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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談
          [摘要]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與道德都是調整人際關系的極其重要的工具。在現代社會,應該如何看待法與道德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話題。本文從法律與道德的學理含義入手,分析二者的辯證關系,最后提出應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
          [關鍵詞]法律 道德 關系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理學核心的問題。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不是法哲學的一部分問題,而是貫穿于整個法哲學的全面問題。凡是法治不及之處,而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體現。法律與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經濟關系的產物,法律屬于社會制度范疇,道德屬于意識形態范疇。兩者都是調控社會關系和人們行為的重要機制。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道德是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思想教育調整行為的規范。兩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互相支持、互相轉化、相輔相成。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協同發展,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
              一、法律與道德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學理含義   從唯物主義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并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于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團體,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道德可以簡單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人對于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見等觀念、原則以及規范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二)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調節功能: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人們的行為和活動,以協調人民之間的的關系。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過評價和鼓勵等方式,造成社會輿論,形成社會風尚、樹立道德觀念、塑造理性人格,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  3、道德的認識功能:道德的認識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對象—個人同他人、社會的利益關系,反映的結果表現為道德標準,道德理想等。 二、法與道德的關系
            (一)法與道德的區別
           1、法與道德屬于上層建筑的不同范疇。前者屬于制度的范疇;而道德則屬于社會意識形態的范疇。   2、法與道德的規范內容不盡相同。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即應當做什么或者不應當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會或者他人對其承擔等量的義務。   3、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結構不同。法律規范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證法與道德實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借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等諸手段。   5、法與道德的形成條件和表現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
           6、法與道德的調整范圍不同。可以說大多數的社會關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調整,也可以由它們各自調整;但是也有少數的社會關系只能由道德來調整。  7、法與道德的發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二)法與道德相聯系
           對法與道德的聯系問題,主要有兩派觀點:實證主義法學認為法是國家的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法與道德之間、“實然的法”與“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自然法學認為,只有體現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質的法律。(①法學)中國不同于其他國家,有自己的特殊國情,法與道德的關系也有特定含義和理解。中國歷史上關于法與道德的關系分述如下:    1、一國范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范,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②孟子《離子》)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于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運用法律傳播道德
           道德對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它是考察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那么,如何來提高道德素質呢?我認為我們應該深刻領會法與道德的矛盾關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約另一方,以達到雙方平衡發展的最終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愛幼、戀愛關系、誠實信用、見義勇為等不適宜運用法來調整的社會關系中,我們雖然不能為這些社會關系規定具體的法律規則,但是我們可以為它們規定具體的行為后果。譬如,規定見義勇為的行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以鼓勵這種行為,間接肯定該種道德現象的正確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運用法來規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對違反道德的行為予以制裁,避免具體規定行為規范的復雜性。對一個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對其對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讓人們知道,那些行為是非道德的,從而,深刻領會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發展的全過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國避免對社會主義道德的侵害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有利于避免對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維持即存的社會道德觀;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道德權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順利實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適當的法律宣傳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要手段,有利于樹立崇高的道德觀念。
               四、應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理論探討的價值歸宿就是服務于實踐。實踐中應盡力從兩個方面來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是健全“法治”與強化“德治”同步進行;二是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再造資源,構建區別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對法律和道德予以雙向彌補的第三種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應取向法律規范極限度周延并實效于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構建法制形式合理與價值基礎相統一的“現代法制”。“現代法制”的起點就是對“傳統法制”從法律觀念、法律體系到法律實施予以系統性變革。   其次,在強化“德制”方面,應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設。道德制度化路徑,是把道德調整由內在心里擴延至外在行為、由輿論譴責升格為強行制裁的過程。這種通過道德制度化賦予道德“硬”的約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或者遭受道德懲罰,在法律難以干預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權力”來彌補。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設何以讓道德有“硬”的約束力呢?道德的天性決定其無強制威懾的約束效果。所以,只有尋求另一種強制力的幫助,以此構建道德的硬性約束力——道德社會強制力。法律制定的嚴格過程性及其高成本,決定了法律規范是永不能觸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而道德隨機應變的特點恰恰符合變幻莫測的社會,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讓道德無法發揮其作用產生良好社會效應。正是因為“強制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的法律規范,與“靈活性”有余而“強制性”不足的道德規范之間的這種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很容易構架起與法律、道德相關聯又明顯區別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種力量。
              五、案例分析
              長沙推出首席“人乳宴”,一桌標價36萬。據說營養師都是平均年齡為三十歲的來自農村的哺乳期母親,月薪兩千。此舉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就像一片花圃里開出一朵鮮見的花,人們本能的想要用自己的審美觀來對此評價一番。 “人乳宴”是否適合人們的口味呢?人們首先想到的評價標準是道德。
           很顯然,大多數人都認為此舉有悖現代商業道德,有悖傳統道德。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作為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范,對社會生活起一定的約束作用。因此,“人乳宴”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匆匆散席。 一朵不招人喜歡的花終于被人為的鋤去,但為了免除“春風吹又生”的后患,人們更愿意質疑支持其生長的原因。“人乳宴”是在怎樣的社會環境中產生的,是什么孕育了它。
           首先是日益蓬勃的市場經濟和因此而逐漸拉開的人民生活水平。可以說它們是其生長的種子。開放的市場經濟,帶來了豐厚的利潤也帶來了唯市場邏輯;發展的市場經濟,不可避免的加速了貧富分化和地區差異,那些農村的母親愿意從事營養師的職業多是因為利益的誘惑與家庭的窘迫。我們的法律顯然扮演了土壤和空氣的角色。我們似乎找不到什么條文來正面地否定這種行為。我們不能說它違背了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民事活動原則,因為飯店和營養師之間的交易是有合法合同的保障的;我們不能說它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損害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因為這是在營養師完全出于自愿的情況下。我們知道,只要是用于交換的,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即為商品。
           法律所認可的契約,無不反映了分構正義,交流交易正義。而正義正是道德的一部分。 但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道德與法律區別的一面。它對我們正確、理性地看待這件事有極大的幫助和啟迪。 道德與法律雖同為行為規范,但法律一般被認為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二者對行為的調整手段不同。
           我們絕不能因此而否定了法律的正當性與權威性。我們應該理性的理解法律,就像理解“雖然土壤空氣孕育了一朵長得不招人喜歡的花,但我們不能也不會指責土壤和空氣有什么過錯”一樣。也許會有人仍然憤憤不平:那么我們如何確保這類出格的事不卷土重來呢?首先我們應該相信道德的力量。 社會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力量,它一旦凝聚為公眾輿論,或形成為風俗習慣勢力,就具有強大的社會強制力,即社會權力,通過運用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參政議政權、批評、控告、建議權、乃至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等法定權利,以及法定的或非法定的人權抵抗權等等,就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去制約不道德的行為。象中國古代的“清議”、現代傳媒的“曝光”,都是強有力的有組織的社會道德強制力,其作用有時甚至強過法律的功能。 讓我們來試想,假如“人乳宴”重新開業,它必然承擔更重的輿論譴責和沒有市場的風險。利益驅動下的商家會再做這種蝕本的生意嗎?
           當然,法律也不是靜止不動的。雖然現在出現“人乳宴”問題的解決僅僅只是當地衛生部門以該批復來做出調整。我們要做的不是責怪法律與道德脫節,而是在實事求是的前提下優化法律,比如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保證契約的公正和遵守。三是要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 我相信在法律與道德的共同推動下,全民族最終能確立以公平為核心的競爭道德意識,每一個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競爭中都能做到:既努力追求自身利益,又顧及他人和整體社會的利益;既彼此競爭,又相互合作;既講競爭的策略和方法,又不作出違反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行為,從而使市場經濟在法制與道德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實踐。法律并不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必將對社會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郝鐵川,《法治的源頭是德治》,載《檢察日報》2000年6月14日. 2、楊彬,《法與道德——鄉土中國社會控制的理論把握》,載《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3、王馨婧,《論法與道德的關系》,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3月.
          4、透視法律與道德》
          5、注釋;①法學 ②孟子《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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