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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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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初探

     【內容摘要】處置突發性事件已經成為江門市政法部門履行職責的首要任務。本文試從處置能力的現狀、處置能力不足的原因、提高處置能力的對策等方面分析當前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并提出了一些處理的看法。
     【關鍵詞】  突發性事件   機制   能力
     
     當前,處置突發性事件已經成為江門市公安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內容,是政法部門履行職責的首要任務。如果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方式、方法不恰當,往往會造成激化社會矛盾,給犯罪分子攻擊、破壞江門市社會秩序的“借口”,甚至境外敵對分子亦借此對我國進行攻擊,試圖干預、破壞我國司法制度,從而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作為一名長期在基層辦案部門從事執法活動的執法者,本人根據江門市實際情況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就“提高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當前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不足
     一般來說,突發性事件是指由于各種內在矛盾在誘因的引發下,從而引發的各種以暴力形式表現的突然性事件。其從形式上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突發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如:在公共場所公然實施綁架、勒索等突發性的嚴重暴力犯罪。另一種是指民眾因不滿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因自身利益問題而引發的突發群體性事件。如:民眾因征地補償、污染等問題,而聚眾沖擊政府要害部門、上街非法游行、聚眾斗毆等,這種突發性事件一般伴有“打、砸、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這兩種事件中,后者相對比前者更具有社會危害性。
     江門市地處廣東省東南部、西江下游、珠江三角洲西部,東鄰順德市、中山市、珠海市;西連陽江市;北接新興市、高明市、南海市;南臨南海,比鄰港澳;是珠江口西岸的中心城市之一,所聚集的外來務工人員相對集中。外來人口眾多,社會環境相對復雜,這些都是極易誘發突發性事件的因素。然而誘發突發性事件的因素較多,處置突發性事件的工作比較復雜,除了強調現場指揮員的處置的手段、方式、方法以外,還講究處置后預防事件反復和保護現場的無辜群眾。江門市現今均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機制,造成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不足。主要體現為:對于民警在處置突發性事件中“該干什么,可以干什么以及如何干”沒有明確的指引。對于處置的隊伍沒有形成專門的訓練機制,人員也相對不固定。一些分局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時往往只能臨時抽調刑警隊、派出所一線的警力,對于警力相對容易抽調的機關卻不聞不問。這種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做法,往往造成突發性事件進一步升級。此外,對于突發性事件的信息情報收集不及時,在日常的公安工作規程中明確規定了一些對突發性事件的信息情報收集、上報,但不少民警對其掉以輕心,沒有將其經;、制度化,造成了突發性事件的信息情報滯后。有些偏遠派出所由于種種問題,對于處置突發性事件有心無力,使這種極易引起突發性事件往往要到了誘發后,才引起重視。另外,處置事件中先前到達的民警和指揮員對處置突發性事件的經驗、培訓不足,做事沒有章法,常常隨心所欲,是導致突發性事件升級的又一因素。
     二、造成當前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不足的原因
     (一)保障資源不到位
     當前江門市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一線的公安機關均面臨著警力不足、事情繁重、裝備跟不上、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F階段江門市公安機關與全國很多公安機關一樣面臨著經費緊張的狀況,像某省X派出所所長為了籌備破案經費而變賣家產,有些派出所甚至連100元的加班費也無法保證。江門市絕大多數領導為保證民警不出事,采取了“馬放南山,刀槍入庫”的方法,限制民警使用警械、武器。使警械、武器的更新和換代無法進行,大大減弱了民警在現實中的戰斗力。購買新裝備也只是在評級和上級檢查前才會出現,此后便又“高高掛起”,等待下一次評級和檢查,在實際的警務活動中得不到使用,更何況一些專用的處置裝備。有個別的從事隊伍管理的領導出于某種目的,甚至以本單位內部所謂的“整改通知”限制民警使用警械、武器,使到基層一線公安機關的民警普遍存在“做多錯多,不做不錯”的思想,再加上機關與基層之間的差異,從基層要求上調的人數續增,從而造成基層警力缺少,機關人數臃腫的局面。
     (二)警力不足,過于強調“服務”性質,警務活動和非警務活動繁重
     現在民眾對公安機關的要求也越來越強調“服務”功能,不再只限于過去單純的預防犯罪、打擊犯罪,就連“溜狗”、噪音等瑣事也要向我公安機關求助,這極大的增加了基層一線民警的負擔。許多基層民警每月加班時間均長達65小時,除了要應負日常的警務工作,還有一個階段又一個階段的學習活動,有些領導為體現自己的政治組織能力,常不切合實際,要求民警寫心得,交體會,使到基層一線的民警,已經沒有辦法和心理準備再應付突如其來的事件。拿江門市X派出所為例子,其轄區范圍僅僅為2.8平方公里,下屬6個社區,以其中一個最小的社區為例:其屬下本地常住人口3303人,外來人口約2000人,其中重點單位1個,重點行業5所(包括特種行業),重點人口21人,吸毒人口15人。而其的社區民警只有一人,比起西方國家警方與城市人口的比例1:300超出了數倍,社區民警每月都要對社區的重點單位、重點行業、重點人口、吸毒人口進行檢查和上門輔導,還要應付派出所日常值班,根本無法顧及突發性事件情報的收集,更談不上先期處置。
     (三)沒有形成有效的機制
     誘發突發性事件的因素較多,處置突發性事件的工作比較的復雜,除了強調現場指揮員的處置的手段、方式、方法以外,還講究處置后預防事件反復和保護現場的無辜群眾。江門市除XX分局以外,均未能形成有效的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機制。一些分局在處置突發性事件時往往出現“多頭主管,但是問題無人管”的局面,甚至只能臨時抽調刑警隊、派出所一線的警力,對于警力相對容易抽調的機關卻不聞不問。有些偏遠派出所由于種種問題,對于處置突發性事件有心無力,使這種極易引起突發性事件往往要到了誘發后,才引起重視。像:2003年江門市下屬某市公安局對于民眾因鎮政府征地補償而誘發上訪,后又因政府工作人員的態度演變成聚眾沖擊政府等,但由于該市公安局機構職能重疊,沒有相應的反應機制,后來造成了該事件的升級。
     (四)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法制不健全,缺少對警察的保護和對公民道德的約束,只是片面強調法治,對于現今存在的“執法難”的問題不重視,“人治”的因素較為突出。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時候往往只是對于一些所謂“首要”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理,沒有從根本上樹立我中國警察的威信!在處置事件的時候,有個別的指揮員對法律、法規不熟悉,無法運用正確的法律手段進行執法,造成民眾對警方的“誤會”如:在先前處置的時候,可以運用《治安處罰法》、以及《示威游行法》等相關的法律,在中期的時候,針對鬧事群眾沖擊的程度及沖擊的要害地點,則可以引用強制性質較大的《刑法》等,現場指揮員亦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使用相關的武器、警械等。
     此外民警的素質不高,有法不依的情況時有出現。使公安機關在廣大的民眾中的威信下降,民警的厭煩情緒加重,出現所謂“做三十六不做也三十六,反正出了事情有領導”的想法,對面前發生突發性事件不采取積極的預防和信息收集,到事件升級變得無法挽回的時候才重視起來,造成了警力資源的浪費。
     (五)特權思想影響
     一些民警在突發性事件的處置中,由于自身的原因,對群眾采取了“冷、硬、橫、推”的態度,不但沒有有效的處置突發性事件,還使事件進一步升級。
     (六)身體素質下降,處置的經驗、培訓不足
     基層一線的民警缺少訓練、身體素質下降問題普遍存在,有很多民警一周內需要值三天班,每次值班為24小時,在此24小時內,民警必須留在單位處理完日常工作后,往往第二天只能休息三、四個小時,又必須起來工作了,造成其身體負擔重、回家后不愿意學習。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中,民警能應付好日常的工作已經不錯了,根本無法抽出時間來進行下一步的培訓,學習。而且一些部門領導只看重對民警的政治學習,對民警得不到培訓或培訓走過場的情況視若無睹,導致了民警在實際的操作中顧此失彼,不能有效的預防和處置突發性事件。
     三、提高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對策
     (一)明確調整部門及其分工,建立長期快速反應機制
     改變過去處置突發性事件時,往往出現的“多頭主管,但是問題無人管”局面,明確各部門、各警種的職責,建立以市局指揮中心為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指揮機構,下屬各分局辦公室為協調機構,建立以分局機關民警處置小組為主,轄區派出所和其他派出所備勤人員為輔助的快速反應機制。明確由轄區派出所、國保大隊負責收集信息并進行先行處置,分局機關民警處置小組和其他派出所備勤人員負責事態升級后的現場處置,刑警大隊和轄區派出所負責后期追究刑事責任和預防事件的反復。
     江門市現在的行政機構職能重疊,如某巡警大隊是直屬市局巡警支隊指揮的直屬大隊與某分局同為正科級單位,兩個單位共同管轄著同一轄區的治安,但巡警大隊的人員編制僅為30人,還比不上分局一個派出所的群眾巡邏隊,根本不能發揮出有效的防控、處置能力。不如將此部分警力,投入到派出所的編制中去,不但可以解決巡警隊伍中工作時間長,工作內容單調等問題引發的思想不穩定,工作效率低,而且還可通過在基層與群眾的“零距離”接觸中,提高業務能力,充實基層警力。
     (二)加強培訓,增強法律意識
     基層一線的民警政治學習多、實戰培訓少,已經成為普遍的現狀。改變民警普遍對警械、武器的性能和使用不太掌握的情況,尤其是非殺傷性武器的使用,派出所和分局也應給予其相對應的培訓,對于上級部門的學習,部門領導不能總是以工作忙為理由“走過場”,對于民警在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方式、方法不重視,對群眾采取了“冷、硬、橫、推”的態度和,做事沒有章法,常常隨心所欲等問題不能只是在一味的批評,應該分析問題,找出問題的關鍵,解決問題,從而減輕了民警的心理負擔重,增強集體凝集力,從而提高整體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能力。
        加強民警的實戰培訓,使之成為一種機制,如:定期舉行法律、法規和貼近實戰的學習班,建立適當的獎勵機制,讓民警的職位升遷、年終考核等與學習班的成績掛鉤,鼓勵民警提高學歷和業務水平,為其提供相應休假時間,對按期取得文憑和通過司法考試的民警給予物質性的獎勵。使民警在內部營造一種你追我趕的學習氛圍,從而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讓民警學會法律、使用法律,增加其對突發性事件的認識和處置能力。
     (三)提高基層民警待遇,保證經費投入
     公安機關內部情況比較復雜,警種與警種、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差異甚遠,如交警的福利待遇就要比派出所的治安警察的待遇要好,而且工作量也相應較小。機關與基層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機關民警上下班準時,休息相對固定,工作量不大,政治起點高,加上在職能管理上具有從屬意義,有個別的機關民警對基層的民警不尊重,隨意的發布指令,從基層要求上調的人數續增,從而造成基層警力缺少,機關人數臃腫的局面。此外,橫向來看同為公務員的其他國家機關人數相對較少,正常的升遷和工作待遇也比公安機關要好,拿政府的一些部門來說,兩名大學同班同學一名進入政府部門工作,一名進入公安機關工作。按正常的時間計算,十年后,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的同學至少是正科了,而進入公安機關工作同學如果是正股已經很不錯了。這種政治、待遇上的分配不平均導致了公安機關內部人員的不穩定,尤其是年輕的、基層一線的民警,他們有戰斗力,敢于拼搏,但他們也看到這種不均,所以每年從公安機關調往其他部門或改變職業的人占有一定比例。
        為此,提高基層民警的待遇勢在必行;鶎用窬鳛橥话l性事件信息的收集者和先期處置者,其作用無可替代。提高基層民警的的待遇關系到公安機關的隊伍穩定、整體素質以及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能力提高。提高基層民警的待遇不但要提高物質的支持,還必須留意基層民警的個人的家庭情況、思想動態,提供充足的休息時間,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民警的實際需求,才讓基層民警在實際的突發性事件處置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提高公安機關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能力。
     (四)分清角色、明確處置主體
     過去由于受一些舊觀念的影響,公安機關的權力被無限的擴大,加上公安機關本身具有的強制性質,使到過去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性事件的時候往往對于處置的實質問題:即“分清處置主體,根據實際,分別處置”。突發性事件是指由于各種內在矛盾在誘因的引發下,從而引發的各種以暴力形式表現的突然性事件。其從形式上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突發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另一種是指突發群體性事件。對待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要改變過去的處置思維方式,對于突發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要明確其處置主體是我公安機關,主要是在保護人民群眾的同時,堅決有效打擊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秩序。對于突發群體性事件則要明確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是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組織、指揮和決策者,是群體性事件處置的主體。公安機關是參與參謀和執行者。主要是負責維持現場秩序,防止事件擴大化和執行上一級的命令。
     (五)明確政治學習與日常工作的關系
     當前個別領導把開展政治學習教育作為一種個人“政治資本”和“政治宣傳”手段。政治教育搞得聲勢越浩大,越有利于向政府、向上級領導表決心、匯報和邀功。個別領導開展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得到上級領導的肯定和表揚”,為了向上級表現自己的管理隊伍的能力和決心,從中謀取政治利益。因此,政治教育表現在形式上華而不實,內容上“假、大、空”,政工部門不客觀掌握反映隊伍現狀,民警思想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政治思想工作是隊伍管理的潤滑劑,主要目的是解決隊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隊伍的凝聚力和工作的積極性。正確處理政治學習與日常工作的關系,對提高民警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提高尤為重要。
     (六)借鑒先進經驗
     一些先進國家、地區對于處置突發性事件有著先進的經驗,我們可以學習其一些先進的處置機構編制和貼近實戰的訓練內容,如香港警方的SDU(機動部隊)、法國的海豹特種警察部隊、美國一些警薯的應急警察部隊。我們也可借鑒其對一些處置突發性事件的典型案例,如香港警方對南韓示威者的處置,美國警方對黑人社區暴動中的處置。
     綜上所述,突發性事件雖然誘發的因素較多,處置突發性事件的工作比較復雜,但是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肩負著“三大歷史使命”( 即“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這三大歷史使命對新時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的成敗得失也會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體現著黨和政府的形象。處置突發性事件已經成為江門市公安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內容,是政法部門履行職責的首要任務。如何提高民警對突發性事件的認識,加強我公安隊伍對突發性事件的處置能力就成為當前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上是本人對如何提高江門市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性事件能力的一些看法和思考,供參考。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對一些問題的看法或許有失偏頗,望予理解。[司徒捷.《江門市概況》.江門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編,2002.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司令部.《處置突發性事件戰例選編》.2000.6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政治部.《處置突發性事件法律手冊》.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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