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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問題淺析
[摘要]:抵押權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而終于奠定了今天的“擔保之王”的地位。但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抵押權制度也在不斷遭受社會實踐的挑戰,如何使傳統的抵押權制度適應現代化的發展趨勢,以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筆者認為,應該圍繞抵押權的價值目標而進行相應設計。[關鍵詞]抵押權 價值目標 實踐發展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不履行時,可以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的擔保中一項重要權利,由于其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安全性較高,又不影響抵押物的使用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廣泛使用。在此,筆者就抵押權的產生與發展、抵押權的性質、抵押權的價值目標、抵押權的實踐發展四個方面進行一些淺析。 一、抵押權的產生與發展 早在古羅馬時期,即產生了抵押權制度的萌芽。古羅馬時期的抵押權,開始于農民與地主間的約定。其后,通過兩位大法官的“薩爾維亞努姆令狀”和“塞爾維亞那訴”以及后來的“準塞爾維亞訴”,[]才使得這種約定的抵押權獲得了法律上的效力。抵押權也因此通行全國,與質權并存于羅馬。但由于羅馬當時沒有抵押權登記制度,因此抵押權制度雖對當事人的利益保護周備,但第三人卻易受傷害,特別是動產,極易隱藏,轉移,毀棄或與其他發生混同。因此,抵押權在古羅馬法中由于欠缺公示公信制度的保護而沒有得到有效的利中的抵押權制度則較好的克服了這一缺陷,抵押權以在法院或市參事會進行一定的要式行為來代替占有轉移,同時排除動產抵押,僅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才使一些不便轉移的動產適用不動產抵押。抵押權制度的成熟與穩定是在資本主義經濟的高速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抵押權制度 ,注重借鑒古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經驗,在賦予當事人之間通過抵押設立擔保的自由,明確抵押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同時,注重加大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包括承認登記的公示效力,堅持抵押物只能是不動產,堅持抵押權的從屬性等等。抵押權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擔保制度而脫離了古代法中的混沌紊亂的狀態,形成了嚴密的權利體系和完備的結構框架。這一時期的抵押權制度以德,法兩國為典型。其后的各國的抵押權制度都表現為在這兩國基礎上的繼受。但是隨著社會實踐的不斷深入與復雜,這種傳統的抵押權體系也正遭受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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