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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正當防衛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淺析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摘 要]為了正確理解正當防衛,列舉了幾種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認識,以加深對正當防衛的正確認識。重點討論了正當防衛的時間概念。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一、正當防衛及其構成要件   對于正當防衛,洛克在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指出:“當為了保衛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對當時的強力加以干預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已經喪失就無法補償時,我就可以進行自衛并享有戰爭的權利,即殺死侵犯者的自由,因為侵犯者不容許我有時間訴諸我們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決來救助一個無可補償的損害。”從這句話中可以看出,正當防衛是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個人為了制止侵害者的一種私力救濟,也是個人讓渡權力給國家的一種必要的保留。我們所說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衛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對于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采取預防措施;對于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并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后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公共利益是指公民的共同社會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是指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益,以及其他受到國家保護的合法權利。無論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還是公民個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每個公民都有權挺身而出,實施正當防衛,以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合法權益。
         如例:1987年2月16日凌晨2時,某單位出納員張×出來方便時發現,其辦公室里有火星一閃閃的,這時他想到在辦公室的保險柜里放有職工集資建房款8萬余元。就約單位保安員去看究竟,當出納員張某來到其辦公室時,看見小偷已打開了保險柜,并帶巨款準備逃離現場。同時該小偷也發現了出納員張某就撥出匕首刺破了張某的衣服后奪門而跑。這時正好趕到的保安員李某見狀就用警棒向小偷猛打過去,正好擊中小偷的頭部,一倒下就不再起來。當公安干警接到報案趕到現場時,發現該小偷已死亡。經法醫鑒定,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小偷倒下的地方有一塊木板,木板上有一根反釘的五寸釘,這五寸釘正好插入了小偷的后腦而致命。
         正當防衛是國家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其實質,就是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的合法防衛權。本案例的保安員在歹徒持刀威逼的緊急關頭,為了制止不法分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怕歹徒的淫威,積極同歹徒作斗爭,并采取了必要的正當防衛手段,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為的進行,保護了國家和集體的合法財產。其動機是為保護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公民的合法財產;目的是具有正義性的,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勵。
        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首要條件,也是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如果不具有防衛目的的正義性,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2、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才能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把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誤碼認為是正當防衛是對正當防衛時間條件錯誤認識的主要表現。  事前防衛也稱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而進行的所謂防衛。在不法侵害尚處于預備階段和犯意表示階段,行為人實施的防衛屬于事前防衛。事后防衛也稱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進行的所謂防衛。在實踐中,下列五種情形一般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五是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了現場,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并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存在以上五種情形而實施的防衛行為屬于事后防衛。但應當注意的是,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屬于防衛不適時,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行為人的故意加害行為,如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起因條件中的侵害緊迫性   就是說,這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聯的,即不法侵害行為一經實施,危害結果就隨之可能發生。因而對侵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并不是緊密相聯的侵害行為,并不具有緊迫性,就不能進行正當防衛,這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正當防衛前提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衛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
         案例:某市幼兒園保育員李某問題(女,30歲)于某日下午帶領8名幼兒外出游玩。途中幼兒王某(女,3歲)失足墜入路旁糞池,李某見狀只向農民高聲呼救,不肯跳入糞池救人。約20分鐘后,路過此地的農民張某聽到呼救后趕來,一看此景,非常氣憤,她身為教師,卻不救人。張某隨手給了那老師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糞池救人,但為時已晚,幼兒王某已被溺死,教師李某被打成重傷。
         農民張某棒打教師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正當防衛必須具備起因條件,即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而且這些侵害必須是具有攻擊性、破壞性和緊迫性,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針對正當防衛。教師李某對學生遇困時有救助的職責,她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屬不法侵害,但不作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擊性、緊迫性。本案中,農民張某見義勇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揚的,但同時,他也要為自己棒打教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的對不作為犯罪不宜進行正當防衛外,還有下列行為也因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不能實行正當防衛。另外,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不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正當防衛成立的特定的時間限制,是防止行為人濫用正當防衛權的限制性構成要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在我國立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如何對其進行認定則是比較復雜的問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或者說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具體又分為兩方面:不法侵害何時開始和不法侵害何時結束。因為不法侵害的時間決定了正當防衛的時間,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認定理路。   (1)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   主觀說認為,凡可以認識出有犯罪意思的行為,就是實行犯罪的著手;客觀說認為,凡著手于完成犯罪之危險行為或著手于完成犯罪之不可或缺之行為或著手于構成犯罪事實有客觀關系之行為,都是實行犯罪的著手。筆者認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具有一定程度危險性的一般違法行為,因此,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也要分為犯罪行為的開始和一般違法行為的開始。對于前者,適用修正的著手說比較合適,對于后者就要特別注重對不法侵害的緊迫性認定,只有一般違法行為具有了侵害的緊迫性時才能認為是不法侵害的開始,才能進行正當防衛。   (2)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   不法侵害的結束,就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而不再進行,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合法權益,或者說合法權益已經不再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或威脅之中。不法侵害結束時間的認定,與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相對應,理論上也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離去現場說、危害制止說、結果形成說、排除危險說以及無統一標準說,其中概括最為全面的當屬排除危險說。   被告人何某(女,35歲)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與身高力強的搬運工人王某相遇。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擬去正操辦婚事的弟弟家殺豬宰羊,見何某孤身一人,頓起淫心,先以穢語挑逗,要求發生兩性關系,被何某責罵拒絕。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脫衣服。何某見王某身高體壯,相貌兇惡,且手持屠刀,而周圍一片荒野,既不見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難以抵御,便假作應允,說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計。走到山腳,何某見前面有一堵矮墻,下面是一個很大的糞池,便走至地邊,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過去。當王某在池邊一只腳著地,一只腳脫褲子時,何某奮力一推,將王某推落糞池。糞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會游泳,落入糞池后拼命掙扎,雙手撐住地沿,幾次想爬上岸來,均被何某掰開雙手,將其再次推人糞池。何某一面不讓王某爬上來,一面大喊“抓壞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沒有行人,直至王某無力爬上時,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訴農民,并帶領幾個村民返回糞池捉人。當趕到現場時,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內。
        何某前期將王推入糞池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而后期阻止王上來的行為已經不具有防衛的性質了,因為王在糞池的時候已經喪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屬于事后防衛。何某應當預見自己不讓王上來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沒有預見,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體現了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體現出法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精神,但如果對正當防衛存在錯誤認識,則會導致公民正當防衛的濫用,從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3、必須是對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沒有不法侵害就沒有正當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某種利益或權利的侵害和損害為法律所不允許的,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侵害行為。也就是說正當防衛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的,他的損害后果只能加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諸于第三人。這是正當防衛行為區別其他排出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個顯著特點。否則就會使公共利益火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例如:王強與程強因承包地地界問題發生爭議,在爭議的過程中曾發生了相互打斗,經村干部調解,王強因無理而向程強賠禮道歉。由此王強對程強懷恨在心,于是決定火燒程強的房子來解恨。有一天中午,程強全家出工后,王強來到程強家背后向房屋潑煤油,這時正路過的朱并和程明發現而勸住。等朱并和程明走開數米左右時,王強又拿出火機準備點燃房屋。朱并見狀就順手抓了一個石頭打向王強,正打中其的頭部,致王強住院治療十五天,花去醫療費1500元。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成員各持己見:第一種觀點是王強對程強的房屋潑了煤油后,在朱并和程明的勸阻下停止了不法侵害行為,拿出火機不等于要火燒房子,故此,朱并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應承擔對王強構成傷害的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是王強的行為已構成了侵害他人財產的不法侵害行為。其理由:其一、王強已把房屋潑了煤油,只要用火機一點即可燒燃房屋;其二、王強已拿出火機,就可以判斷為其正要著手犯罪,故朱并的行為則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保護他人財產的合法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范疇,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合議庭的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不法侵害,在剛剛著手進行時,是犯罪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往往是很難判斷的,但要等到不法侵害性質判明時,才進行正當防衛,則防衛不僅不能及時,而且由于不法侵害的結果大都已發生,也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實際意義。當然,也并非不分不法侵害行為的大小輕重,都要實施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是合法的。其目的是為了制止或者抵御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即沒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能以殺傷的手段進行防衛。如果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種行為就背離了正當防衛的根本目的,其性質就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志。
         例如:王×和張×是某校高三的同班同學,他倆經常為一些小事發生爭吵,甚至打斗。有一天他倆為了王×在球賽中沒有投進一個球的事吵起來。王×不服就操起一把凳子向張×的頭部砸去,張×急忙躲開未中,王×又操第二把凳子正要向張×砸去的同時,張×也順手抓起一把凳子向王×拋去,王×被凳子拋中受傷倒下,這時張×又竄過去操起凳子朝王×的頭部猛砸數下,王×被當場砸死。
        此案中張×的行為一開始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即使是一凳子砸下去,把王×砸死了,也是正當防衛。但是,王×被第一把凳子砸中受傷倒下時,王×對張×正在進行侵害的能力已經喪失或者行為已經終止,這時張×又竄過去操起凳子再朝王×的頭部猛砸數下的行為,就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對于防衛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要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也有例外。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鼓勵公民與嚴重侵犯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爭,我國刑法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的無限防衛權,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于公民享有的無限防衛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1)并非只要有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這五種行為就可以實行無限防衛權,如對方采用非暴力手段,或沒有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不能適用無限防衛權的。如用麻醉的方法搶劫、用投毒的方法殺人的,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2)即使并沒有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這五種行為,但如果不法侵害行為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可以適用無限防衛權,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  對正當防衛的錯誤認識進行分析,有利于樹立和培養公民新型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有助于公民正確地行使正當防衛權,鼓勵和保護公民與不法侵害作斗爭的積極性與自覺性,從而制止和預防不法侵害的發生。三、結 語
         正當防衛是屬于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范疇,也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故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每個公民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項特殊權利。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衛時,防衛者認為制止不法侵害停止危害的需要,給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只要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徹底深刻地理解“正當防衛”這一理論,掌握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以便更好地運用國家賦予每個公民的正當防衛這一特殊權利,積極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的合法權益,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法制。 
         參考文獻:       [1][英]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   [2]陳曉明.理論刑法學專題.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3]陳立,陳曉明.刑法總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高銘暄.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5]陳興良.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6]馬克昌.刑法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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