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問題研究
[摘 要] 在這個日新月異的信息時代,網絡的飛速發展使文學、藝術等作品不限于傳統的有形物,而更多活躍在無形的媒介中。隨著網絡作品的大量出現,如何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人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而法律的滯后性致使網絡著作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嚴重抑制了作者創作作品的積極性和科學文化的發展。本文對通過分析網絡作品的發展和現有著作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保護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上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 著作權 侵權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問題研究背景 1、網絡作品的發展和分類 作品是指文學、 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的方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說作品需要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 數字技術改變了傳統作品“紙質”的表現形式,現在的形式是把文字呈現在無形的網絡之中,而且往往一件作品的構成包含著多個元素或類型作品。綜上所述,那些經過智力加工的,符合了作品實質性要件的新型網絡信息則被我們稱為網絡作品。 網絡作品分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作品的法律保護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發生了若干起侵害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糾紛,雖然當時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但受訴法院依然根據法理審理了這些案件。以下是幾種主要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作品進行網絡傳播。 (2)未經許可,擅自下載使用網上作品。 (3)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網頁。 3、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 網絡作品,是指在計算機和互聯網上出現的符合著作權法規定條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網絡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獨創性是作者獨立創作的作品,而不是從他人作品中抄襲而來的;可復制性指用戶可以通過聯網的個人計算機看到互聯網網頁,用戶可以隨時將所需信息下載到自己的計算機上,這就使作品能夠無限復制成為可能。因此,網絡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都很難得到現行法律的有效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易受侵犯,而且這種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活動稍縱即逝,不留痕跡,著作權人很難調查取證。 二、網絡作品同普通作品著作權保護上的差異 1、著作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作為我國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是作為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基本規范,其中關于民事主體權利的規定和民事侵權責任的規定成為我國目前處理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等法律問題的基礎;《著作權法》則是處理著作權侵權問題的專門法律,但是由于時代所限,1990年9月7日全國人大頒布的《著作權法》并不能夠對新興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因此于2001年10月進行了修改,明確將“信息網絡傳播權”加入著作權人權利的范圍。此外,我國還制定了其他一些專門法律,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的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部門規章《軟件產品管理辦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 2、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認定 (1)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網絡連接服務者)的侵權責任認定 IAP是數據傳輸的通道,能使上網者通過專門線路或普通電話線與因特網相連,一般是一家專門的公司作為技術媒人,管理信息流通的渠道,其作用與電話公司十分相似。因其只提供一種計算機網絡的技術環境,沒有控制信息內容并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所以IAP不應因傳輸了侵犯版權的材料而承擔侵權責任,不應對用戶的侵權行為負責,法律應讓在系統上進行活動并發布信息的人自行承擔責任。 (2)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 ICP一般通過自己的網站或個人主頁向用戶提供信息。ICP通過自己有組織地采集、篩選、加工而將各種信息呈現給用戶,使用者一般只能瀏覽或下載而無法改變服務者提供的信息,所以說,ICP提供的信息是單項的,他們完全可以像傳統的出版者一樣控制其網頁上的信息,傳播行為伴隨著復制件的生成,他們扮演著類似于出版者的傳播者角色,具有類似于傳統出版者的地位,應視具體情況對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擔類似于出版者的版權侵權責任。 (3)介于IAP和ICP之間的網絡服務者,典型如BBS(Bulletin Board System,電子公告牌系統)經營者等提供特殊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 實際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問題主要集中于那些提供類似于BBS、網上聊天室等網上雙向交流環境的服務提供者身上。BBS服務提供者自己一般并不提供信息,而是提供一些工具使信息交流成為可能,根本不像傳統的傳播者一樣預先對信息進行了挑選及加工,只是通過網絡技術為大家發表言論而創造條件。迄今為止,明確對該類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中的責任做出立法規定的國家很少,有關的司法判例也不多見。 3、網絡作品的侵權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凡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從廣義上講,侵犯鄰接權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的范疇。依照網絡的特點,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 (1)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移植到網站上。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其享有完全著作權的文學藝術作品刊登在網站上,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取報酬權等。 (2)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如同在書刊上發表的作品一樣,不經權利人同意不得隨意轉載,否則視為侵權。 (3)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并發表在傳統媒體上。 三、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1)立法分散,尚未形成科學的體系。我國目前所頒布的網絡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中,內容涵蓋了網絡出版、網絡信息傳播、網上交易、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等多方面內容,而關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規定常散見于其中,為我國實踐中處理具體案件帶來了一定難度。 (2)行政法規與規章數量較多,法律相對不足,立法層次過低。目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立法雖然有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但是對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專門性法律還尚屬空白,立法層次較低將直接影響到實施效果。 (3)網絡著作權立法機關過多。缺乏對網絡虛擬社會的民事關系和網絡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約束的內容,將很容易導致現行立法陷入零亂無序的局面,從而影響到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平衡。 2、網絡作品著作權的限制與保護 (1)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 對網絡作品特別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情況:個人瀏覽時的硬盤或ROM中的復制;用脫線瀏覽器下載作品,下載后為閱讀作品而進行的打印行為;網站定期制作備份的行為;遠距離圖書館網絡服務;服務器間傳輸所產生的復制;網絡咖啡廳瀏覽器等等。這樣處理既強化了著作權的專有性又符合網絡作品使用的特點,擴大了網上客使用作品的自由度,滿足了計算機網絡文化的需要。 (2)關于網絡上的法律許可問題 從理論上看,網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轉載的情況普遍存在,為了使網絡上這種無序的違法使用作品行為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考慮到網主轉載他人作品前確實也難以找到著作權人取得許可并且支付報酬的實際情況,為了方便網絡信息的傳播,平衡民事主體間的權益等,在有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將《著作權法》第32條關于報刊轉載的規定擴大解釋于網絡也不失為目前情況下一種可行的應急措施。但是,從實踐來說,《著作權法》實施以來,對第32條的執行并不理想,目前,報刊的文摘版很多,絕大多數有文摘版的報刊轉載時都不支付稿酬,著作權人因此而提起訴訟的很少。這一方面是因為稿酬本身數額不大,訴訟標的小,另一方面是因為訴訟成本比較高,很有可能是贏了官司輸了錢。因此,很多人放棄了這一權利,如果再把法律許可擴大到網絡上,也許會出現很多難以預料的危害。因此簡單地將報刊轉載的法律許可擴大到網絡環境是有失妥當的。 四、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分析和建議 1、法律法規的發展 第一,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立法應立足于現存法律,注重制度創新與現有法律相協調。網絡被稱為虛擬的世界,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也有一定的特殊之處,并不是網絡中發生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能夠援引現有法律得以很好的解決,這就要求我國相關立法能夠與時俱進,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規制。在現階段,對于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糾紛,現有法律能夠解決的,則沒有必要另立新法;現有法律規定不清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釋,必要時進行法律的修改、補充以保證現有法律秩序的穩定;而在將來時機成熟的時候,可以適時建立一部網絡著作權法典,從而較為系統的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整體上的規制。 第二,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立法應當注重與互聯網技術的契合性。網絡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還處于發展階段,大量新技術的引入對于網絡今后的發展方向的影響一時還很難體現出來,而且一個新技術的引入,常常會對網絡社會的行為模式以及網絡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帶來重大的影響。因此,網絡著作權立法還應加強技術層面的內容,立法時除了法律層面的考慮外,還應充分考慮其與現有網絡技術是否沖突,是否會妨礙一個新興網絡技術的發展,否則執行起來將會困難重重,變成一紙空文。 第三,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立法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加強國際交流;ヂ摼W的技術、標準所具有的全球性和互聯網接口的統一性,決定了并客觀上要求網絡著作權侵權立法向著全球化、國際化發展。通過國際交流與相互認同使得各國網絡立法得以承認,避免規則不一致導致的各行其是。 2、實踐中的問題 在民事權利領域、任何一個權利主體都有權采用一定的方法對自身的權益進行維護,而在網絡著作權立法里,這種防護手段統稱為“為保護作品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著作權人采用技術措施保護自己作品的權利己為我國著作權法確認,然而目前許多著作權人還是沒有意識到利用技術措施進行自我保護對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意義。因此,應當鼓勵和支持網絡著作權人積極主動地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立法與技術是保障信息安全最實用的兩種手段。 此外,還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加強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監控,目前我國部分城市已經通過了有關的專家論證,逐步建立起互聯網信息內容監控系統,該系統是一個能夠支持信息快速檢索,實時采集,提供網頁快照,并能將信息導入數據庫存儲處理,支持多次漸進檢索和智能化模糊檢索,對監控的網站內容能進行跟蹤、統計的軟件系統。整個系統在總體設計上遵循可擴展可管理、易維護、開放、經濟、安全的原則,從而讓整個系統結構合理,技術先進,既能滿足當前監控工作的要求,又能符合長期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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