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 [摘 要] 在這個法制社會里,我們每個人做事的前提都必須遵循法律制度的約束;當然我們的個人婚姻問題也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約束;橐鰧σ粋人來講,甚至對一個家庭來講都是幸福的征兆。但是婚姻不代表兩個人一輩子的長久和廝守;當我們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時,就會選擇離婚。然而離婚就會面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財產的分割,家庭和孩子的撫養等等,而我們為了避免矛盾和錯誤的思維誤導,就應該明白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以及個人財產,家庭財產等等。 [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個人財產,家庭財產。 一、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財產制: 1.夫妻財產制的概念和種類: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從內容上講,包括夫妻財產的歸屬,財產的范圍,財產的處理等等。 從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形式看,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1)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夫妻財產形式。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如聯合財產制,共同共有制以及分別財產制等。(2)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協議的方式確定使用的財產制的形式。 2.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姻所得共同制與約定制”的結合。 (1)婚姻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的法律制度。即雙方結婚后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大財產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共同財產有如下幾種: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無論承包人、租賃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財產、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根據著作權所獲得的稿酬。無論著作權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稿酬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一方或則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租金,中獎所得。 例如:李某(男)和楊某(女)于2000年在四川登記結婚,2002年,李某從事房地產行業。幾年后,隨著房地產行業的泡沫經濟,房價得以猛漲;而從事房地產行業的李某也因此賺取了不菲的收入。當然,收入和付出是成正比的;李某為了事業上的最求而很少顧及家庭的感受;很少回家,半夜回家等等情況頻繁出現。而剛結婚的小情侶哪能有那么開闊的胸懷去看待問題,婚后成為家庭主婦的楊某此時覺得婚姻已經失去了本質上的意義;她覺得以前雖然家庭不富裕,但是兩人感情甚好,但隨著家庭富裕起來,但是感情卻越來越淡化,因而不堪忍受精神上失落和孤獨的楊某選擇了離婚。 李某后來同意離婚,并和楊某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目前居住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年支付給兒子撫養費5萬元。2006年9月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本來事情到此也告一段落,可是就像保險行業說的一樣,人生無處沒有意外;可能是種種原因致使楊某改變了想法;2011年,女方突然提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有很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而已經沒有婚姻關系的男方也當然不同意她這種說法,因此最后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未能分割的共同財產。 而楊某所提起的訴訟是否被采納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現在我們就要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共同財產有如下幾種: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經營的房地產所帶來的高額收入,剛好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第2點,在婚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最后法院判決將李某和楊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經營房地產的部分收入判給楊某。而從本案中,也讓我們明白了,本來離婚之后,雖然兩個人不能成為戀人,但是還能成為朋友;而因為后面這些經濟糾紛,導致兩個人不但不能成為朋友,甚至還有可能成為仇人。而當我們懂得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原則和方式,提前做好這些準備工作,后面就會避免這些尷尬的局面發生,也不會至于對簿公堂;而且也讓我們明白了,懂得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也是保護我們自己的財產不受意外損失的最好保障! (2)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含義: 第一,雙方在財產上權利平等。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利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一方收入少或沒有收入,并不影響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權利,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第二,雙方在財產上義務平等。對共同生活中的消費,對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費用,均應以共同財產負擔;對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 第三,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對財產問題作出重大處理時因協商一致。 (3)夫妻約定財產制: 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問題進行約定!痘橐龇ā返谑艞l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門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約定的條件。應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1,意思表達真實。約定必須雙方自愿,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的約定無效;2,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3,必須合法。約定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或則約定逃避債務以及某種法律責任。均屬無效。 約定的時間?梢栽诨榍凹s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 約定的財產范圍。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進行約定。 約定的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約定可以變更和終止。約定是一種雙方協議的民事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應當允許變更和終止。 約定制優先于法定制。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構成了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完整內容。 三、怎樣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以及家庭財產的區別: 1.什么是夫妻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就是夫妻特有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或則夫妻雙方約定歸夫妻一方個人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處理,他人無權干預;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他人無權分割;在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應劃入遺產的范圍,按照繼承法處理。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所列的內容,另一部分則是根據夫妻之間的約定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如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收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供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當歸一方個人所得。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則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價格特別貴重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但結婚時間未滿10年的。以上財產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歸一方所得。 (6)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什么是家庭財產? 所謂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它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 夫妻的特有財產即個人財產!痘橐龇ā返谑藯l規定了五種。 子女的財產,是指子女受贈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歸子女所有的財產。如勞動收入,知識產權所得的收益等等。離婚時,對于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如全家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生活用品等等。 離婚時,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應當先析產,從中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由夫妻進行分割。如果因為分家析產發生糾紛,可以先對能夠分清的財產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可以另案處理。 四、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遵循下列幾項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不因性別差異,收入差別而區別對待。平等分割主要指夫妻雙方獲得財產的機會均等,而非獲得財產數量的相等。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當事人的現實情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必須要照顧子女的利益,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適當多分割共同財產,以確保子女權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同時,堅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對共同財產平等的分割權,只是指財產權利的平等,而不是對財產份額的平均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權益的原則,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表現,也好似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的。由于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且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大部門的家務勞動而又得不到相應的報酬,所以在分割財產時需要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不致使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后因等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男女平等,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的上述財產的他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做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多分。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重婚或姘居的行為;一方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行為;一方有賭博,吸毒的惡習等。 對于勞改人員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既要保護其配偶和子女的權益,也要依法保護勞教人員的權益。屬于他們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物,原則上仍應歸其個人所有,對夫妻和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應公正合理。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離婚財產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對與他人合伙的財產,應先析出夫妻共有份額,再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損害他人利益。 了解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界定”之后,讓我更加明白了法律出現的更深的含義;特別是婚姻法,法律對于夫妻來講,不僅僅是保護自己的一把利劍,其實也是約束我們行為規范的一面鏡子。婚姻對一個人來講,甚至對一個家庭來講都是幸福的征兆。但是婚姻不代表兩個人一輩子的長久和廝守;當我們因為種種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時,就會選擇離婚。然而離婚就會面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財產的分割,家庭和孩子的撫養等等,而我們為了避免矛盾和錯誤的思維誤導,就應該明白什么叫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婚前財產,婚后財產,以及個人財產,家庭財產等等。只有當我們自己明白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和分割之后才會以更嚴謹的姿態去面對自己,面對夫妻生活,面對人生。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實施。 2. 北京師范大學網絡教育教學用書《婚姻繼承法》,2005年6月版.第39頁,第75頁. 3.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成人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婚姻家庭法》教程,第4版.第96,,168頁, 4.宋杰鵬《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修訂版第三卷,第255頁 5. 法律考試中心編《法律法規匯編》分卷便攜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頁、第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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