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法律問題
18世紀英國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道出了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明確的界限,必須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然而,近年來,在我國城市改造過程中,因強制拆遷,因此而引發的矛盾、沖突乃至流血事件屢見不鮮。拆遷本是好事,拆舊建新,我們的生活環境才會越來越好。可是,拆遷必須依法進行,在拆遷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而絕不能以違法的方式,以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方式強行進行拆遷。 一、強制拆遷的概述 (一)強制拆遷的含義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的分類 目前規范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2001年6月13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該條例規定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兩種,即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 所謂行政強制拆遷,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裁決書規定的搬遷義務時,可以由作出拆遷裁決書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程序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該人民政府以決定書形式同意,并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強制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搬遷的活動。 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詳盡,實踐中適用時比較混亂。直至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后,各地紛紛對行政強制拆遷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規定,才使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不斷完善起來。綜合各規范性文件,筆者認為,適用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具備的條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拆遷糾紛裁決已作出。即拆遷糾紛當事人已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糾紛裁決申請,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理已依法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并已送達當事人尤其是被拆遷人。按照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拆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2.被拆遷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雖然是對拆遷中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糾紛的公斷,但它仍然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拆遷人作為行政相對人,裁決書當然對其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拆遷人已按裁決內容提供了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如果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款的,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將補償款提存;如果安置用房為期房的,還需要提供能確保被拆遷人正常生活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權證明的周轉用房。 所謂司法強制拆遷,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裁決書規定的搬遷義務時,可以由作出拆遷裁決書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活動。 (三)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的區別 司法強制拆遷分為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和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緊急情況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行政強制拆遷只要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已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情形,不認當事人是否提出或正在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均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除先予執行的特殊情形外,司法強制拆遷要求被拆遷人在起訴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判決書已經生效的條件而言,行政強制拆遷更能體現出及時、便利、效率高的優點。這也是拆遷實踐中,多采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原因。 二、強制拆遷的性質 強制拆遷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第3條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遷計劃管理2、拆遷人從政府處得到土地使用權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拆遷4、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5、協議不成,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裁決 6、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復議和訴訟7、進入強制拆遷。首先,在這個過程中,從拆遷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開始,就有政府的行政因素進入了。其次,拆遷許可證的頒發主體是國家的房屋管理部門,當拆遷雙方因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房屋管理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還涉及行政復議,同時,房屋管理部門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又出現了對政府房屋管理部門裁決不服而發生的行政訴訟,司法機關訴訟裁決后,在強制拆遷的階段,房屋管理部門,即政府機關又往往是實際拆遷主體,由此看來,政府的行政因素幾乎貫穿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整個過程。 三、非法強制拆遷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目前非法強制拆遷大都表現為,拆遷單位在對住戶采用恐嚇、脅迫的手段;采取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拆遷單位擅自組織強行拆遷。這一行為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一)刑事責任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私闖民宅。《刑法》第245條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應當就人身、房屋等財產的損害賠償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成立,拆遷人則須承擔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的責任,其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發生的精神損害也應予以賠償。 1.拆遷人采取停水、停氣等手段干擾居民正常生活,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在拆遷人毀損被拆遷人的財產,或造成被拆遷人身體的傷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和119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應當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行政責任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野蠻拆遷,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相應資格,依法嚴肅處理。”因此,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強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毆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上述三種責任并非只能適用其一,或有先后之分,而是相互之間是交叉或互補的關系,當出現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時,是可以相互并用的,甚至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者合用。 強制拆遷帶來的社會問題已十分嚴重,政府雖然已經制定了《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律法規,但是,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城市拆遷形勢依然嚴峻,僅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問題,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與這兩部法律就產生了沖突,針對近段時間城市拆遷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北大法學院五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盡管還不能向人們證明,司法解決方案在中國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對公開、透明,證據呈供的嚴格、律師的法庭辯論以及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協助等,顯然可以發揮一定的透析程序、緩解矛盾的作用。希望通過各方努力,最終解決強制拆遷問題,使城市拆遷真正能夠為百姓帶來好處,使我們的城市生活環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王怡: 《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南方周末,2003-09-11,(11)。[2]彭宗超、薛瀾、闞珂:《聽政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版。 [3]秋風:《拆遷中的政府角色》,南方周末,2003-10-23,(11)。 [4]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81。 [5]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7.(第三版)。 [6]王兆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人民法院報,2004-3-9。 。 [7]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貫徹以人為本-閔凡群-《法制與社會》2007年09期。 [8]王才亮:《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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