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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20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
    [摘 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節奏的加快,閃婚、裸婚的日益發展,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鮮詞了,那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應如何進行呢?本文主要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法、及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的追償進行論述并結合實際案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進行討論。
    [關鍵詞] 夫妻離婚時 共同財產 界定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
    夫妻離婚不僅要解除身份關系,也隨之解除相應的財產關系。夫妻離婚時財產關系的解除主要是解決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界定、分割。所以本文就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進行論述。
     (一)離婚率越來越高的當今社會,我們既要在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的同時,強化離婚救濟、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同時也要理性的解決夫妻共同的分割,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又一次引發了公眾對婚姻關系中財產關系的熱議。
     “夫妻攜手近半個世紀實屬不易,何況還是一對半路夫妻。可是在無錫,有一對已經牽手48年的耄耋老夫妻,卻因為一筆71萬元的拆遷款,已打了兩年的官司。無錫崇安法院審結了這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全國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
     這起官司還要從2009年說起。現年86歲高齡的宋阿婆與90歲的李大爺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都有子女,婚后沒再生育,他們40多年來都很幸福。兩年前,宋阿婆的祖產趕上拆遷,獲得了補償款71萬元,因其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拆遷的事宋阿婆全托付給了繼子李京。拿到錢后,李京便把錢給了李大爺。因為在李京看來,錢給父親和給母親都一樣。可李京的這一做法卻讓宋阿婆很是不滿,“71萬不是筆小數目,我連錢都沒看到。”不過,面對宋阿婆的質問,李大爺的回答是,錢交給兒子保管了。思前想后,宋阿婆覺得不妥。于是在2009年,宋阿婆一紙訴狀將繼子、老伴告上了法庭,要求繼子返還拆遷款。在法院的調解下,李京向父親和繼母全額返還錢款,錢在李大爺處保管。
     但沒過多久,當宋阿婆問李大爺要錢時,李大爺賬上卻只有44.6萬元了。這下宋阿婆更急了:“才幾個月你就揮霍了二十幾萬,這錢我怎么放心讓你保管?”但無論宋阿婆怎么說,李大爺都堅持說,“我是一家之主,錢就應該我保管。”宋阿婆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而法官卻告訴宋阿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宋阿婆“想分家卻不離婚”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法官問及李大爺錢的去向時,李大爺只一個勁稱被自己用掉了,卻沒有任何憑證。“我們感情很好,都是因為這筆錢鬧成現在這樣。只要她回我身邊,這錢我們一起用。”因手術行動不方便的李大爺躺在床上幾次表達自己的心聲。“在他身邊我連傭人都不如,他控制經濟大權,脾氣不順時還要對我打罵,為了我以后的生活,我要離婚。”宋阿婆很堅決。最后,法官考慮到兩位老人結婚已40多年,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判決兩人不準離婚。”[ 熊紅祥、王苗苗編輯:《全國首例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案審結  48年夫妻為錢分手》,新華網江蘇頻道,2011年]
     多年夫妻應拆遷費鬧離婚,那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界定呢?又應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即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即戀愛期間、同居關系均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說法。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應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依照《婚姻法》第1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以及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債權及其他合法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所得”應為財產權利的取得,而非必須對實際財產的取得。例如,王某訴吳某離婚案,王某婚前喪父,繼承已經開始,但因發生糾紛未實際取得繼承財產,在此期間她與吳某結婚,婚后王某分得遺產。吳某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平分遺產,人民法院沒有支持。因為王某取得的遺產表面上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實際上其財產的權利在婚前已經取得。
     3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有兩個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根據《婚姻法》第18條所列的內容,另一部分為夫妻之間約定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得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其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費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供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一方因生活、工作、職業等需要由個人使用的衣物、書籍、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其他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根據婚姻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
     4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
     依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二者可以同時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照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法
     1、分割原則:《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不因性別差異、收入差別而區別對待。平等分割是指夫妻雙方獲得財產的機會均等,而不是獲得財產的數量的相等。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3)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度多分。所謂過錯是指一方重婚或與人同居的行為;一方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有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行為;一方有賭博、吸毒的惡習等。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對與他人合伙的財產,應先分清夫妻共有份額,再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他人利益。
     2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包括: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物分配,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相應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后各自取得價金。價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作用和價值時使用的分割方法。
     (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對另一方應得的部分補償相當的價金。
     3特殊財產的分割: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得予以支持:雙方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據此,在處理離婚時雙方因給付彩禮而發生的糾紛時,首先應當查明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風俗,如果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婚前給付應當視為贈與。”[ 夏吟蘭、何俊萍主編:《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173頁]
     2、《2004年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追償: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除斥期間為兩年。
     “離婚的效力是指離婚在法律上所發生的作用和產生的相應效力。離婚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使夫妻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歸于消滅。夫妻離婚時,除夫妻人身關系的消滅外,還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一方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以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正確處理這些問題對保護婦女、兒童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 夏吟蘭、何俊萍主編:《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版,第168頁]離婚是具有法律效力,應予嚴肅對待,并理性處理離婚時的各種糾紛,做到遵紀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
    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4、夏吟蘭、何俊萍著:《婚姻家庭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林秀雄著:《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6、黃松有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
    8、《全國首例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案審結 48年夫妻為錢分手》,熊紅祥、王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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