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職業安全衛生的重要責任是要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權。《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推動了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制化進程。但是我國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側重于經濟效益,偏向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促進經濟發展,不能體現以人為本。職業衛生安全屬于勞權保障,而保障勞權應當從安全生產回到職業衛生安全本身,所以,應當從保障勞動者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出發,不斷完善職業安全生產的立法。 關鍵詞: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1-00-02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從總體上講,我國的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率是長期偏高的。改革開放以來基本上呈現逐年持續上升的勢頭。在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員死于安全事故。與此同時,我國的職業病發展態勢也同樣十分嚴峻。職業危害和職業病已經成為影響勞動者健康,受害人數達2億之多,或使勞動者過早喪失勞動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據衛生部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塵肺病人累計達55萬人,其中已死亡近13萬人。目前,新發塵肺病人仍以每年1.5-2萬例的速度增長。全國每年報告各類急、慢性職業中毒數千人,死亡數百人。在一些企業和地區還存在著傷亡事故漏報、瞞報和"私了"的現象。可見,我國的安全生產現狀依然是很嚴峻的。有人說,職業危害這種不流血的"漸進式死亡",遠遠大于礦難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死于塵肺病的患者遠遠高于礦難和其他工傷的死亡人數。 雖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手段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狀況依然不容樂觀,職業安全事故的死傷人數和事故發生率依然居高不下。應當注意的是,生產安全不等于職業安全,《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保障企業資產運行的安全,職業安全衛生在于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中的健康與安全。因而,職業安全衛生問題不完全屬于《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范圍,職業安全不能夠等同于生產安全,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的構建應當以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為出發點,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而不是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并且我們要不斷完善職業安全衛生的立法體系。 二、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的區別 安全生產是指企事業單位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設備和產品安全,以及交通運輸安全等。職業安全衛生是指防止勞動者在職業崗位上發生職業性傷害和健康危害,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很多人把《安全生產法》等同于《職業安全衛生法》,認為生產安全屬于勞動安全,但是企業的生產安全和勞動者的職業安全的概念范疇是不同的。從詞源看,安全生產指的是安全和生產,二者缺一不可。安全生產是為了有效防止生產過程中各種事故的發生,確保資本運行的安全。安全生產側重的是經濟效益的考量,搞好安全工作,能夠充分發揮職工的主觀能動性,減少財產的損失,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保證企業效益,減少職工的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安全生產法范圍很廣泛,不只適用于固定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應該是全國各行業的安全生產,比如公共安全等。 職業安全是以防止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各種傷亡事故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職業衛生它以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其中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職業安全強調勞動者的安全,以勞動者為核心,職業安全側重于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而職業衛生側重于勞動者的健康安全,由此可見,職業安全不包括勞動者健康權益的內容。職業安全衛生在于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內容包括預防職業病危害與防治職業病和防止生產傷亡事故的發生。職業安全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安全衛生狀況的真實體現,涉及預防所有危害勞動者安全和健康因素的內容。由于職業安全衛生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而這個權利隨著勞動力的轉讓實際上是由用人單位所控制的。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應當維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權利。勞動者從事職業勞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維持生存的工資,如果在一個隨時可能失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下工作,勞動所得的高低沒有實際意義,所以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利是其他各種權益實在的前提和基本條件。如何通過立法有效的保障職工在職業勞動中的人身安全,是十分必要和迫在眉睫的。 三、我國暫未出臺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頒布了《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對促進我國職業安全衛生事業的法制化進程,具有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法律是否能夠取代職業安全衛生法,還需綜合多方面考量。 (一)法律概念的區別 國家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術語》對 "職業安全衛生"的定義是:以保障職工(勞動者)在職業(勞動)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工作領域、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的相應措施; 而對"安全生產"的定義是:消除或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由此可見,二者的涵義不完全相同。 (二)法律性質不同 安全生產法雖然涉及權利的確認、保障和救濟等問題,但其主導性因素是安全管理和監督,更多的依賴政府的行政處罰,它是行政監督管理法,是經濟行政法。職業安全法律雖然有行政管理監督的成分,但從法律體系、法律部門分類來看,它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其調整的社會關系,解決的社會問題,都是生產過程中和工作場所中勞動者基于職業、基于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業安全健康權益,它是一部權利法,也是社會法范圍內的。 (三)立法目的不同 《安全生產法》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是為了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是為了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 (四)涵蓋的法律內容不同 《安全衛生法》限于生產經營單位預防生產事故;《職業病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極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可見,《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不能包括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全部內容,只能涉及到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某個方面,內容不夠全面、廣泛,綜合性不夠強。 (五)體現的法益不同 安全生產法保護的是雙重法益,既保護企業的財產安全,同時又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但其在立法上側重于保護企業的資產運行的安全。只要不出導致生產中斷的重大事故,它的法益就實現了。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是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權利,強調以人為本,屬于勞動者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事業。在立法上側重于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身權利。 四、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制度的主要問題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不完善 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其法律調整手段的復雜性。從我國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的情況來看,現行的相關法律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很多內容是相通的,造成的立法之中的交叉重復。不過也有許多人將《安全生產法》等同于職業安全衛生法。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安全生產法》是保護全體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基本法,但是無論從其法律概念,法律名稱,法律內容,立法宗旨和適用范圍來看,《安全生產法》都不能夠涵蓋職業安全衛生的全部內容。再者,即使《職業病防治法》能夠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的法律關系,但是從其立法目的來看,該法中的職業病是特指的法定職業病,其由于適用范圍的原因同樣勝任此項任務。因此構建職業安全衛生法律體系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以經濟利益為出發點,難以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真正實現 企業和政府追求的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權利就很難得到保障。如果出于對勞動者生命安全健康的考慮,企業對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投入必定要增加,這樣做能保證勞動者權益的充分實現,可是企業的成本會增加,對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勢必產生影響。職業安全衛生法益和安全生產法益之間存在沖突。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應當從以人為本為出發點,強化安全意識,從實質上真正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真正實現。 五、 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法律體系 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經濟的發展都是為了不斷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旦偏離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優化,這部法律的制定就失去了原來的意義。因此,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應當以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為基本準則。立法的目的應該從追求生產第一,轉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時促進經濟發展上來。職業安全衛生立法可以在各個領域,以各種形式和手段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基本人權。還應當完善預防--保險-康復"的工傷保險體系。工傷保險的最直接目的是以國家立法為手段,對生產、工作中造成職業傷害的當事人及其供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經濟補償、收入保障等。 職業安全衛生立法能夠對職業安全衛生問題的解決產生積極的作用。我們也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不斷建立完善我國的職業衛生法律體系。比如英國等工業國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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