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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近年來,法院審理的大量醫患類糾紛案件均是因為醫療過程中的損害事件而引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案件已成為目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之一。國務院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施行后,各地法院受理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普遍呈上升趨勢,越來越多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尋找司法救濟的解決。途徑然而,由于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和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中觀念認識上的差異和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相同性質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審理常出現差別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醫患糾紛是目前社會熱點問題之一,這類糾紛大多是患者認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醫療行為不當,造成了自己身體上的傷害,要求賠償因而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為解決爭議,患者和醫院越來越多地尋求司法救濟。但是,由于法治本身的局限性、立法的滯后性及醫療活動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遇到了一些問題,本文擬就這些問題作以分析,以期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責任和概念 1. 醫患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因醫療損害提起的訴訟亦呈逐年上升趨勢, 所謂醫療事故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對于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存在過錯為基礎。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問當事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為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只要違背這項義務,給病員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 2. 醫療事故的概念是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問題。所謂醫療事故,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追,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一概念的界定,較之以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了很大改進,將醫療事故界定由以前的“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導致功能障礙的”修改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范圍上有所擴大,有利于保護更多的受害者。另外《條例》這一規定還明確了醫療機構也屬于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而且醫療機構必須是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 談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有必要先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弄清了性質,才能找到可供賠償的依據。關于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些學者認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是一種契約責任。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與病人通過真實意思表示建立并形成契約關系,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沒有盡到謹慎的義務而致使醫療事故的發生,因而應承擔相應違約的契約責任。此種觀點在大陸法系某些國家的判例和解釋中較為盛行。另一些學者認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屬于一種侵權責任。此種觀念的人認為,醫療機構的義務人員由于其過失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的發生,因此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持此種觀點的多數是英美法律的國家。還有一些人認為,受害的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既可以提出器樂關系上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也可以提出侵權責任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是在請求權上的一種競合,二者可擇其一選擇行使這一請求權。在美國的一些法院中持此種觀點。還另有一些人認為,民事責任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侵權責任,即選擇侵權責任。筆者很贊同最后這種觀點,理由是: 1、契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通常只針對的是財產損害,而在侵權責任重,受害者除請求財產的損害外,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有這樣一則新聞:18年前,妻子生孩子時,接產醫生竟將一枚長約2厘米的鋼針留在了身體里。18年間,妻子疼痛難忍,不能過夫妻生活。丈夫為此懷疑過妻子的忠誠,妻子感到愧對丈夫而面對誤解,又無言以答,兩人幾近離婚。就是這枚2厘米的鋼針,毀掉了這對夫妻長達18年的幸福。在此期間,妻子所遭受的身體痛苦不言而喻,而夫妻所遭受的精神折磨,更是常人難以想象的。因此,該產婦或其丈夫既可以提出身體損害賠償的同時,還可以提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2、如果依契約的違約責任處理,則難以適用侵權行為事先免責無效的原則,這樣對患者的權益保護是不利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對于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可依據侵權行為事先免責無效的原則追究醫方的民事責任,有利于保護患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侵權責任中一般由受害患這承擔的舉證責任已經轉給了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這樣不僅解決了保護患者權益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同時有利于醫療糾紛公正、高效的得以解決。如上所述,醫療事故以“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為前提,這也就決定了醫療事故具有不同其他醫療糾紛的性質。 三、關于醫療事故過失與責任的區分及當前醫療事故糾紛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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