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拖欠電費問題一直困擾著供電企業的健康發展,嚴重影響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電秩序。面對日益增大的經營風險,如何確保電費的回收是供電營銷人員思考的重要課題,適應市場變化,依法回收電費,是化解電力經營風險的根本出路。本文試圖從分析電力企業電費回收的法律特征中發現一些規律性的東西,進而從法律角度探討一些強化電費回收的措施,希望對電力企業經營管理者有所裨益。 關鍵詞:電費;回收;法律 中圖分類號:T-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1)-01-00-01 一、電費回收的背景及欠費原因分析 。ㄒ唬╇娰M回收背景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的,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支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按此規定,供電企業對欠費戶采取停電措施的最快時間,也要待欠費戶用電兩個月之后。對一些大宗用戶,如果其經營狀況出現惡化,而電力企業仍在其用電兩個月之后再按照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供電企業無疑將可能付出沉重代價,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 (二)欠費原因分析 1、倒閉破產企業欠費形成電費呆壞帳,拖欠巨額電費。 2、抄收人員抄表不到位,形成客戶電能表上積余電量,致使電費不能足額及時回收。 3、由于現在大部分供電企業均已運作了電費銀行聯網實時收費,少數銀行人員服務不熱情,使繳費客戶產生抵觸情緒,電費不能及時上繳。 4、合表用電、分攤費用大、居民合用電表計量,使不明損耗增大,用戶分攤費用高。有些管理小區把其他管理費用加入電費中“搭車收費”,這就使這部分用戶經濟負擔加重,別說是增加用電,即使是維持“基本要求”也很艱難,這也是影響電費回收因素之一。 二、依法回收電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國,巨額電費欠費已危及到電力企業地生存與發展,若任其發展下去,一旦電力企業喪失發展動力,不僅電荒難緩解,國家電力安全也會受到嚴重威脅。電費回收不僅是電力企業的事,電費的流失是國有資產的流失,它重要包括立法、司法、政府等各方面的支持。 當前,我們面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電力供應依然緊張的新形勢。電力企業電費不能及時回收,必然影響電網的建設和供電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導致惡性循環。電費回收必須要從認識上著手,加大宣傳力度,不但要讓系統內部工作人員認識到電費回收的重要性,還要讓客戶認識到電費回收工作的重要性。 三、回收電費可采用的法律手段 針對電費回收的法律依據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現實工作經驗,為千方百計確保電費及時足額回收,電力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哟蟆峨娏Ψā、《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行政法規中有關電費交納責任條款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宣傳拖欠電費依法承擔的違約責任。 。ǘ﹪栏駡绦须娰M滯納金制度,各級領導都要監督檢查滯納違約金收取情況。 。ㄈ⿲τ馄谥眨òㄓ媱潉潛苋掌冢┢30日,經催繳仍未結清電費的,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一次的審批權限采取限電、停電措施。 。ㄋ模⿲﹂L期拖欠電費的客戶可采取先繳款后用電的形式,為其轉設預付費電表裝置。 另外,要千方百計挖潛堵漏,搞好優質服務和班組管理,充分調動廣大電費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在探索中前進,實踐中完善,使電費及時足額的回收。 四、電費回收法律手段的具體應用 (一)規范限期交款通知書 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電力供應使用條例》,供電企業應同用電客戶就電費的交費方式、期限,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確定下來,客戶到期末交納時,電力企業再次發出的“通牒”。在該通知書中:要把新欠、舊欠電費、違約金一并列上,以重申電力企業對舊欠部分的債權;必要時還可同律師事務所合作,聯合發布催繳電費律師意見書,這一形式比上門催費通知的效果要好。 (二)嚴格電費違約金制度 用戶在供電企業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這是供電企業遏制用電戶人為拖欠電費最有效的經濟手段。為此,供電部門在收取電費違約金時,應與用戶簽訂書面協議;嚴格按標準執行,并在用戶交費時,按先結清電費違約金,再結清陳欠電費。近期,各地供電企業相繼開通了銀行實時聯網代收電費業務,此項業務由于電費違約金和當月電費同時自動生成,且共一張發票,這樣就規范了違約金的管理,減少人為因素,實行的效果很好。 (三)以擔保合同替代還款計劃 與客戶簽訂一個擔保合同,以換取繼續使用電的權利。擔保合同比還款計劃更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旦不按期繳納電費,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以擔保合同中的抵押物(不動產)或滯壓物(動產)折價,優先得到償還。對于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欠費企業,擔保合同更顯現出其特殊作用。 。ㄋ模┫蚍ㄔ禾崞鹪V訟 供電企業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費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向欠繳電費的用戶主張債權。例如新達物業公司2008年拖欠電費20萬元,但其所屬商鋪的絕大多數承包商已經向某物業公司繳納水電費。但是物業公司并沒有把他們上繳的電費送交到供電公司。電力公司在2009年4月向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償還拖欠費用。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該公司向市電力公司繳納25萬元電費和12萬元違約金。 五、結束語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困難企業和破產企業的日益增多,無疑為電費的回收增加難度。供電企業必須增強法制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善于運用電力法律法規,運用其他經濟、行政法律法規來化解經營風險。同時還應注意積極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加大“電是商品”的宣傳力度,引導客戶自覺繳費。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學好法,守好法,用好法,就一定能夠做好電費回收工作,以促進電力生產經營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電力法. [2]合同法.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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