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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之爭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析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之爭
      【摘要】:勞動教養作為中國特色法律制度組成部分的勞教制度自創立五十余年來以來,就一直被當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進行社會控制的重要手段。但是隨著法制化進程的推進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其存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也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考驗。本文對勞動教養制度存廢爭論的主要觀點進行梳理,并結合法學理論對之進行評析,認為勞動教養制度不能廢除,應該完善。
      【關鍵詞】勞動教養;存在;廢除;評價
      引言
       勞動教養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教育措施,對懲治和預防違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國家經濟發展,教育拯救違法犯罪人員,促進社會和諧和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之爭,是一個很久的話題,目前該爭論仍未間斷,且觀點分歧較大。一種觀點認為,勞動教養制度應該廢除;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教養制度應該繼續存在,但是應當完善改革。
       一、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簡介
       1、勞動教養概念
       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簡稱勞教。勞動教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前蘇聯引進,但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并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
       2、勞動教養制度簡介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開始于上世紀50年代。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1957年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勞動教養法規。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勞動教養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79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的具體實施作了詳細規定。
       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等。
       勞動教養作為一種治安行政處罰,其適用對象主要是有輕微違法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人。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
       二、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階段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從建立到今天走過了五十多年頭,很多學者對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都有自己的看法。
       1、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教授將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肅反”時期的勞動教養、“反右”時期的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制度的重建和82年以來的勞動教養 。
       2、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王順安教授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勞教系主任高瑩教授將勞動教養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即創建階段(1955年8月-1957年8月)、發展階段(1957年8月-1966年5月)、遭受破壞的停頓階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重新恢復階段(1976年10月以來-1982年1月)、改革創新階段(1982年1月以來) 。
       3、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時延安教授則認為,這兩種劃分方法并無實質區別。在他看來,勞動教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可以把“文革”作為時間標準劃分為兩個時期:前文革時期和后文革時期。前文革時期指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確立勞動教養制度至“文革”前,主要包括“肅反”和“反右”兩個階段。后文革時期指文革結束后以1979年12月5日國務院公布《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為標志重新實施1957年8月1日《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至今 。
       4、中國社科院研究院于建嶸教授認為勞教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如果從功能目標來說,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作為政治斗爭工具的勞教和作為社會管治手段的勞教。
       我個人則認為,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創建階段(1955年—1978年)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第一次明確提出是在1955年。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為保障政權穩固,開展了一系列政治運動以肅清敵視新政權的反革命壞分子。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確提出 “勞動教養”的辦法。不論是建國初期的肅反時期還是后面的反右時期的勞動以及文化大革命時期遭受重創的勞動教養都是為了作為思想斗爭工具的勞教。
       2、重新恢復階段(1978年—2000年)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法律制度對治理國家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意義,于是開始著手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勞教制度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恢復重建的。勞動教養重新恢復以后,盡管仍強調階級斗爭依然存在,但主要針對的已是破壞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秩序等。勞教對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表明實際上懲戒性功能已大大增強,也漸漸突出了設計中的教育改造功能。
       3、改革階段(2000年以后)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訂法律 。可見,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制定。而確定勞動教養制度的幾個規定,如《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勞動教養實行辦法》等,均非“法律”。可見,在《立法法》生效之后,勞教制度所依據的法規,都已經成為非法,應當予以改變和撤銷。特別是今年,“上訪媽媽”唐慧事件再次將勞教制度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新華網的專題調查顯示,通過微博參與投票的網友中有86.7%認為應該廢除勞教制度,而有專家指出,現在完全廢除此項制度是不現實的。
       三、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之爭
       2000年我國《立法法》實施以后,特別是收容遣送制度繼多年的爭論終于在2003年被廢止之后,勞動教養制度的存與廢又空前活躍地成為了爭論的焦點。近年以來出現了陳超案件、上訪媽媽案件等又將勞動教養制度推上了風口浪尖,在圍繞勞動教養制度的爭論中主要可以分為兩派:一派是存在創新派;另一派是廢止派。
       (一)勞動教養制度存在創新派
       勞動教養創新派的觀點是在原有的勞動教養制度的基礎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動,做適當的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時代的內涵。
       1、創新派觀點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勞教系主任高瑩教授似乎應被歸為創新派,在他看來,勞動教養制度還應繼續存在下去,它需要的是與時俱進而非完全廢止。
       “勞動教養制度在我國實施了47年,在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等方面,起到過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共有340個勞動教養管理所,規模上可以容納30余萬名勞教人員。”高瑩強調,勞動教養制度對于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不應被抹殺,而創新可以改變其制度的弊端,“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我國就已經著手對勞動教養的執行模式進行改革了。”
       高瑩認為,在保留現有勞動教養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勞教人員的違法事實、改造表現和身心狀況等條件,嘗試把管理分為封閉式、半開放式和開放式三個階段,分別體現不同的強制和民主管理程度。進入開放式階段的勞教人員可享受法定假日、回家住宿、外出學習勞動等待遇,甚至可以讓他們在勞教所附近地區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
       “還要為勞動教養人員提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以勞教人員勞動貢獻為主要依據,可以實行計時制和計件制,適當提高報酬標準,特別是將學習與勞動結合起來,使勞教人員掌握一技之長,為他們回歸社會打下良好的基礎。”
       目前社會上還有一些不同意見:一是建議取消名存實亡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保留勞動教養的行政處罰性質,通過完善勞動教養法制建設協調其與治安處罰和刑罰的關系。二是建議在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治安法”,將勞動教養作為一種最高的治安行政處罰納入其中。三是建議將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刑罰方法納入刑罰體系的主刑之中,以消除目前勞動教養和部分刑罰方法在理論和實際運作中的矛盾與沖突。四是建議將勞動教養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非刑罰方法納入刑事制裁之中,使之刑法化。
       2、基層民警認為雖不合理但有用
       我們公安機關的基層民警認為勞教制度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在中國現今的國情下,依然可以發揮很大作用,它就像一個大袋子,運用其他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總能裝到這個袋子里,這對當下有些易激化矛盾的緩解是有積極意義的。以今年5月份我主辦的一起詐騙案為例吧,我轄區某村違法人員吳某2003年因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今年5月份其虛構事實先后從本村五六個村民處詐騙300至500元不等的現金,我局以詐騙對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行政拘留釋放后不到十天,其又虛構事實從另一村民處詐騙現金3000元。若是僅僅以拘留、罰款來處罰他,顯然不足以讓其安分守己。類似這樣的案件在我們實際工作中很多,假若以后都不讓勞教了,基層的治安工作會更難做。
       (二)勞動教養制度廢止派
       2007年底,包括經濟學家茅于軾,維權律師李方平,學者胡星斗等69位中國學者和法律界人士聯署發表了公開信,呼吁取消勞動教養制度。
       2008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馬克寧正式提交建議,呼吁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馬認為,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行政法規違反《憲法》、《立法法》的規定,也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廢除。
       勞動教養制度廢止派的觀點則認為勞動教養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應當予以廢止。
       1、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效力不足
       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等。勞動教養制度明顯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條第五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被勞教人員沒有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
       2、勞動教養程序缺乏監督
       按照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設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兼職組成,負責勞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主要負責審查批準勞教,提前解除勞教和延長勞教期限。但實踐中,這個管委會形同虛設,勞教的審批機關是公安機關,不服勞教決定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是上級公安機關。
       一個人有輕微違法,要勞教一至三年可以基本上無程序可言。但一個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則難上加難,公安機關要立案、偵查、報捕、移送起訴,已經很繁瑣了,檢察機關還要批捕、起訴,法院還要開庭審判,審判時,還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訟技的律師橫挑鼻子,豎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幾份主要證據不能采信,則此人會無罪釋放。在此,從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經過三堂會審,加律師辯護,還極有可能成漏網之魚,檢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訴。法院可以判無罪,可以定罪免處,還可判緩刑。相比之下,勞動教養的決定不經過司法程序,執法主體從審查到批準決定,都是有公安機關一家負責。這種根據書面材料認定案情的做法難免會再認定證據、事實上有失偏差,依據的證據材料有失也難以真正得到核實、質證。
       (三)本人觀點
       縱觀社會上對勞動教養制度的存廢之爭,作為一名基層的人民警察,我認為勞動教養制度應該繼續存在,對于那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屢教不改,僅僅以拘留、罰款等不足使其安分守己,為了消除社會危害勞動教養是最好的選擇,但是必須對其改革以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勞教教養制度改革,必須堅持法治和文明,堅持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秩序并重。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改革:
      司法化
       目前,勞動教養制度的最大爭議在于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自己申報、自己批準,缺少了監督機構。因此勞動教養的改革應該由公安機關搜集證據,提交法院,由法院裁定是否對當事人采取勞動教養或者其他措施,并由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應該專門制定一部勞動教養法或者將勞動教養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作為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但應縮短勞動教養年限。
      明確化
       目前,勞動教養就像一個大袋子,運用其他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總能裝到這個袋子里。勞動教養的改革應該明確化,雖然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中有規定上訪人員原則上不予以勞動教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處于維穩或政府機關的壓力,一些上訪人員也被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改革應該將勞動教養的對象主要針對于那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屢教不改的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人和吸毒成癮強制隔離戒毒的人。還應該明確每種違法行為具體的勞動教養期限。
       結語
       勞教制度雖然仍作為一個“怪胎”在發揮作用,但已經失去了繼續存在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與中國人權狀況和法制進步趨勢相悖,這一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是歷史的必然。我認為勞動教養知道不應該廢止應該改革,這是加強人權保障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在社會各界多年呼吁后,中國飽受爭議的勞動教養制度終于在10月12日被提上改革日程,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正在進行勞教制度的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此項試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關于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進行的。
       
       參考文獻
      薛曉蔚:《勞動教養制度研究》,中國文聯出版社,2000年。
      高瑩:《矯治理念與教養制度變革》,群眾出版社,2005年。
      司法部勞動教養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手冊》,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
      儲槐植。再論勞動教養制度的合理性。理性與秩序——中國勞動教養制度研究,2002年8月第1版。
       張紹彥。關于勞動教養立法的基礎問題思考。法學,2001年第3期。
      格五龍。對我國現行勞動教養立法的法律思考。律師世界,2001年第7期。
       劉恒志。勞動教養立法的幾點思考。當代法學,2001年第12期。
       夏宗素。勞動教養學。群眾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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