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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淺析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上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給法律的諸多方提出了急待解決的問題,如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問題、數據電文傳遞中的要約承諾問題、該類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問題等。由于互聯網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傳統書面合同中的有關規范并不能完全解決這些問題。然而互聯網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法律保障,因而有必要對此進行研究。本文結合該類電子合同的概念和特殊性,根據合同法的基本理論對電子合同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針對該問題法提出建議。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在電子技術引進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即使是后來產生的包含電子脈沖應用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憑借從接收機中得到的一張通訊記錄紙,來形成書面的證據。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卻不再以紙張為原始憑證,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鑒于我國目前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但結合國際通行觀念,可暫將其概念理解為: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電子合同的特點
         電子合同雖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電子合同中所遇到的問題
         1、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
         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對于要約邀請而言,其發出人則不負有這些義務,他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隨時撤銷其已經發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也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合同成立的必不可少的階段,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訂約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的目的,向對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在要約關系中,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但不能籠統地稱為承諾人,因為接受要約的人只有對要約予以承諾,才能成為承諾人。從性質上說,要約只是一種意思表示,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立。根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2條的規定:一項訂立合同的建議構成要約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十分確定,二是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受其約束的意旨。我國《合同法》第14條也規定:作為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3、電子合同的承諾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網上承諾既不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書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作出承諾。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二、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三、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四、承諾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筆者認為,對于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要件。
         4、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并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中的事實內容,電視簽名是以代碼形式存在,必須與數字證書捆綁使用。
         5、電子商務合同簽約后的履行監管
         電子商務合同簽約后的核心是“清算支付,貨物承運”,即資金流和物流,最重要的是電子支付環節。這也是電子商務目前還欠成熟的部分。物流與資金流分離的特點,導致了電子商務的風險所在。如消費者在網上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一般都不與經營者以及商品或者服務直接見面,因而其合法權益易受到侵犯。
         工商行政管理在電子商務合同監管中有必要承擔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進行網上仲裁的責任和義務,加大對配送主體的規范和物流渠道的管理,加大網絡巡查力度,積極開展網絡案件查處,打擊網絡合同詐騙和欺騙行為,從而推動電子商務的完善與發展。
         電子商務合同監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在網絡經濟時代面臨的眾多新課題之一。網絡經濟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特別是認證中心、密碼的管理、使用、名稱核準、電子營業執照的頒發、審驗等全部注冊、認證過程無不依賴于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軟件技術。因此,工商部門應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計算機應用網絡,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造就一大批高素質的網絡監管專業人才,以適應加入WTO后電子商務市場監管工作的迫切需要。
         四、總結
         電子商務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現代人們生活中廣泛應用。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定的不是很詳細,有幾處還極為混亂。《合同法》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并且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上文分析的僅僅只是電子商務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有些對政府、企業、甚至法律界來說都是新問題,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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