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摘 要] 不當得利制度作為債的發生原因,起源于羅馬法的返還請求之訴,歷經各個國家和地區私法的繼受與發展,已構成民法上的基本制度。該制度奠基于衡平觀念,對于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起著調節作用,意在恢復當事人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 [關鍵詞]不當得利 構成要件 法律后果
一、不當得利的概述 1、不當得利指的是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是法律規定的債,不是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的債。 2、不當得利,實質上是財產的損益發生變動,一方當事人受損,一方得益。而且,這種損益變動沒有合法根據,立法為了糾正這種沒有合法根據的財產損益變動,規定受損害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則有義務返還不當得利,由此在受損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一方受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并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已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寬先生認為,雖然受有利益,而來致他人受到損害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一款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給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義務。”這條也說明了必須要有一方受到損失。我國民法則以“造成他人損失的”表達此意。這里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它只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其形態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賣給丙,甲所得是古董的錢,而物的所有人乙喪失了對該物所有權,也不會影響不當得利成立。 關于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長期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兩種說法 : 1、直接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由同一個原因使得一方受到損害,而他方獲得利益。)反之,如果兩個事實間有牽連關系,由于不是同一事實發生,也不認為是有因果關系。例如,乙向甲借錢給丙買自行車,乙沒能力還錢時,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因果關系必須是直接的,而且應該以受益的原因事實與受損的原因事實是否為同一為判斷標準。若受益的原因事實與受損的原因事實非為同一事實,即使一者之間在利益變動上具有一定關聯也不能認定為不當得利。這樣一來,原權利的權利無法得以補正。 2、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不須要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依據社會觀念認為有牽連關系,則兩者之間便有了因果關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財物而贈與丙,即可構成不當得利。 非直接因果關系彌補了直接因果關系不足,捍衛了公平,但基于公平理念,依社會上一般觀念決定因果關系將使不當得利衡平化,影響法律適用的安定。 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社會中許多關系或事情復雜化,直接因果關系說在有的案情中不能得已適用,為了充分的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系的調節作用。筆者認為應采取非直接因果關系。例如甲入室盜得乙一幅名畫,甲把畫賣給丙,根據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買賣關系,乙受到損失是基于甲的盜竊行為所致。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損失上,不管是否基于同一事實,都應視為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盡管各個國家對不當得利的實體法律規定有所不一樣,但實質上都強調利益取得的不當性,取得利益“沒有法律的原因”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國表述不一,如羅馬法稱之為無原因,瑞士法稱之為無適法原因等。在我國民法稱為“沒有合法根據”與無法律上的原因,在解釋上意義相同,是不當得利構成的核心要件。無法律上的原因既可以是自始無原因,也可以是事后無原因。例如無權人有償處分他人財物而受益的是自始無原因,合同履行了給付,該合同后被確認無效的是事后無原因。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1、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里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么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于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案情】 2008年1月5日上午,原告李某在一家銀行辦理匯款業務時,因疏忽將3萬元現金誤存到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帳戶上。當日原告李某即與被告吳某聯系,要求其退還誤存的現金3萬元,遭被告拒絕,遂引起訴訟。【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吳某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銀行卡內多出3萬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損失,此款應屬不當得利,被告應當將3萬元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吳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不當得利3萬元返還給原告李某。【分析】 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指法律上沒有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因而雖屬既成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并隨這一自然事實的出現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也叫債務人,負有返還他人利益的義務;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也叫債權人,他有權請求返還其利益。一般情況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第一,必須是一方受益。所謂一方受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即積極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這既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還包括財產權利的擴張及其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等。財產的消極增加即消極地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其既包括了本應指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也包括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以及所有權上應設定負擔而未設定等;第二,必須是他方受損。這里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為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第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第四,受益必須是沒有合法根據,這是不當得利之債成立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損有著合法的原因,那么這種“損”“益”結果,理應受法律保護,不存在不當得利問題。就本案而言,被告吳某獲得3萬元利益與原告李某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被告吳某獲得該利益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據此,可以認為被告獲得的利益是一種不當得利 二、被告是否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一般情況下,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但如下四種情況,當事人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還。第一,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收養而被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子女仍贍養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子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第二,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的義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返還。第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一方明知自己沒有交付義務而向他人交付財產的,對方接受該財產不予返還。第四,因不法行為交付的財產。不法原因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為而給付財產的情形下,對方不能取得該財產,該財產應當收繳。本案中,被告吳某獲得的不當得利并不符合返還的除外情形,被告應承擔返還3萬元的義務 三、不當得利之債返還的范圍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應視受益人在獲利時是否知道“沒有合法根據”而區別對待,具體有三種情況:第一,受益人在獲利時不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在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第二,受益人獲利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是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在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在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第三,受益人在獲利時不知,而后才知沒有“合法根據”的利益返還,其返還原則是:以知道的時間為界,以前以及此后分別按照上述兩種情況決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取得3萬元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該利益,是為惡意,根據民法原理,惡意的不當利益返還的范圍應是受損人的全部損失,即除了返還3萬元外還應返還3萬元的存款利息。但由于民訴法中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告只要求被告返還3萬元,并未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法院最后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3萬元。(三)不當得利的法律后果 1、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及起算點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不當得利所受法律責任 不當得利制度是我國民法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所有權的確認、對私權有力保護的法律依據,對規范人們的利益行為、維護公平原則有重大意義。通過把握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助于我們正確區分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提高在實務中的操作性。通過對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分析,我們可清楚地知道,一方面,法律設定不當得利制度的重心在“得利”二字,其目的就是不允許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得利益,若是存在此種利益,法律要求受益人將所受之利益返還給受損人。這里關注的重點是一方是否受有利益。也就是說,適用此制度的切入點在于審查不當一方在總體利益上是否有所增加(這里的增加包括積極的和消極的)。如果不當方并未獲利,則即使另一方受有損害,也不應當適用不當得利制度。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責任: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為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為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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