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學生隱私權保護制度的思考
引言:通過學習法律,讓我發現法律是保護公民利益的武器,但是在隱私權方面并沒有明確規定,而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主體,也是祖國的未來,他們在隱私方面自我保護意識上不夠重視,也不夠了解,因此在社會上常常會聽到高校中發生侵犯隱私權的事件,因而引起轟動。歸根到底都是思想上對隱私權的模糊概念,不能夠形成自我保護,也不知如何進行保護。 一、大學生隱私權的理論基礎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1.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第54頁]。 大學生是社會中的重要群體。大學生已是年滿18歲的成年人,其地位既不同于心智未開的中小學生,同時也有別于走上社會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成年人。在校就讀的大學生,因為在大學期間已成年,又因為其學生身份,需要與其他同學同住一間宿舍,并受到學校的管理學校管理職能與大學生個人隱私權如何協調,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大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對受害大學生本人的傷害,由于侵害事件的發生,致使大學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損害,有的學生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壓力而走上絕路;另一方面是對整個學校管理秩序的損害,主要表現在大學生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而對校方產生的巨大抵觸情緒,尤其是在受到侵害以后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這種抵觸情緒很濃,使學校的管理工作困難重重。 二、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本文將對侵害大學生隱私權責任的認定,從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方面加以嘗試性探討。 1.違法行為 我們作為大學生,應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身邊的違法行為加以防范。我就以三種情形具體說明: 第一,非法將姓名、肖像、電話、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公開或傳播。例如2005年就曾有過一次600位名人電話網上曝光事件。而2008年的春節,又發生了轟動全國的艷照門事件,這一事件產生的社會影響力是空前的大,對眾多明星隱私權的侵犯是不言而喻的。名人就是生活在閃光燈下的,想要保護自己的隱私當然很難。不過,我們是否知道:我們的隱私也不見得比名人更安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電話號碼、郵箱、家庭住址等個人資料也許早已完全暴露在他人面前。就拿我們的手機來說,每天也并不清靜,各種陌生人的電話和短信隨時會不請自來地闖入我們的生活。明星尚且如此,作為大學生的我們一定要注意這一點,更要有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 第二,非法監聽、侵入、搜查、窺視學生私人領域。個人活動自由是隱私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任何他人不得干涉、監視、監聽、騷擾,對于私人領域,任何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搜查或窺視。我國憲法第39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種權利,是指公共的居住、生活、休息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權利。憲法所指的住宅[ 2.郭明瑞:《民法學》第166頁],不單是指一般意義上的私人房屋,還應包括寄宿宿舍、賓館等其他各種私生活的物理空間。反映在大學生身上,這里的住宅應該是指寄宿宿舍,對學生宿舍的非法“侵入或搜查”,一方面包括直接非法侵入宿舍的內部;另一方面還包括在宿舍外,通過一定的方式(像攝像頭,錄音)非法監聽和窺視學生宿舍內生活。可想而知,這些都說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到了監視,更沒有什么隱私可言,當然屬于侵犯大學生的違法行為。此外,學生的書包、口袋、日記本、通信等,也是大學生的私人領域。因此,我們一定要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三,非法刺探、調查學生的個人信息或情報后予以公布。這類侵犯大學生隱私權的行為在現實校園中主要表現在學校為穩定校園秩序、教育其他學生,而有意識的派學生干部去刺探、調查學生的情況,并予以公布。本身派人去刺探、調查學生的私人情況已屬違法,一旦公布,則更加重地傷害大學生的利益。所以,這種情況屬于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嚴重情節。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因為一定的行為和事實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 3.劉金國:《當代中國危機動員研究》第20頁]。就其本質而言,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這一后果具體表現為受害人死亡、人身傷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種形式的財產損失。在侵犯大學生隱私權案中,損害事實主要是指學校實施了侵犯大學生隱私權的行為之后,會造成受害大學生的精神痛苦,以及為恢復損害而支出的財產損失,但主要損害后果是精神損害,即導致受害大學生精神痛苦,包括情緒低落、焦慮不安、羞愧等。這種精神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或者持續較長時間,可能導致受害人出現疾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疾病[ 4.郭明瑞:《民法學》第167頁]。 大學生自殺的行為屢見不鮮,近幾年則越來越多。這些狀況絕不能說與學校無關,這是推卸責任的說法。大學生自殺的原因有很多,像是學習上的、感情上的。她們都是精神受到了傷害才走上了絕路,然而有的高校有侵犯學生隱私的行為,像男老師調戲女大學生的例子,應該聽的不少了,對于這種侵犯來說,是非常可惡的,是社會環境和學校教育的缺陷所導致的后果。 3.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種因果關系是任何侵犯大學生隱私權行為都必備的構成條件。 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不完全是單一的行為或事件,而常常是各種因素彼此相互聯系的、相互影響的和滲透的狀態[ 5.黃曉云:《生態政治理論體系》第66頁]。侵權損害事實發生后,無論各種引起損害的行為的原因是處于什么目的,都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如某學校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名次,這對于中小學生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然而在高等院校中一位同學由于成績差名次靠后,覺得無臉見人,遂自殺身亡。按照有關學說認為“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名次”并不是學生“自殺身亡”的原因,因此,學校可以不負責任。但事實上,學校的行為本身已經具備了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學校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因果關系的因,有兩類。一種是直接原因,即必然引起某種后果發生的原因,它在損害發生、發展過程中,表現出某種必然的、一定的去向。另一種是間接原因,是指一般不會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但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而導致該種損害的原因。還以本案為例,假如該生僅僅是精神上受到損害,毫無疑問,學校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名次”是造成學生“精神受損”的直接原因,學校理應對該后果負責。但是“學校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名次”這一原因與學生“自殺身亡”這一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學校是否要對學生死亡的后果負責,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如果是學生公布學生的成績和名次而由于學生本人的心胸狹窄,受不了刺激而自殺,盡管學校的行為對結果的發生來說是間接原因,從公平的角度來說,倘若學校不負責任,必然由受害人自身承擔一切責任,這有失公平,從公平原則和保護受害人角度考慮,學校應對學生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可能有人會問,公布成績和名次這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為什么會有如此強烈的反響,這是因為我們的隱私從小就在不經意間被侵犯,我們已經把它當作了“正常”事情,從小就對隱私缺乏概念,然而到了大學,作為天之驕子自信心嚴重受挫,而導致了這樣的嚴重后果。 4.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主觀過錯 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過錯一般分為過失與故意兩種類型。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 從故意這一主觀狀態來看,故意為過錯的一種形式,表現為行為人預見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6.鄒樹彬:《1998—2005年案例透視》第87頁]。像學校明知公布學生成績會對學生造成精神上的損害,仍然公布學生成績,這種主觀狀態就是故意。這就是說,學校了解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利益的后果,仍然去放任結果發生,理應承擔責任。 從過失這一主觀狀態來看,過失為過錯的另一種形式,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后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此種后果可以避免[ 7.牟成文:《中國農民意識的變遷》第81頁]。侵犯大學生隱私權的過失主要表現在學校對其行為結果毫無顧及,對學生利益不尊重,以至于侵犯大學生的隱私權,造成損害后果。像擅自檢查搜查學生宿舍,這是學校違反法律的表現,但是現在學校根本不注意這些行為所能夠造成的后果,因此學校的過失侵犯了大學生隱私權而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責任。 三、侵害大學生隱私權的責任承擔 1.刑事責任承擔。指通過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判定隱私罪或類似的侵犯隱私權罪來使侵權人承擔責任。如:法國、意大利都規定了類似這種罪名的犯罪,我國現行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過窄,除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行為應受到刑法處罰等少量法條外,對其他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很難再找到處罰條款。 2.民事責任承擔。由民法規范的侵害隱私權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姓名權、名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四、完善大學生隱私權保護制度 各類高校在教育管理學生時,一再侵犯學生的隱私權,以為這樣就可以把學生的方方面面照顧到,雖然這和一些管理習慣存在聯系,但主要的是我國法律對大學生隱私權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得相關規定,所以在現實中無法落實。本人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大學生隱私權保護制度: 1.建議把“保護公民隱私權”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法律精神貫穿于整個法律體系當中。 2.完善我國的民事立法 我國現行的民法中,沒有明確的確定隱私權的具體范圍,也沒有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作為一種侵權行為來解釋,這樣非常容易混淆,建議在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尤其是在民法典中應明確規定隱私權的概念,并且把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民法中進行詳細的說明。應擴大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規定侵害隱私權的應該承擔包括金錢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這樣,通過完善民事立法,為大學生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增強了大學生隱私權保護的可操作性,也會使大學生更加注意到隱私權,并可以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3.建議制定一部專屬的法律 建立《大學生權益保護法》,這種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所應享有的權利,隱私權應在此有相應的解釋,讓大學生清楚明白自己的權益得到實質性的保障,更進一步增強了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意識,也就會給社會帶來了保障,這些天之驕子也就明白自己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所應盡的義務權利。 4.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是最容易發展起來的。在日常實踐中,大學生隱私權不能有效保障的情況下,高等學校的教育管理者應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依法從事學生教育管理。必須加強對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監督,學校自我監督和學生監督相結合,成立專門的學生保護自己權益的組織,制定相應的制度,這種組織決不能有不良社會風氣,否則會得不償失,一定要有效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行為實行監督。現在高校中也出現了類似的組織,如學生會的權益部和一些學生自發組建的學生權益保護模擬法庭等,都可以提高大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但這些組織的作用在現實中如何真正發揮其功效,并且壯大,需要進一步探索研究。這些保護自己權益組織出現的價值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能啟發教育管理者和大學生對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思考,并可以在思想上得到重視,讓法律時時刻刻銘記在心,也就是把保護自己的權益銘記在心。 五、結 語 現在社會結構日益復雜、經濟日益發展。人作為社會的主體,在這樣的社會中,其社會價值和自身價值愈來愈重要。隱私權的確立在現代社會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維護了人的社會價值和自身價值,保護了人的自由、尊嚴和安全,使人真正成為社會的主宰,使民事主體的自身完善和發展得到了保障,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希望,更加要從現在出發,把法律意識平常化,法律就是我們身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為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在行使其權力時必須充分尊重大學生的隱私權,對大學生隱私權的保護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第二版,2004 [2]彭萬林《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六版,2007 [3]郭明瑞《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版,2001 [4]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0 [5]魏定仁《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一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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