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死刑的發展趨勢
[摘 要]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因其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成為歷史上各國統治者對付嚴重犯罪的重要手段。中國自有階級社會以來,歷朝歷代的法律都有關于死刑的規定,無產階級領導的社會也不例外。新中國成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據地的刑事法律中,都程度不同地設置了死刑。但由于死刑剝奪的是人之最寶貴的權利--生命權,因此隨著對死刑認識的不斷深入,在死刑被人類適用了幾千年之后,人們開始對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當提出了質疑。我國作為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受具體國情、傳統觀念、民意、經濟、司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現階段要徹底廢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為適應經濟文化發展的時代要求和國際刑罰改革的發展趨勢,逐步不斷完善我國現行死刑制度注重輕刑劃,最終廢除死刑。 [關鍵詞] 死刑起源 現狀 發展趨勢 完善 中國自有階級社會以來,歷朝歷代的法律都有關于死刑的規定。死刑在世界歷史上也是源遠流長。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發展,死刑的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其威懾力和一般預防的作用也受到廣泛質疑。到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廢除或基本上不適用死刑制度,但中國仍保留。“存廢之爭”到了今天,在學界基本上形成了以廢除論為主導的潮流,尤其在我國,有學者甚至提出:“仍然繼續為死刑高唱贊歌,有違一個學者的良心[邱興隆《死刑的德性》,《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2期]”。本文擬在關于死刑制度起源、發展和死刑存廢的爭論考察基礎上,結合目前死刑在世界范圍內及中國的存在狀況分析我國為何限制死刑的使用以及我國死刑制度的發展趨勢。 一、死刑的定義、起源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究竟死刑何時產生,在世界范圍內不可考。在中國法學史界,圍繞著刑罰的產生主要有以下三種說法:其一,刑罰產生于五帝時代的堯舜后期,據《商君書—畫策》有載“皇帝內行刀鋸”足已表明死刑與肉刑已存在;其二,法與刑產生于夏朝,因為夏朝之前國家尚未形成,作為經濟手段的法律尚未形成,法律尚不存在,自然也不可能存在作為法律制裁手段的刑罰;其三,刑罰起源折衷說,即中國氏族社會的解體和刑罰的萌芽發端于堯舜時代。以上三說中,第一說以史為綱,經訓詁考辯不但證明了中國刑罰起源于堯舜時期而且明確主張死刑與肉刑的產生是刑罰產生的標志,較為可取。 死刑直接脫胎于原始社會的習慣,其興盛于刑罰的報復時代,泛濫于刑罰的威懾時代,失寵于刑罰的矯正時代,至今日所處的刑罰的折衷時代,死刑已呈全面消亡之勢。整個死刑的興衰過程鮮明地標志著刑罰由嚴酷走向緩和的發展趨勢[ 胡云騰《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二、關于死刑的國際趨勢 據國際的最新統計,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個國家(包括地區,下同)在法律上明確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除外),還有21個國家在實踐中事實上廢除了死刑(過去10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并且確信其不執行死刑的政策將繼續下去或者它已向國際社會作出承諾不再使用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個國家,這其中包括了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意大利、南非和俄羅斯等,相應地,保留死刑的國家只剩下83個。 2002年,在83個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只有67個國家宣判了死刑。在67個宣判死刑的國家中,只有31個國家執行了死刑。正如貝卡利亞的一個觀點是:“懲罰殺人的法律……自身實施了殺人”,提供了一個“野蠻的榜樣”。一些認為死刑是“合法化謀殺”的人也提出一種論調來附和這一觀點:“如果屠殺是一項罪行,而且在社會的眼中是不道德的,那么,國家屠殺其公民也同樣是野蠻的。兩次錯誤并不能形成一次正確的行為,不管什么樣的罪行,處死一個人永遠也不對[ 《正方與反方—辯論者手冊》第18版第二章《極刑》【英】特里花 薩塞爾/著,李斯譯 光明日報出版社2000年9版。]”。 總之,世界性的廢除和限制死刑運動正以從未有過的速度發展壯大,正如有的學者所考察指出的:“從1965年到1988年,大約平均每年有1個國家走上廢除死刑的道路,但從1989年到2001年,卻有平均每年3個國家走上廢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廢除死刑時一步到位,而不象過去那樣先廢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廢除死刑的運動也正得到跨區域的發展:在1965年廢除死刑的25個國家中,只有兩個是西歐和中南美洲之外的國家,但到2001年,廢除死刑的國家卻不僅擴大到了東歐,還擴大到了非洲和太平洋島。例如,已有11個非洲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另外11個非洲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有11個太平洋島的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4個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雖然在亞洲廢除死刑的運動相對緩慢,但也有兩個國家徹底廢除了死刑,另外6個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以10年內沒有執行死刑為標準)。最重要的是,這種全球性的廢除死刑運動在新千年里看不到減緩的跡象。” 三、我國現階段關于死刑制度存廢問題的思考 (一)我國目前關于死刑立法的現狀 隨著廢除死刑的國際化趨勢逐漸增強,刑法修正案(八)出臺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取消了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中國的刑罰結構總體上能夠適應當前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等問題。此前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共68個,可以適當減少。根據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中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 修改后的刑法還對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體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綜上可以看出,為適應世界法律趨勢,完善中國法治社會建設,我國關于死刑的發展趨勢為限制死刑的使用,并且不斷完善法律制度,直至廢除死刑。 (二)我國限制死刑的使用甚至廢除死刑的原因 1、出于死刑弊端的考慮 死刑的弊端,首先與刑法的效用本身有關,刑法主要在于個人防御(即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其次是公共防御(防止社會上的其他人犯罪)當然死刑可以將第一項效用發揮到最大,但是對第二項效用并沒有很好的作用,實踐可以證明。而第一項效用發揮的最大的同時,它的代價很大,且不看冤假錯案,它與人權原則本身也是相違背的,與此同時,終身監禁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兩者在博弈的過程中,只看立法者的取舍。另一方面的問題是,國家是否有不剝奪人生命權的權力?根據社會契約論,公民在組成社會的時候是否將自己的生命權也讓渡給國家?而且國家在教導公民不能殺人的同時,自己卻在殺人。無論如何,殺人都是一種惡。與廢除論者的主張針鋒相對,保留論學者史蒂芬提出了死刑具有無與倫比的威懾功能的立論,他認為沒有哪一種其他刑罰可以像死刑一樣有效地阻止人們犯罪。因為“其他刑罰無論如何恐怖,總還給人留有希望,而死刑便是死,其之恐怖無法更具說明力的描述[ 趙秉志主編的《刑法總論問題深索》法律出版社2003版195頁。]。” 其次,現階段,死刑的威懾力和一般預防的作用也受到廣泛質疑。就中國適用死刑而言,死刑不是嚴重犯罪的殺手锏,應在死刑與重刑主義之外尋求和制定更為科學的刑事政策。長期以來,人們普遍認為死刑的威懾力是無與倫比的,死刑在阻止犯罪人實施嚴重犯罪方面,具有十分有效的一般預防作用。廢除死刑,社會就會大亂,是萬萬不可能的。實際上,這是一個重大誤解。如果說死刑對于嚴重犯罪具有威懾力的話,這種威懾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2、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 從人道主義方面來看,死刑過于強硬,剝奪了人的生命權,認為“死刑不人道”者認為,正是由于生命作為人存在的唯一標準,剝奪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達到刑罰的人道性要求,從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結論。其理由便是死刑剝奪了人最基本的權益——生命。刑罰人道性的本質內涵也要求,即使刑罰剝奪人的重要權益,但是同時也要把被剝奪權益人當人看。死刑在剝奪生命的同時意味著不再把人當人看待,而當成物。在我國首倡全面廢除死刑的邱興隆教授在論證死刑不人道時,其理由是“只要承認罪犯是人,罪犯便擁有國家和法律都不得剝奪的生命權,因此應當全面廢止死刑。”“由生命的價值的至高無上性中必然地得出了應該對人的生命予以普遍而絕對的尊重的結論,對生命的認識是判斷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決定因素。”我也相信,隨著國際人權觀念的普及和民權運動的發展,人道性越來越為人們所認可,社會的等價觀念也隨著這種人道性的增強而在刑罰的公正性價值有所改變。可以設想,在人道性越來越重視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礎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 3、出于限制死刑相對合理性和現實性的考慮 (1)限制死刑的相對合理性: 首先,限制死刑的適用符合刑罰的效益性要求。因為效益性是刑罰的初始價值,那么嚴格按照刑罰的最大效益法則和分配法則,這是死刑合手效益性的唯一選擇。效益性并不是要求無限制的使用死刑,相反,其是對死刑分配范圍的一種限制。 其次,限制死刑的適用符合刑罰公正性的要求。刑罰的公正性對刑罰的要求在于其輕重必須與犯罪的輕重相等價,即刑罰的分量必須與犯罪的分量對等。雖然等價并不意味著刑與罪在外在形態上的等同,而在于刑與罪在內在價值上的對應。 最后,限制死刑符合人道性要求,既然死刑是一種不人道的刑罰,那么適用量越大,越不符合人道性的要求,反之,越接近人道性的要求。維護了人權。 (2)限制死刑的現實性 限制死刑不只是一種相對合理的選擇,而且在我國現階段也是極為現實的選擇。 首先,從理論的角度來看,隨著對死刑研究的深入,死刑的缺陷已越來越被我國學界所認識。 其次,新刑法相對于經特別刑法修改的舊刑法對死刑所做得較為嚴格的限制,標志著我國刑法由廣用死刑到限制死刑的立場的轉變。 再次,在新刑法實施后,司法實踐中適用死刑的數量銳減。 最后,從國際大環境來看,也有利于我國進一步限制死刑。 四、關于死刑的立法建議 (一)削減死刑罪名 削減死刑罪名、減少死刑適用,是我國死刑改革的基本立場,也符合社會發展總趨勢,減少死刑罪名是對死刑司法實踐的一種回應。周光權教授認為,在今天,適度削減死刑的社會基礎逐步具備,立法者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并順應形勢,成規模地削減死刑,是值得期許的[ 周光權 《死刑消減的社會基礎》檢察日報 2010年8月26日。]。 我國的刑罰結構上,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再到死刑,結構不合理,缺乏銜接性刑罰措施,且在刑罰的實際執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輕的問題。我國1997年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在無期徒刑和20年有期徒刑之間沒有多余的選擇余地。陳興良教授說,死刑過重,是指死刑罪名過多,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過多;生刑過輕,是指死緩和無期徒刑實際執行期限過短。生刑和死刑形成鮮明反差,這是我國刑罰結構存在的一個缺陷[ 陳興良,殷泓,王逸吟《減少死刑是寬嚴相濟的具體體現》 光明日報,2010年9月2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期限較短,對一些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難以起到懲戒作用。配合死刑減少,強化自由刑適用度,針對我國刑罰體系存在的結構性缺陷,《草案》對我國現行刑法的刑罰結構進行適當調整,加重死緩和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年限,提高懲罰的嚴厲度,完善減刑和假釋制度,延長數罪并罰最長期限的規定,完善我國的刑罰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罰結構的調整僅僅是綱領性、宏觀的調整,仍需要對刑罰結構進行微調。經過刑罰結構的調整,進而對各刑種在刑法分則中的搭配、銜接和協調問題進行技術性處理,刑罰結構將進一步趨于寬和,刑罰體系也將懲罰適度、結構合理、內容科學。 (二)對殘疾人的立法關注 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權益均有相關法律——《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予以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已經或者即將受到慎刑、恤刑觀念的保護,唯獨殘疾人尚未排除死刑的適用。筆者建議在今后的法律當中增加“心理上或生理上有嚴重缺陷的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五、結束語 目前經濟以日新月異的速度發展,使各國相融互通,地球也成為了一個“村莊”。各國交流的頻繁與人民維權意識的提高,必然要求各國在立法理念也要求“大同”而存“小異”。我國要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加快民主和人權保障事業,不脫離我國實際,在死刑廢除方面,循序漸進,逐步廢除。應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際,條件成熟多少,就及時廢除多少,使死刑的適用范圍不斷縮小,最終實現全面廢除[ 胡云鵬《死刑通論》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301頁。]。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一定會步入死刑廢除國家的行列。 參考文獻: 1、,《死刑制度考察》,喬瑞紅 2、田文昌、顏九紅,《論中國死刑發展趨勢》,《當代法學》,2005年,第02期 3、[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2年 4、[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會學》[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0.78. 5、[美]歐內斯特.溫.丹.哈格,《維護死刑-一個實踐的與道德的分析》,邱興隆/譯 6、胡云鵬,《死刑通論》,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7、趙秉志主編的《刑罰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中國修改刑法 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取消》 9、劉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視野及中國視角》,《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10、高銘暄,《我國的死刑立法及其發展趨勢》,《法學雜志》,2004年,第01期 11、邱興隆,《從信仰到人權——死刑廢止論的起源》,《法學評論》,2002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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