理由——死刑是針對嚴重犯罪的唯一懲罰 這方面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黑格爾、康德。他們認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殺人者死”是理所當然的,根本無須對死刑的正當性進行論證,固此沒有什么死刑正當性理論的存在,其它的觀點還有:1、由于社會狀況復雜,難免在一定時期出現窮兇極惡的犯罪,而死刑是對付特定惡性犯罪的必要手段。2、死刑條文大多同時規定了選擇法定刑,法律尚有減輕處罰的規定,因而死刑的適用是有伸縮性的。 三、中國去死刑化的現狀出現正確認識死刑價值是我們對待死刑制度時,首先需要做出的反應。任何刑罰的方法都以其存在的一定價值作為其存在的依據與前提,死刑作為刑罰的一個刑種亦不例外。在論證死刑廢或存時,其根本的出發點是死刑的基本價值。因此,從價值論的角度來審視死刑制度存在的根據,才是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一個基點。死刑是一種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罰。如果基于前兩個價值,我們應當保留死刑,而如果從人道性看,我們又應該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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