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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認定條件的再認識 -------事實勞動關系 近年來涉及民生問題不服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明顯增長。由于勞動保障部門在工傷認定方面的基礎相對薄弱和有關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的原則性,面對現實生活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的復雜性,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在對事實的認定及工傷認定標準的理解上往往分歧較大,增加了行政與司法在工傷認定上的矛盾與沖突,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不服工傷認定行政判決,極易引發申訴、上訴,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對本質上屬于社會法領域的工傷認定做法,建議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做法,使工傷認定更為科學,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保障。 我們就關于有關工傷保險和賠付問題做了一些調查,提出了一系列的問題。第一,工傷保險遵循什么樣的特有原則?第二,在那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那些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第三,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第四,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第五,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該如何處理?第六,〈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第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疾病導致殘疾,能否視為工傷?第八,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能否一次性領取全部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九,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能否獲得雙重賠償?第十,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發生了工傷該怎樣辦?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一,無證駕駛車輛導致受傷(或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第十二,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的責任,能否認定為工傷?第十三,職工投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是否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四,退休人員返聘到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工傷可否認定,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五,企業在與職工簽定的承包合同中規定“傷殘由個人負責”的條款是否有效?第十六,工傷認定時效已過,工傷職工該怎么辦?第十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是否需要工傷認定?第十八,鐵路職工發生工傷時,如何處理?第十九,兼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怎么落實?第二十,農民工外出打工,其工傷保險費由誰繳納,以及在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時,其工傷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根據1996年8月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1996年8月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 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工傷賠償事項: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三、補助費;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五、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職工因工致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20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5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種情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6個月,8級14個月,9級12個月,10級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5個月,8級20個月,9級15個月,10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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