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有逮捕必要”條件的把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適用逮捕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梢娺m用逮捕措施并不是有罪即捕,而要考慮有無逮捕的必要!皬娬{逮捕的必要條件的目的,在于限制使用逮捕措施”,然而司法實踐中濫用逮捕權的現象比較普遍,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國對逮捕的必要性條件規定得不夠明確和具體,難以操作。為正確地適用逮捕措施,探討“有逮捕必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甚為重要。 一、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條件的重要意義 逮捕是一把雙刃劍,它涉及到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的沖突和平衡。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在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的私權利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逮捕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力,對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準確及時地適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跑、自殺、毀滅證據或者繼續危害社會,有利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的穩定。 第二,正確適用逮捕措施,對涉嫌犯罪但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及過失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無逮捕必要的不予逮捕,直接訴到法院接受審判,可以促使其悔過自新,緩解羈押場所的壓力,節約司法資源,防止看守場所復雜環境的交叉感染。 第三,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條件,對共同犯罪人中的從犯、脅從犯等符合“無逮捕必要”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可以促使其為爭取寬大處理而積極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甚至協助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緝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部門)提請批準(決定)逮捕案件時,除認真審查偵查機關(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外,應將是否“有逮捕必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審查,既要防止該捕不捕,又要防止不該捕卻捕。要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條件,準確適用逮捕措施,充分發揮逮捕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 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一些地方逮捕權被濫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構罪即捕。按照法律,適用逮捕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人員受落后執法思想的影響,把逮捕作為一種刑事處罰,認為“只要構成犯罪”就要逮捕,這樣才能體現出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因此在考慮逮捕條件上,他們只重視前兩個條件甚至只重視第一個條件,而對有無逮捕必要考慮甚少,甚至根本不予考慮,以至于逮捕權濫用。另外,由于對“有逮捕必要”條件難以把握,如果適用“無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決定,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外逃、自殺或再次危害社會等情形,辦案人員承受的壓力很大。因此從“求穩怕錯”的思想出發,辦案人員不愿冒這樣的風險,因而將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作了逮捕。 二.是以捕代偵,把逮捕作為偵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一些偵查人員出于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式,不是認真思考如何利用偵查技術和手段,通過艱苦細致的偵破工作和偵查技巧去收集證據、偵破案件.而是為圖方便,走“捷徑”,將犯罪嫌疑人先逮捕,再通過刑訊逼供或指供、誘供等方式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收集證據,這也就是法學界常說的讓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這樣就導致出現兩種現象:一是對一些具備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 第一頁 人提請批捕;二是對一些證據尚未達到批捕條件但在刑事拘留法定期限內難以取證到位的犯 罪嫌疑人提請批捕,有的檢察機關為“配合”偵查機關繼續進一步偵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思想認識上存在過分強調配合而忽視監督,強調批捕率控制不捕率,不考慮有無逮捕必要等偏差。一段時期以來,偵查機關以提請逮捕人數與被批捕的人數比例作為考核、評比的指標,而檢察機關內部亦將批捕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批捕率的高低往往成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而對不捕案件則要求必須嚴格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內,且各類執法檢查活動都將其作為重點予以檢查,給辦案人員增添不少“壓力”,因此造成在審查批捕案件時很少考慮有無逮捕必要條件的把握。 另外,對“有逮捕必要”條件難以把握,是實踐中產生逮捕權濫用現象的客觀原因。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的相關規定,雖然對“有逮捕必要”作出了一定的具體規定,但仍較為原則和籠統,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下發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庇捎跊]有對其中的“可能”作出界定,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趨利避害的本能,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有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可能,盡管可能性有大有小,因人因案而異,但誰也不能保證某一個犯罪嫌疑人絕對沒有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可能,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的偵查人員和檢察官認為,根據上述規定任何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有逮捕的必要。這話雖然有些偏激,但也不無道理。 三、如何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條件 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樹立正確的逮捕理念。首先,應樹立逮捕權是監督權的理念。逮捕權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監督偵查,保障人權,及時糾正偵查中的違法行為,防止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等情況發生。其次,應樹立慎用逮捕權的理念。逮捕并非刑事追訴的必經程序,只是“為防止出現逃跑、串供或者毀滅罪證等妨礙刑事追訴的情況及發生其他社會危險性而設置的一種強制措施”。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重視和正確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條件,這樣才能正確使用逮捕措施,充分發揮逮捕權的積極作用。 。ㄒ唬┌盐铡坝写侗匾钡那疤 根據刑事訴訟法,把握某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必須符合兩個前提:一是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坝凶C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ǘ┯写侗匾那樾 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前提下,來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有無逮捕的必要性。對此有如下選擇:一種是確立“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其余的均予以逮捕,即以逮捕為原則,以不予逮捕為例外;另一種是確立“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其余均不予逮捕,即以不予逮捕為原則,以逮捕為例外。筆者以為上述兩種選擇均不妥當。因為從逮捕的三個法定條件來看,不存在以何為原則的問題,具體某案中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要綜合考慮,因案因人而異,不可一概而論。因此,筆者認為,既要考慮“有逮捕必要”情形,也要兼顧“無逮捕必要”情形。結合檢察實踐,筆者認為,可從下列方面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1.從罪名性質把握。殺人、故意重傷、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第二頁 的暴力性犯罪;爆炸、放火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流氓惡勢力。有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經濟、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等無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從犯罪地位把握。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在犯罪過程中手段惡劣的。 3.從犯罪情節把握。累犯、慣犯、連續犯及流竄作案、重大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在以前的違法經歷中有逃跑、毀證等有礙查糾情形的;犯數罪以及在犯罪過程中有毀滅證據,對證人、被害人進行威脅,妄圖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的。這些犯罪惡性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應認為有逮捕必要。 4.從犯罪后果把握。犯罪行為雖未造成直接嚴重后果,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從認罪態度把握。歸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或捏造虛假事實、推諉責任,認罪態度較差的。 6.從保證訴訟把握。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說明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1)有跡象和事實表明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指定地點,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的;(4)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對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實施新的故意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7.對其他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有逮捕必要的。 。ㄈo逮捕必要的情形 參照一些省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逮捕的相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為無逮捕必要: 1.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無逮捕必要。 2.嫌疑人在當地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單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能夠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 3.根據刑法規定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有適用緩刑、免除刑罰可能的。 4.犯罪情節較輕,或是初犯、偶犯,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對事實供認不諱;確有悔罪表現,愿意接受處罰的。 5.犯罪數額剛達到起刑點的。 6由一般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可以經自訴程序提起訴訟且被害人無異議的輕傷害案件。 7.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強制戒毒等行政處罰,人身自由已受限制,而案件事實清楚,可能適用簡易審程序或在較短時間內可以審結的。 8.過失犯罪。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沒有反社會的動機和目的,主觀惡性很小,其社會危險性較小。 9.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其社會危險性比較小。 10.脅從犯和情節較輕的從犯。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分子,為了避免遭受現實的危害或不利,不得已而參加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參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選擇的結果,但也反映他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因此其社會危險性比較小。從犯是指犯罪嫌 第三頁 疑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情節較輕的,其社會危險性較小。 11.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假想防衛。防衛過當一般表現為過失犯罪。避險過當、假想防衛與防衛過當一樣,主觀惡性很小,其社會危險性較小。 12.有目前、立功表現的。犯罪人的自首是反映其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和悔罪的表現,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減小或消除。立功同自首一樣,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比較小。 13.未成年人、老人、盲聾啞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或者年邁體弱之人、盲聾啞人、間歇性精神病人,由于其年齡或行為能力等關系,其人身危險性一般較小;在校學生犯罪如果認罪態度好,有一定的幫教措施,可考慮按無逮捕必要處理。 “執法辦案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過程,它不是機械套用法律條款,而是將法律的原則規定作用于具體個案的處理!鄙鲜鏊小坝写侗匾焙汀盁o逮捕必要”的情形,除“有逮捕必要”的第六項和“無逮捕必要”的第一、第二項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其余都是一些地方總結的執法意見或個人見解,需要辦案人員在適用逮捕措施時綜合考慮。如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無逮捕必要”情形,但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企圖自殺、逃跑、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甚至轉移、隱匿贓物等有社會危險性的或不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也應當依法予以逮捕。相反,對于犯罪后積極采取減輕危害后果措施的,及時投案自首的,有立功表現的,或者是主動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積極賠償的,說明其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可能性較小,一般情況下,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就不應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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