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酒駕入罪爭議的法律思考
[摘 要]
近年來,醉酒駕車致人傷亡的交通肇事案件頻繁發生,醉酒駕車的行為屢禁不止,給整個國家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將醉酒駕車擬納入刑法范圍是我國立法層首次對頻發的醉酒駕駛做出回應,酒駕入刑法,必然會給當下酒駕事故頻發的現狀帶來極大地改觀。2011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關鍵詞]
醉駕 酒駕 交通肇事 危險駕駛 入罪 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車已經變成普遍的駕駛工具。隨之產生的酒后駕車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酒駕事件的頻頻發生,造成了一幕幕慘劇及家庭的支離破碎,不禁讓人們想到酒駕事件發生率到底怎樣才能被竟可能被降低,是否需要將其列入刑法加大處罰力度。為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采取許多防范措施,但是酒后駕車不但不能杜絕,而且還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據人民網調查資料顯示,在中國每天有近300人死于車禍,其中60%的車禍都是由于醉酒駕駛引起的;谶@一原因促成了 《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出臺。從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刑法是懲處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以刑法法條的形式將酒駕的責任論刑定罪,將酒駕上升到犯罪的高度,這不僅彰顯了政府整治酒駕的堅定決心,也將為酒駕事故的處理、相關人員的定罪提供了法律的剛性力量。酒駕入刑法,必然會給當下酒駕事故頻發的現狀帶來極大地改觀,是一件有利交通安全的好事。 一、酒后駕車的危害性分析 酒后駕車是指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為酒后駕車,如大于每100毫升80毫克為醉酒駕車。駕駛員酒后駕車危害巨大。首先觸覺能力降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其次.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同時酒后易出現視覺障礙,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再次酒后易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最后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茖W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后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二、酒后駕車屢禁不止的成因分析 1、傳統“酒文化”的不良風俗習慣 中國酒文化很深厚,自古中國就有“無酒不成席”的說法,不管是婚喪嫁娶、親友團聚都離不開酒。 同學會、同事集會、同鄉會、戰友會等聚會離不開酒;公務接待、單位會議餐宴等也離不開酒;商場上離不開酒;應酬離不開酒;甚至于煩愁時也得借酒澆愁。什么“寧傷身體不傷感情,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這些膾炙人口的話語足以說明感情好壞是習慣于用喝酒多少來貼標簽的。所以,于公于私,酒是一定要喝的,而喝酒與開車的關系如何處理,這方面又受到社會文化變異之風的影響。看看社會現實,在我們的文化里,至少有一部分亞文化里對一些交通違規行為是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在一些人的眼里,破壞規則又不會被抓、有違章不會被罰那就是有本事、比較牛的表現。主觀上的推崇,必然就會出現行為上的效仿。而即便不是完全意義的引以為豪地對抗交通執法,我們的社會文化中還有繞著彎子走的習慣,有一種慣性指使著我們去尋求變通的方法。反映出我國公民道德感的缺失和錯位。同時也對為何有如此多屢禁不止的酒后駕車有了一個不太光彩的注腳。 2、法律宣傳不到位,社會監督不到位 如今社會上很多人對于醉酒駕車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不強,認為酒后駕車算不了什么,只要不發生事故,不必大驚小怪,不法者存在僥幸心理,一些駕駛人自認自己的車技好,喝點酒不會影響安全,甚至還會“超常發揮”,只要車速不快,沒什么關系;還有的人自認為自己酒量大,喝一點就無所謂。于是就忘乎所以,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則后悔莫及。因而酒后駕車在社會上根深蒂固。宣傳教育勢單力薄,社會監督不到位是酒后駕駛的外在原因。只有交警部門一家的宣傳,這樣的力度顯然是不夠的。有調查表明相當一部分酒后駕駛的人是受到親友的間接縱容,請客的和被請的,在端起杯、將進酒之時,應有責任相互道一聲“莫駕車”。親友的勸阻,是出于關心,出于責任,親友的一聲叮嚀,更是勝過千百條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至今,法律是明文禁止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相對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處罰也是較為嚴厲的,但現實中真正處罰到位的并引起人們警示的并不多。酒后駕車行為一般發生在晚間,而這一時段路面值勤民警相對較少,而且大多值勤民警以巡邏為主,因此也很難查處。飲酒后駕車的主要是集中在私家車、摩托車等車型,一般的行駛路程較短,又大都是在夜晚交警下班期間行駛,隱蔽性較大,不易被發現。這樣容易使酒后駕車人養成一種僥幸心理,從而助長了酒后駕車的壞風氣。 3、對酒駕的處罰力度太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有人會認為這樣的力度已經很嚴厲了,但是實際上還是偏軟的,與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相比,它應該可以上升到刑事問題了,所以說,這樣的處罰是遠遠不夠的。而在實踐中,多數肇事者通過賠償的方式,安撫受害者家屬達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責任的目的;而司法機關也習慣認為駕駛員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該定罪的不定罪,該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只要沒有肇事逃逸,按刑法規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處緩刑的,這樣一來駕駛員真正受到的懲罰十分有限。如此低的刑罰不足以引起駕駛人員的重視,這是交通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另外從犯罪的主觀方面看,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駕駛員如果在事前已經存在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病車上路等交通違法行為,在應該知道自己的違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會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冒險”,這實際上是對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其主觀惡性程度已經非常接近間接故意殺人了。而如果是間接故意殺人,即使情節較輕的,也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說,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僅判3年顯然過輕。 三、酒駕的判定標準 1、酒精濃度含量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精中毒是由遺傳、身體狀況、心理、環境和社會等諸多因素造成的,但就個體而言差異較大,遺傳被認為是起關鍵作用的因素。日前我國制定的“醉駕”標準是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是確切的數字,因為刑法不可能針對每個人的酒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犯罪標準。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 飲酒后,人們的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觸覺能力和視覺能力 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四、中國當前酒駕的刑事行政處罰 關于醉酒駕車和酒后駕車的判罰,能否相提并論?對此,我覺得,從字面意思而言,他們所顯示的數據不同, 我國的相關法律將酒后駕車分為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所謂飲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1、醉駕
1)醉駕一律吊銷駕照,5年禁駕。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10年禁駕并依法追究刑責;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酒駕
1)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并吊銷駕駛證,終生禁駕。 2)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2000元,吊銷駕駛證。 3)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且5年禁駕。
五、禁止酒后駕車的防范對策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駕駛人的法制觀念和防范意識,多管齊下,形成嚴管高壓態勢。公安交警部門要積極開展“五進”宣傳活動,進一步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對廣大人民群眾講解案例、散發宣傳資料、辦理違法駕駛人學習班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交警部門在治理過程中,可以邀請電視臺記者進行跟蹤錄像,對查處的酒后駕車者的“尊容”和形象在電視臺進行曝光,以更好地警示那些沒有被查處的酒后駕車者。大隊開展集中整治酒后駕駛統一行動以來,充實執勤警力,加強路面管控,嚴查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取得了階段成果,并以此次行動為契機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臺、網絡等媒體,邀請媒體記者隨警作戰,深入一線進行采訪。在主要路段、路口、繁華集貿市場、賓館、飯店等處張貼宣傳標語、出動巡邏宣傳車、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把嚴管氛圍營造出來。 2、嚴格加強駕校管理。促成所有的駕駛學校把酒后駕車的危害作為一門重要課程 ,要對所有學員進行專題的宣傳教育, 使之在頭腦中形成危機意識,確保新的駕駛一族不違法酒后駕駛。
3、積極倡導酒后代駕服務,推崇全新的“酒文化”。發達國家,發達城市,酒后代駕已經成為習慣,但是據了解,我國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家酒店有類似業務。因此,建議有條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駕”有償服務,在酒店、酒吧場所可以提供代駕名單、聯系電話,一旦需要,一個電話,代駕的駕駛人就可召之即來,將飲酒后的人和車送回家。這樣可防止事故發生,保證他人生命安全;依托出租公司、汽車租賃公司發展“酒后代駕”新興行業,為酒后禁駕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保證條件。因此,作為交通管理部門,為減少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危害,應大力扶持本地“酒后代駕”新興行業的發展,通過當地政府的支持和相關部門的關注,在政府法規制定、行業規則制定、行業發展條件創造等多方面為“酒后代駕”提供發展的寬松環境,引領“酒后代駕”行業的快速發展。同時,積極推行良好飲酒的風氣,不強飲、濫飲、酒后堅決不開車,形成一種和諧、文明的飲酒社會氛圍。積極倡導駕車人轉變喝酒后的出行觀念,盡可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從思想和觀念上防止酒后駕車違法行為的發生。
結束語
總之,“醉駕”行為,涉及到一個人的生理因素和所處的社會環境,原因和表現都比較復雜,可以說是千差萬別。我們應當綜合考慮,全面平衡,罰當其罪,既準確地打擊犯罪,又能讓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決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我們需要重法和律兩個角度去防止酒后駕車,法,用實際法來要求人們,律,要求我們能從自身做起,嚴于律己,做一個不酒后駕車的人酒后駕駛行為到底有多普遍?網易對1792人進行的調查顯示,96.6%的人承認身邊有酒后駕車現象,其中44.4%的人表示“很多”,僅3.4%的人確信身邊“沒有”酒后駕車的人,調查結果如此觸目驚心,折射出我國無論是道德抑或法制建設的交通文明明顯滯后于現實發展。因此,人們期待著建立一個更加公平、適用的法律環境和行之有效的社會管理機制,營造一個和諧的“人車關系”社會環境,逐步形成公民自身“駕駛倫理”建設,完善酒后駕駛法律法規,建立遏制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讓“醉駕”連同跟在后面的死傷數據遠離我們即將到來的汽車社會。
參考文獻
2、《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 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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