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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一、引言 農民工,是指兼具農民與工人身份的勞動者,包括在第二、第三產業中的勞動者,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農民工為城市繁榮和國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于身份上的差異,他們與一般的工人在待遇、社會福利、社會活動權利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成為了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城市社會的“邊緣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的沖擊。因此,建立面向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分析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完善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二、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鄉收入差距的拉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祖祖輩輩生活的地方而進城打工。目前,開遠市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人員(含在本地務工人員)大約有4萬余人,他們的社會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一)工作環境差,缺乏社會保障服務。由于農民工中的大多數人集中在 “3D”(險、臟、難的英文第一個字母)職業崗位上,工作條件惡劣。一些企業片面追求效益指標,忽視安全管理,產生大量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農民工自身安全保護意識薄弱,導致工傷事故屢屢發生。農民工面臨著如此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最缺乏的就是社會保障機制和社會保障服務。截止2007年底,開遠市農民工僅有3.41%參加工傷保險,0.84%參加醫療保險,0.83%參加失業保險,2.99%參加養老保險。 (二)游離于城市醫療衛生保障體系之外,醫保水平較低。隨著改革不斷深入,城市職工建立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保障制度,但農民工沒有這個待遇。盡管農民工是以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在遇到疾病侵擾時,由于缺乏醫療保障,不能及時就醫,病情往往被拖延。農民工醫療保險權益的缺失,往往導致他們有病不能就醫、小病釀成大病,甚至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剛剛脫貧或已走上小康之路的農戶“因病返貧”、“因病致貧”。因此,農民工應有與經濟收入相適應的醫療衛生保障,這是不斷改善就業狀態、增加收益、保障健康的重要保證。 (三)職業不固定,失業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根據調查,農民工中,27.4%的人曾有過失業的經歷,這一比例要比城鎮登記失業率高得多。一部分農民工的失業還相當嚴重,在有失業經歷的農民工中,將近30%的曾經遇到過長達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業,并且工種變換頻繁,沒有長期的固定工作。由于農民工多數是年輕人,有時失業時間比就業時間還長,這些人長期滯留在城市里無事可做,造成很多不安定因素,其后果令人憂慮。 (四)身份受限,難以享受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城鄉分治體制,農民工沒有城鎮戶口,也就不符合享有城鎮福利與救濟的有關“規則”。他們與城鎮職工在住房條件或補貼、在職培訓或進修、工資福利、社區服務、探親補助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至于農民工社會救助狀況更令人堪憂,已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的城鎮“低保”網并沒有向農民工張開。只有部分農民工享有單位提供的一點醫療等救助,一旦離開單位,救助則隨之解除。 三、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的原因造成開遠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社會保障權益缺損,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不適應農民工的特點 1、城鎮社會保險門檻高,操作缺乏靈活性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是從傳統計劃體制下國有企業職工保險轉化而來的,保險費率的設計上包括了轉制成本,由于承擔了國有企業歷史債務負擔,現行各地城鎮社會保險的費率普遍很高。根據相關政策:社會養老保險個人承擔8%,用人單位承擔20%;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3%;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承擔3%;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承擔7%,個人承擔2%。以養老保險為例,今年的繳費比例最低檔為2460.00元,且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每年都在上漲,這讓企業和農民工普遍感到負擔太重,降低了參保積極性。 2、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農民工參保后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地區發展差距大,加之社會保險設計缺陷,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個統籌單位(多為縣市級統籌)內運行,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統一、費率不統一,導致了地區間的轉移接續困難,不適應農民工流動性大、工作轉換頻繁的特點。按照現行規定,職工跨地區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不轉移社會統籌資金。因此,農民工社保關系的轉移實際是不可能的。 (二)農民工、用人單位存在短視行為,參保不積極從農民工自身來看,一方面對參保不夠重視,風險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對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缺乏信任,對自己以后能否享受養老待遇心存疑慮。由于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而農民工流動頻繁,如果不能實現轉移接續,多數很難達到該年限標準。所以農民工在離開參保地時一般都選擇封存、退保。從用人單位來看,農民工所在單位多為民營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飲、服裝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這些用人單位為追求利潤,千方百計減少人工成本,不重視人力資本投資,主觀上也不愿為農民工投保社會保險。 (三)農民工自身存在維權缺陷 農民工自身素質的束縛也是其權益缺損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是農民工就業技能低、知識水平不高,導致外出的絕大部分農民工只能從事風險高、保障低或毫無保障的危險行業及工種。據統計,在開遠市4萬余名外出務工的農民中,18至45歲人員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高達95%,給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帶來了很大程度上的困難,致使農民工在進城務工和擇業上,只能主要依靠“血緣、人緣、地緣”關系,盲目性大,各自為“工”,失去了參與社會活動的正式組織依托,使他們缺乏利益表達和權益維護的渠道和載體,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借助組織、集體的力量去解決問題。二是農民工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現代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權利觀念,當其權益受到侵害之后,不知如何維護,只能自我承擔。 四、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穩定社會、調節經濟、促進經濟發展的社會安全機制,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必要的外部條件。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以國民收入再分配方式為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工作機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社會制度。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這是因為它的保障對象是勞動者,即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它所承擔的風險最多,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農民工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農民工在城鎮就業與生活,遭遇著與城鎮勞動者相同的各種生活風險。然而因戶籍制度的制約,農民工處于被邊緣化的境地,他們遭遇的上述風險只能主要依靠自己去解決,國家既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來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徑來化解。因此在我國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一)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 穩定的重要手段。社會保障是追求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適當的社會保障有利于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提高就業水平,縮小貧富差距,從而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由于農民工收入較低,流動性強,加上自身素質的制約,很容易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讓農民工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不僅是社會公平的體現,而且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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