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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分析——以西部某中院案例為例
一、背景和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險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但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保險合同糾紛,反映到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就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案例逐年上升。加之人們購買的保險險種不同,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以及保險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交通事故發生后,除非交通事故責任方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而沒有起訴到法院,多數情況是當事人及保險公司都愿意通過法院判決來劃分各自責任,人們更愿意選擇法院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在審判實踐中這些法律法規的適用情況是研究此類案件的出發點。通過選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為研究對象,有利于比較一、二審法院對于保險合同案件審理中的細微不同,重點研究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的原因,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例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初步思路,進一步強化此類案件的審理,減少認識上的不一致,統一判決標準。
二、文獻述評 關于對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的分別探討以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審理中的具體實務問題研究等。有的學者研究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是盡快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通過司法解釋統一交強險案件的處理口徑、加強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審計監督、研究起草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示范條款、加大交強險宣傳力度等。[孫玉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法律適用》,2009年第5期,第94—95頁。]有的學者對交通無過錯事故的損害救濟問題進行研究,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對交通無過錯事故責任的承擔提供具體規則。交通無過錯事故中的損害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的人身損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 仍然未獲救濟的損害由各方根據公平原則在可救濟的范圍內按照人身損害優先的順序合理分擔。[王康:交通無過錯事故的損害救濟問題研究,《法學論壇》,第114頁。]有的學者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實務研究,探討此類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和解決對策,主要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方面,以及投保人“如實告知”和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調查報告,《司法調研》第36-40頁。]
三、選擇問題的標準和方法 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的研究,從保險合同的理論探討延伸到審判實務,通過審判實務中出現的各種案例使理論中的法律轉化為實證法,并檢驗立法上的不足和漏洞。 在選擇研究范圍和對象時,由于本人在西部該中級法院工作,能夠接觸二審的各種保險合同案例。以時間為節點,選取了2010年1-6月的二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例作為研究對象。選擇西部該中院的案例進行研究,一是資料收集便利,二是該地經濟發展狀況僅次于省會城市,審理的案件類型多樣,能夠找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研究。以半年為一個時間段,可以減少一些單月結案不均帶來的影響,以最近半年審結的案件為研究對象,能夠反映本地區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案件的最新發展情況,但由于時間段選擇的較短,缺少了縱向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發展趨勢的分析。 研究二審案例,是基于我國的二審終審制,生效的二審判決沒有一審案件上訴帶來的不確定性;其次,二審案件的研究可以比較不同審級法院對同一案件作出的判斷,一、二審法院的一致和差異,這種差異在案件審判中體現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改變,主要是直接改判和發回重審。 按照研究需要,本文對研究涉及的西部某中級法院簡稱為A法院,案例中的當事人均用化名代替。
四、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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