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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論罪刑法定原則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試論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的含義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概括起來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是以保障公民個人自由和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行使為價值取向的。罪刑法定原則體現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因此普遍被世界上不同政治制度的國家的刑法采納為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項原則,甚至將是否遵從和推行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審視和檢驗一個國家刑法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準和尺度。我國已將罪刑法定原則納入現行刑法。這標志著我國刑法的發展已經融入了世界刑法發展的潮流,實現了我國刑法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淵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自由大憲章》。該法第39條規定:凡是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里就蘊含著罪刑法定,保護自由民權利的思想。
           但作為一種具有現代意義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應該是十七、十八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產物。為了與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相抗衡,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對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統的闡述。例如,英國哲學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經一般人同意采納和準許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惡尺度。”較為明確地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當推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規定懲治犯罪的刑罰,……超出法律范圍的刑罰是不公正的。因為它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一種刑罰。”當然,罪刑法定真正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還是被奉為近代刑法鼻祖的費爾巴哈有力倡導的結果,費氏指出:“每一個應當判刑的行為都應當依據法律處罰”,“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對公民的處罰!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是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言第5條規定:“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既不應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宣言第8條規定:“不依據犯罪行為前制定,頒布并付諸實施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人權宣言》原則的指導下,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明確規定了畸形法定原則:“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則成為近代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原則。
           二、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但這一原則在各國法律上的反映卻又不完全相同。概而論之,大約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不再做具體規定。比如日本、丹麥、挪威、瑞典等國。第二種情況:罪刑法定原則明確規定在刑法中,例如荷蘭、智利等國。第三種情況:罪刑法定原則既規定在憲法中,又規定在刑法中,比如意大利。我國屬于第二種情況,只將罪刑法定原則規定在刑法中。97年刑法修訂以前,我國憲法規定法和刑法對于罪刑法定原則都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立法精神,我國刑法是傾向于罪刑法定主義的。97年刑法在第三條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一規定無疑是我國刑事立法活動的又能一重大成果。我國刑法典自始自終體現著這一原則。這一原則的價值內涵和內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較為全面、系統的體現:
           (1)新刑法規定了完整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
           新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該規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具有統攬全局的功能,是罪刑法原則各項具體規定的前提和基礎。
           (2)新刑法廢除了1979年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類推制度。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只能用刑罰懲罰刑法已經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對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刑。而類推制度恰恰是懲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的,盡管我國1979年刑法對類推制度的適用作了嚴格的限制和控制,但從本質上講,類推制度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的。要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首當其沖的工作就是要堅決廢除類推制度。因此,新刑法一經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就斷然廢除了1979年刑法規定的類推制度。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得以真正貫徹的重要前提。
           (3)新刑法第十二條重申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也就是確認刑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況下,允許刑法有溯及力。1979年刑法也曾明文規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但在隨后頒行后系列單行刑事法律如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3條,1982年3月《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2條,均規定了“從新”的原則,這無疑是對1979年刑法確立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否定。因此,新刑法重申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這無疑具有拔亂反正的現實意義。這也就意味著,基于罪刑法定原則所體現的法治精神,今后我國新頒行的刑事單位律例在溯及力問題上將不再允許采取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從新原則。
           (4)新刑法在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確定化方成取得了巨大的進展。
           與1979年刑法相比,新刑法條文出1979年刑法的192條增加為452條,凈增加了260條,其中分則部分的條文增加了247條。分則條文增加主要是對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分解了投機倒犯罪、流氓罪和玩忽職守罪三個“口供罪”,具體罪名從一百多個增加到四百多個,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化的具體要求,另外所規定的每個具體罪名之后都有明確的法定刑,至少有一個包含多個刑種或刑期的量刑幅度等等。
           (5)新刑法徹底根除了不定期刑
           我國1979刑法分則對誣告陷害罪的刑罰是規定為參照所誣告陷害的罪刑的性質、情節、后果來量刑(給予刑事處分)。這一規定顯然還帶有濃厚的不定期刑的色彩。新刑法則對此作了裝訂——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奔矗滦谭▽φ_告陷害罪按其情節和后果的不同,將刑期劃分為兩個量刑檔次,使誣告陷害罪的刑期明確而具體。這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關于禁止不定期的積極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要付諸實現,有賴于司法機關實際的執法活動。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切實貫徹執行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
          對于刑法明文規定的各種犯罪,司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把握犯罪的本質特征和犯罪構成的具體條件,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準確,不枉不縱,于法有據,名副其實。對各種犯罪的量刑,亦必須嚴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節為依據。
           刑法規定了犯罪的概念。97年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以及其它危害社會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边@一犯罪的法定概念,從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為什么這些行為是犯罪的問題,它是劃分罪與非罪的總的標準。
           刑法還有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毙谭ú粌H規定了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還對精神病人以及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了規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了對自然人主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外,97刑法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刑法第30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边@樣刑法就為處罰單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解決了因對單位定罪無法可依而不得不不了了之的問題,寸步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我國刑法對刑罰種類也做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我國刑法不僅規定了刑罰種類,而且同時對適用某一種的條件作了限制,例如死刑,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毙谭ǖ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不僅如此,刑法對量刑原則也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61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痹诹啃谭椒ㄉ喜粌H對量刑的總的原則作了規定,還對量刑的具體原則作了規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則,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原則,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的量刑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的量刑原則,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則,等等)。        
           此外,我國刑法總則對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刑罰以及具體的刑罰刑罰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不僅如此,新刑法還廢除了類推制度。
          (二)正確進行司法解釋
          對刑法的適用作出相應的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專門的一項長期性工作,刑事司法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法律的正確適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對于刑法規定不夠具體的犯罪,罪高司法機關通過進行司法解釋,指導具體的定罪量刑活動,這對于彌補立法的不足,統一規范和指導司法實務,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進行司法解釋不能超越其應有的權限,無論是擴張解釋,還是限制解釋,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真實意圖,更不能以司法解釋代替刑事立法。否則,就會背離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一但確立,刑事司法解釋就必須遵從這一原則而不能背離這一原則,否則,罪刑法定原則就不能在司法實踐中,得以真正的貫徹。這就要求刑事司法解釋必須嚴格地闡釋法律,對法律的本義,應有之義作出解釋,而不得解釋擴大法律的本義,應有之義。否則,就背離了罪刑法定原則而回到了“類推”、“罪刑擅斷”的老路。換句話說,刑事司法解釋必須受刑法條文立法原意的制約,其解釋結論必須是刑法規定可以涵蓋的,而不能超出,違背或者修改、補充刑法條文的原義;而且,解釋的結論對普通的公民來講,都不是感到意外的,也就是說刑事司法解釋不能不考慮公民的可預測性,可以感知性,而不能侵犯公民的預測可能性,不能超出公民的可預測范圍。基于這一要求,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的司法解釋方法顯然都是與罪刑法定原則不相符的,刑事司法解釋只能遵從文義解釋和縮小解釋的司法解釋方法。
           綜上所述, 罪刑法定原則從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中提出到現在,經過三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一個重要原則,隨著當今民主主義思想和尊重人權思想的加強,罪刑法定主義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因而它還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成為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在現代西方國家,由于受新派教育刑思想和社會防衛論的影響,在刑法或其附屬法律中推行緩刑、不定期刑、保安處分等措施,使罪刑法定原則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但是罪刑法定原則作為現代各國刑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的地位卻未發生根本性的動搖,正因罪刑法定原則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所以我國新頒布的刑法將其列為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典化,將有利于我國刑法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動,有利于我國奉行依法治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和打擊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走向成熟與完善的新階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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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版
          陳興良著:《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版
          陳正云主編:《中國刑法通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77版
          包文等著《刑法總論專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周旺生主編:《立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版
          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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