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格式
          電氣工程 會計論文 金融論文 國際貿易 財務管理 人力資源 輕化工程 德語論文 工程管理 文化產業管理 信息計算科學 電氣自動化 歷史論文
          機械設計 電子通信 英語論文 物流論文 電子商務 法律論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場營銷 電視制片管理 材料科學工程 漢語言文學 免費獲取
          制藥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裝工程 模具設計 測控專業 工業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應用物理 電子信息工程 服裝設計工程 教育技術學 論文降重
          通信工程 電子機電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學 藝術設計 新聞專業 信息管理 給水排水工程 化學工程工藝 推廣賺積分 付款方式
          • 首頁 |
          • 畢業論文 |
          • 論文格式 |
          • 個人簡歷 |
          • 工作總結 |
          • 入黨申請書 |
          • 求職信 |
          • 入團申請書 |
          • 工作計劃 |
          • 免費論文 |
          • 現成論文 |
          • 論文同學網 |
          搜索 高級搜索

          當前位置:論文格式網 -> 免費論文 -> 法律論文

          淺析精神病人的法律責任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淺析精神病人的法律責任
           一、現有刑事法律關于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相關認定
           (一)精神病人的分類
           我國精神病人分為: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種
           (二)精神病人的有關法律規定及責任
           我國法律對三種精神病人情況有如下解釋,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庇纱丝梢钥闯觯旱谝,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現有刑事法律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規范的問題分析
           (一)精神病人的犯罪類型、手段及危害性
           在司法中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是從實際中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征,進行客觀的綜合性評價。僅從客觀方面來看,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多是殺人、傷害、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而應結合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征,進行客觀的綜合性評價。而且犯罪手段殘酷、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但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是表面現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實際是受紊亂的精神活動制約而有所缺損的意識力和意志力。這就涉及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的問題。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能夠正確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基礎上,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只有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正確的估價和認定,才能保障刑罰的準確適用。
           19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聯合作出的《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19條、第21條、第22條,關于精神病司法鑒定中如何對被鑒定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作了如下規定: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完全消失。對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二)無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馗嫒、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在當時醫學不發達的時代,人們對精神病的判斷往往局限于這樣的觀念:精神病人就是指完全喪失了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否則,就不是精神病人。
           (三)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
           不認為精神病人與正常人之間存在一種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然而,科學的發展使人們逐漸認識到,簡單地把精神病人劃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者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者是不科學的。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應簡單的以責任能力鑒定代替訴訟行為能力鑒定。刑事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其他訴訟行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記憶和表述等三種具體能力所構成。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會不同程度的遭受損害。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體問題,而僅影響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序問題。當其在訴訟階段被判定為限制訴訟行為能力時,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決定訴訟程序進行與否:無須憑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沒有其他充分確實的證據,而有賴被告人供述證實案件事實的,應中止訴訟,并待條件具備時恢復訴訟。
           (四)從社會危害性方面認定
           犯罪的精神病人雖然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對其施加刑罰處罰,但他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從預防保護的角度出發,應對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不致繼續危害社會,這稱之為非刑罰處理,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一規定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研究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實施和解除標準,隨意性較大;沒有規定強制醫療的決定者,是由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還是由法官決定;沒有確定強制醫療的具體實施者,對強制醫療的過程也沒有規定,包括醫療過程的監督、醫療費用的承擔等都不明確。
           (五)從他國和地區相關做法認定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來看,目前大多數國家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是由法官裁決的,但各國和地區采取的措施不盡相同。美國對這類精神病人主要有刑事交托監管、民事交托監管等措施。所謂刑事交托監管是指將犯有某種罪行的精神病人,通過刑事審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復中心監禁。民事交托監管則是根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對他人構成危險的判定,由國家對其采取強制拘留或其他限制個人自由的措施。我國應該根據具體國情,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確立自己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
           將強制醫療的標準確定為實施了暴力行為而因其犯有精神疾病不予刑罰處罰,但其對社會時刻具有現實威脅,由其家屬或監護人看管治療仍不足以防止該危害性的發生,這種情況下必須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裁決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強制醫療雖然只是一種醫療手段,但其涉及到對被醫療者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乃至剝奪,從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出發,還是由法官裁決為宜,這也是目前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法官裁決的內容應包括裁定實施強制醫療以及裁定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的具體實施。我國目前對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大都安置在公安系統的安康醫院治療,因此具體的強制醫療可以由法院裁決,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在公安系統的安康醫院治療,費用由精神病人家屬和國家按照一定比例分擔。強制醫療應實行不定期制,根據病人的病情輕重確定不同的治療時間和不同嚴厲程度的管理方式。病人出院必須經醫院確認該人出去后不致對社會造成危險,并提請法院裁決。
           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規范的缺陷
           (一)舊中國1935年《刑法》相關規定的缺陷
           舊中國1935年《刑法》第19條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心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同樣在立法上采取單純生物學標準,而其司法解釋卻認為,“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識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并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這種在立法上采用生物學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采用折衷標準的狀況,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單純生物學標準的局限性和不便實際操作的缺陷。
           (二)1997年《刑法》相關規定的缺陷
              我國1997年《刑法》第18條規定,行為人必須在具有完備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刑法上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與通常意義上要求人們對自己行為負責任所必須具備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行為人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現于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當中,就不具有刑法意義;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前提。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理解為,行為人具備認識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后果,并依據這樣的認識而自覺有效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是刑事責任能力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確定的行為能力的本質所在。特別是基于各部門法律所調整的行為人權利義務性質及行為復雜程度的差別,法律判定行為人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標準,即認識、判斷和決定自己行為能力的性質及程度的劃分標準,必然作出不同的規定來加以要求。這樣就造成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出現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行政行為能力的人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情形。例如一個精神病人往往不是在所有行為下都是精神錯亂的。
           
           四、完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及建議
           怎樣能快能好的處理精神病人得刑事法律責任問題,我認為要從以下幾點出發。
           (一)加快精神病衛生立法進程
           精神病人之所以會危害社會,是因為其心理健康存在缺陷,那么,對精神病人最直接的保護無疑應當是治療。近來,由于社會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壓力日益增大,人們的心理健康問題已凸顯出來,因此,《精神病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必須提上議事日程。《精神病衛生法》主要應當對精神病人的政治權利、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加以保護,同時,對政府醫療措施、費用等相關方面,以及法律責任加以規定,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加快精神病衛生立法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精神病人的犯罪問題。
           (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是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僅在必要的時候,才由政府強制醫療。而“在必要的時候”這樣的規定過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實踐中,常常因無法把握,而使該規定留于形式。因此,我國刑法應當作相應的修改。例如,規定精神病人犯罪必須送到專門的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醫療,直到其經評估被認定為確實康復,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準許其回歸社會。與此同時,應對監督評估的主體、程序等進行嚴格規定,保證評估認定的有效性、合法性。英國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法律都有相關規定。
           (三)設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機構
           與法律的修改相適應,我國市級以上的地區應當設立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機構,專門收治犯罪的精神病人。這里的“強制醫療”意味著犯罪的精神病人必須被送入強制醫療機構進行醫治,而不是“在必要時”,才由政府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種監管機構,只是設施及條件更象醫院罷了。
           (四)監護制度的完善
           精神病多由心理健康問題所引起,對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護,不應僅僅停留在事后控制,而更重要的,應該是“管端控制”,即事前預防。從病理學的角度來看,對病情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的精神病人,家人的關懷和照顧對病情的恢復和控制更為積極有效。和諧的家庭環境不僅使病人舒心從而穩定病情,同時,可以在最初防止病人在病情復發的情況下對他人造成傷害,因此,監護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必然是事前預防最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對監護制度進行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哪些人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睹穹ㄍ▌t》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該條是對所有無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職責作出的籠統規定。目前,我國法律尚未針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問題作出具體、明確、詳實的規定,然而,基于精神病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特殊性,法律應當對這一人群的監護制度作出特別規定。例如,監護人的職責應當包括對精神病人進行嚴加看管和醫療,而不應僅限于作為一種精神病人犯罪后的補救措施;對于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監護人應進行賠償。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盡了監護責任”的界定標準。筆者認為,監護制度的完善應當從監護人的范圍、監護人的確定原則、監護人的職責、政府作為監護人的特殊職責以及對于流浪的精神病人監護責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
           綜上所述,精神病人犯罪問題的嚴峻性不僅表現在數量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還包括對該問題的處置,以及社會公眾的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因此,對精神病人犯罪的管理和控制問題的研究和解決必須提上議程。法律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最有力的武器,目前,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工作,并對有關的單行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切實保障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真正得到體現。


          相關論文
          上一篇:商標與商號的聯系與沖突 下一篇:淺談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Tags:淺析 精神 病人 法律責任 【收藏】 【返回頂部】
          人力資源論文
          金融論文
          會計論文
          財務論文
          法律論文
          物流論文
          工商管理論文
          其他論文
          保險學免費論文
          財政學免費論文
          工程管理免費論文
          經濟學免費論文
          市場營銷免費論文
          投資學免費論文
          信息管理免費論文
          行政管理免費論文
          財務會計論文格式
          數學教育論文格式
          數學與應用數學論文
          物流論文格式范文
          財務管理論文格式
          營銷論文格式范文
          人力資源論文格式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工商管理畢業論文
          漢語言文學論文
          計算機畢業論文
          教育管理畢業論文
          現代教育技術論文
          小學教育畢業論文
          心理學畢業論文
          學前教育畢業論文
          中文系文學論文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計算機論文
          推薦文章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論文格式網 版權所有

          感谢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您可能还对以下资源感兴趣:

          论文格式网:毕业论文格式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