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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近現代民法發展史 民法是一個民族精神和理念的表征,是人民自由的圣經,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的總結和升華,體現了一個民族的精神和特質,它深深地植根于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既不是專斷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設計的產物,而是緩慢、漸進、有機發展的結果。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個民族生活中的一種功能,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強大而強大。 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外國法典的中譯不僅開啟了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轉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來,外國法典的翻譯一直與我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密切聯系在一起,并在實質意義上深刻地影響著我國法律現代化的方向與進程。 中國古代的傳統社會實行“諸法合一”的立法體制。盡管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但這些法典大都是采取以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的調整方法,本質上屬刑法規范,故我國古代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民法。清末法制變革前的中,國民法在清末法制變革以前,中國民法走過了漫長的發展道路。應當說,中國古代的刑法是相當發達的,它的科學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國古代的民法卻遠沒有刑法那樣發達,沒有形成系統、完整和嚴密的體系,沒有獨立的民法典。盡管歷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法典的編纂,各朝代都制訂有法典,但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規定,其中雖涉及民事關系,如戶、婚、錢債、賠償等,亦采取刑罰的手段調整之,本質上仍屬刑法規范。近代意義上的民法典的編纂肇起于十九世紀末。清末法制變革后,中國民法開始走上了法典化的進程。可以說,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開端。清末法制變革以引進西方先進法律,進行法典化運動為基本特點,其結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對中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1911年清政府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該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開端。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訂的民法典卻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頒行,但卻首次將德國的民法概念引入中國,并對中國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論的發展有著深刻的影響。中華民國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訂工作也沒有中斷,但起草工作進展緩慢。192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基礎繼續進行法典編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律草案》,這部民法草案曾經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但終因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為正式民法典。這一從外國繼受而來的民法,從此開始在中國民事裁判實踐中發揮作用。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著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民法起草委員會依“民法各編立法原則”,經兩年完成民法典的整個起草工作,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施行《中華民國民法》,亦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由于特定的歷史原因,中國近代以前的法律幾乎無一例外地體現為壓制型的,是一種以行政命令為特點的官僚法,民法觀念并不發達,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權利等理念一直沒有形成。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隨著舊法統的廢止,也開始了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的新篇章。1949年新中國明令廢除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的六法全書,并于1954年開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為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共525條。1962年我國開始民法的第二次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草案(試擬稿)》,僅由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三編構成。一方面將親屬、繼承、侵權行為等重要內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適當地將預算關系、稅收關系等納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權利義務、物權、債權等法律概念。該草案集中反映以單一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體制的本質特征。第三次民法典編纂從1979年11月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組成了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針。社會生活處在變動之中,這一次的編纂也宣告暫停。此后,我國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單行法,如《經濟合同法》、《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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