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釋毒品案件證據的收集 證據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靈魂,是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證據的收集是司法機關在打擊犯罪活動中的核心任務;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應當保密。收集證據是公安、檢察機關偵查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取得和保全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的一切活動;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毒品案件的證據一般分為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 實物證據的收集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物證可歸納為:①查獲的毒品;②作案工具,比如走私、運輸毒品的交通工具,各種隱藏毒品的物品,用于犯罪活動的手機等通訊器材,武裝走私運輸中的武器彈藥,各種制造毒品的工具、化工原料,毒品的包裝物等;③作案后留下的痕跡,比如毒品包裝物上或隱藏毒品的物品上留下的指紋,為隱藏毒品而改裝的汽車部件、挖空的物品痕跡等;④查獲的毒資,包括中國貨幣和外國貨幣、有價證券等;⑤販毒得來的非法收益,包括販毒活動得到的贓款,用贓款購買的房地產及生產、生活物品等。 實物證據一般情況下在案件發生的時候就能夠收集到,但我們在提取物證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點:
1、程序要合法。在我們對嫌疑人進行搜查時,首先要表明身份,出示證件,才能對嫌疑人進行搜查。 2、及時提取物證。毒品案件中的“物證”即毒品,在查獲毒品時應當著嫌疑人的進行檢材提取,并做好檢材提取筆錄。對取證過程應當錄像或進行拍照,確保在嫌疑人翻供時能夠提供有利的證據。 3、保護好物證。由于毒品的易毀壞性,在案發當時容易被嫌疑人毀壞,所以應當及時保護好毒品的完整性。如果物證被嫌疑人毀壞,我們在對其進行起訴時就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犯罪行為。 4、指認現場。應當在案發現場讓嫌疑人進行指認,其實指認經過在證據中應屬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是一個案內細節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點、毒品原位置與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現場筆錄中不一致,那么指認經過就是無效證據,甚至“反證據”。所以指認經過一樣要被其他證據(如嫌疑人的訊問筆錄、現場筆錄)證實后才能成為有力證據。 5、鑒定結論的調查收集 鑒定結論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接受指派或受聘就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性判斷。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最大量的是對查獲毒品可疑物的鑒定,其次是對收集到的其他物證、書證的鑒定;當然也還有對嫌疑人的精神病鑒定,對此,本文不予討論。 鑒定結論,特別是對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的鑒定結論,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對是否構成犯罪或構成什么罪具有決定性的功能,比如,在走私、運輸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所走私、運輸的不是毒品,可能就構不成犯罪;在販賣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販賣的不是毒品,就不是販賣毒品罪,而可能構成詐騙罪;二是對量刑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比如在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制造出來的不是毒品,就可能是犯罪未遂;在走私、運輸、販賣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數量測定和含量鑒定可能直接影響到量刑輕重。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提取樣品的數量應根據不同性質、不同狀態、不同數量的毒品,制定出一個相對科學合理的數量標準,不能由偵查人員根據自己主觀想法隨意決定提取量;②提取送檢樣品時,應當著嫌疑人或律師的面從其認可的扣押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提取后應當面進行封存并由嫌疑人或律師在封存物上簽名認可,必要時要制作提取和封存樣品筆錄;③鑒定結論中,對送檢物品情況介紹部分要說明送檢樣品的外觀形狀、數量、包裝及對送檢樣品的拆封情況,以體現程序公正。 二、言詞證據的收集 在刑事訴訟法中此條明確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但事實上,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絕大部分案件都不能定罪,因此說,供述必不可少,但只有被證實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定罪,所以在制作筆錄中要時刻注意供述要被證實,要記錄盡可能多的被證實的細節。否則是很容易被翻供而導致失敗,因此我們在收集言詞證據時要注意一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是否主觀故意。在日常辦案中,很多民警忽視了這點,在筆錄中主觀故意體現不出來。我們在訊問毒品案件嫌疑人時,應當問明其在運輸、走私、販賣毒品時主觀故意或是被脅迫參與犯罪。因為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就遇到過因賭博欠毒販巨額賭債而被脅迫參與運輸毒品的情況。 2、嫌疑人的犯罪動機。訊問筆錄中要詳細問明嫌疑人的犯罪動機,以便法院對其準確量刑。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各部相同,有的是為了錢,有的為自了己吸食,有的是為了作“藥”用。 3、嫌疑人犯罪過程。即要在筆錄中詳細記錄好,嫌疑人是如何進行毒品犯罪的。問明其從何處拿到的毒品,經過什么地方,準備銷往何處何人。要有具體時間、地點、人物,往返的路線,即與其是否有聯系的人等。 4、用言詞證據來證明物證的真實性。毒品證據一般都是圍繞著“毒品”這個物證來進行的,在我們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就是要用嫌疑人的供述來對物證進行證實。言詞證據要與現場筆錄、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等相一致,嫌疑人在筆錄中供述的地點、毒品的位置、數量等也要與現場取證拍的照片一致,否則物證與言詞證據相矛盾,在進行審判時嫌疑人就可能翻供。 5、查獲經過記錄的完整性、客觀性、準確性問題。這是制作筆錄的基本要求。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勘驗檢查筆錄具有更為不一般的意義。記錄得完整、準確、客觀,一是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查獲經過的掌握和了解,提高這一證據的證明力;二是有助于對嫌疑人、被告人其他情節的認定,比如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是否構成立功以及是否系武裝販毒等。 實物證據檢驗言詞證據,這并不是貶低言詞證據的價值或證明力,從證據的信息量和證明程度來看兩類證據呈互補性。毒品案件的言詞證據信息量比較大、比較廣常常能夠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實,而且由于言詞證據具有明確的意思表達,它所表述的犯罪事實和過程、犯罪的動機目的、團伙成員、制販毒詳情容易為緝毒人員了解,較之實物證據需要通過推理才能認識其意義來說,言詞證據極有價值,證明作用也十分明顯。但言詞證據的客觀性常常受到陳述者主、客觀條件的影響。實物證據是客觀存在的實體物,具有可觸性、可視性。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通過勘驗、審查,弄清其與刑事案件的客觀聯系,即可據以認定案件事實。所以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是互補的,實物證據的優點正是言詞證據不足,而言詞證據之優點,又是實物證據所不及。在偵查實踐中,我們要大量收集言詞證據的同時,下功夫收集實物證據,把口供,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當成收集實物證據的線索,言詞證據用實物證據加以檢驗,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所以,在毒品案件的證據收集中,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是相互佐證、相輔相成的。我們在證據收集中應當在提取實物證據的同時,用言詞證據來證明實物證據的真實可靠性。 參考文獻: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中國刑事警察》2001年第三期文章《毒品案件言詞證據的收集與思考》 3、云南法院網《毒品案件證據調查收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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