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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影響法院司法公正的制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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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影響法院司法公正的制約因素


       [摘要]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入,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要加強法院的機構改革,要從完善人大監督體制,減少地方政府的影響,加強和正確引導媒體對審判工作的影響以及要加強法官的整體素質等方面來努力。

       [關鍵詞]司法公正 制約因素 法官素質

       [abstract]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new century,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of the court could be accomplished just, fairly, openly.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more and more by the society.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reform of the court ,should reduce the influenc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from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perfection and wanting of the supervisory system of the media strengthens the judge's whole qua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bringing a case to court and telling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keywords] Judicial fair  restriction factor  judge quality

       引    言
       
       199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中紀委第八次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其中他強調了執法和司法機關的腐敗問題,隨后又提出了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這一論斷。法院在司法機構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它的公正與否直接關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在1998年6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的院長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強調:要深化審判方式改革,進一步落實法官法的各項規定,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積極探索法院內部機構改革,加強隊伍建設,全力維護司法公正。到2004年12月26日,在北京展開全國高級法院院長的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發表了講話。肖揚指出:在以胡景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領導下,全國法院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增強五個方面執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與效率為主題”,以司法為民為重點,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動力。以人民法院基礎建設為重點,以高素質法官隊伍為保證,全面開展“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活動”。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院的審判工作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開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筆者認為,加強法院的機構改革,要從完善人大監督體制,減少地方政府的影響,正確引導媒體對審判工作的影響以及要加強法官的整體素質等方面來努力。
       
          一、 完善人大監督體制和減少地方對法院工作的干涉
          眾所周知由于我們國家不是采取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學說,因此“公、檢、法”之間的關系就相當特殊,相互之間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而是相互實行分工和合作。因此法院在審判決的時候就會受到政府機構的影響,其中典型的就是人大對審判工作的影響。2004年的10月27號《北京青年報》中批露,甘肅省酒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二審的行政案件中,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該省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判決撤銷一審的行政判決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此甘肅省人大會議上認為該判決“嚴重侵犯了憲法和地方組織賦予地方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權沒有正確領會法律,法規實質,違法判決,直接損害了地方性法規的嚴肅性,影響了社會正義的統一”并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于人大是否有關對法院的工作監督,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院、法官也不是神,他們辦案也難免會出錯,這就需要另外一個機制對其進行監督。不過人大的監督應該通過一定的渠道,而不應該是通過幾號文件來改變法院的審判。如果人大直接改變和撤消法院的判決結果,那么人大就擁有了決定權和糾正權,也就等于說人大擁有了司法審判權。人大也就違背了憲法的規定,根據《憲法》第五條和《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的規定,憲法優于法規、規章的效力和法律規范的位級制度。其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人大應該如何來實行司法監督,并且在監督的過程中不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工作。對于這個問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宗源做出了精辟的分析,并提出了解決的方法。   對于目前各級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張宗源認為最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司法監督權行使不充分;二是監督工作不夠規范;三是司法監督力度不夠。在當前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強調和完善人大的司法監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大的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的監督一般是事發后通過評價、通告、批評和督促等間接手段,促使司法機關自行糾正和處理,而不能代行其職。
       要完善人大司法監督體制,張宗源在講話中提到兩個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確立科學的監督原則,其中包括依法監督原則。依法監督原則就是要求法律明確人大監督主體的地位和監督范圍、內容、標準、方式、程序以及后過;要求人大監督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反對越權監督、隨意監督和監督上的不作為。首先提出了要做到有法可依,這就要求我們人大加快立法的步伐;同時要求監督主體克服“關系網”和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必須做到“有法必依”;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人大應遵循憲法的規定,不代行司法權,不干預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集體行使監督權的原則,人大在行使監督權時必須采取會議討論的形式,監督的主體必須是人大代表或常委;必須堅持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建立規范的監督制度,就是當前應建立健全人大對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程序制度,司法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制度,人大咨詢、詢問程序制度,人大審議意見的辦理和回復制度,撤職、罷免程序制度等,進一步規范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和特定問題調查的程序。 同時,進一步完善人大司法案件監督程序只要人大審查認為當事人請求符合條件時,就應當向司法機關發出詢問函,由司法機關在期限內向人大做出書面報告。對于那些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允許公民旁聽,接受媒體的采訪。
       張宗源提出的思路無疑是有利于加強和改進人大的司法監督,有利于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
       綜上所說,人大監督體制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化程序,但由于還沒有專門的監督法,一些地方權力機關在行使監督權力時,遇到問題時很難做出正確的決定。無法可依這種現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人大對司法權的獨立性的妨礙。因此,要建立起配套機制以便更好使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僅會受到人大的干涉,而且地方政府的干涉也是不可忽視的。由于地方司法機關的經費主要靠地方財政開支,因此經費控制足以左右司法機關的意志,這往往使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解決案件時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和潛在的威脅而自覺地維護地方的利益。但卻是以犧牲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為代價,這種現象如不加以改變就會損害司法機關的憲法地位。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在于各級司法經費由國家統一開支,地方不在負擔司法機關的經費。
       二、 加強和正確引導媒體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對于案件是否公正,公平的得到,其標準有兩個:1、是法律標準,法律標準的監督單位是人大;2、社會標準,社會標準監督的單位是輿論。人大的監督我們不能放松,是因為我們要維護法律的正義,保障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同時社會標準我們也不能不去理會,社會標準就是輿論對于案件的看法。而媒體就是人們發表輿論的地方,因此加強媒體對于司法公正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媒體的一些性質和司法問題的差距,因此對于媒體的監督我們要注意引導。
       
       (一)加強媒體對司法的監督
       要實現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另一方面,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說人大監督是法律界維護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媒體監督就是輿論界的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是說媒體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媒體有三大功能:1、宣傳功能;2、引導功能;3、監督功能。引導功能和監督功能和司法公正是切切相關的,對于我們目前的司法制度都是一種補充,它從另一個角度對此行為進行了監督。我國的報道一直強調從正面對事情進行報道。無論是事業機關或企業單位,都很怕媒體的暗訪,都想法設法的逃避記者的采訪。這是為什么呢?因為他們覺得媒體對他們的監督使得他們的種種行為暴露無疑。媒體監督的目的就是要讓那些司法不公現象無處遁形。象我們在看《焦點訪談》以及象《1818黃金眼》等節目的時候,我們就會感覺到媒體對司法是否公正是起了很的作用。《1818黃金眼》等節目的收視率如此之高,因為他敢于說實話,敢于為民說話,他的報道堅持了實事求是,對于案件的報道不會枉加評論。2007年在杭州讀書某大學生被出租車司機殺害后,《1818黃金眼》也象其他媒體一樣對案件進行了報道。不同的是他的報道堅持了從案件本身出發,他的報道是為了公安機關能夠盡快的破案,為了受害者的家屬能盡快從悲痛中解脫出來。而與他們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小報對案件進行了大量的報道,對案件進行了大肆的渲染和操作,完全不管受害者家屬的感受。這種不負責任的報道無論對于當事人或者司法機關的審判都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而此時站出來澄清的是《1818黃金眼》他們對一那些媒體不負責任的報道提出了嚴厲的批評,案件也因此很快得到了偵破。《1818黃金眼》對案件進行了跟蹤報道,他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源,提供給公安機關線索,使得案件得以告破。媒體的監督就發揮了他的作用,從中可以看出媒體的監督是必須要加強的。
       二、正確引導媒體對司法的監督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在現代法制國家,司法權是國家權媒體在我國代表的是社會輿論,是人民大眾發表看法,發表意見的地方。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在現實情況下也顯得非常緊迫,但媒體監督不應是無限度的,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就會侵犯司法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媒體監督應以不侵犯司法獨立為限度。媒體對我國的司法起著監督作用,他的報道可以為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一些參考意見,可以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一些幫助。媒體的監督作用是非常大的,這對于法律的實施無異是一有效途徑。但現實生活中也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即媒體過分報道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判程序。以四川虹橋垮臺一案為例。1994年8月,趙國勛應原重慶市市政設計院院長助理段浩之邀,私下組織重慶交通學院教師吳某、周某等人,為綦江縣設計了“中承式鋼管混凝土提籃拱人行橋”(即“虹橋”)。此舉已經違反設計程序規定,隨后又冒用市勘察設計院的圖簽出圖。 1996年端午節,彩虹橋竣工不到半年,綦江舉辦龍舟賽時,彩虹橋曾發出“嘎”的一聲炸響,橋上觀眾嚇得惶恐四散,事后有關部門邀請趙國勛以設計方主要負責人的專家身份到現場勘察。趙推斷,“異響系應力調整,屬正常現象”,這一錯誤的結論直接致使綦江縣原縣委書記張開科作出繼續上人通行的決定。 1999年1月4日晚6時50分左右,彩虹橋整體垮塌,包括18名年輕武警戰士在內的40人遇難。案件發生后引起了全國的轟動,全國的媒體以及大的熱情對案件進行了報道,最后的結果是一查查了五年。2004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綦江縣“虹橋”垮塌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12月1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綦江縣“虹橋”垮塌一案做了終審判決。媒體報道沒有幫助法院的審判卻給法院的審判造成壓力。
          可見,有必要對媒體的監督進行必要的引導。首先,在案件未加以審判之前,媒體只能報道案例的事實,不可以妄自加于評論,更不能誤導廣大的群眾。其次,對一些比較重大的案件,或者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的案件,嚴格控制媒體的報道。
       
          三、 法官的素質還需提高
          法官的素質影響司法公正,只有高素質的法官審判案件,司法公正才有了最基本的保障。保證法官素質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選拔。為確保司法公正,必須改革我國的法官選拔制度,嚴把法官入口關 。①
         (一)法官任職的條件應提高到法學本科學歷以上
          以前我國對法官的學歷要求是“高等院校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在此條例中可以看出對法官的專業知識要求是非常低。因此,在2001看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對要求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提高了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其中修改后的法官法第九條規定“擔任法官得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由此可見,從2001年開始,我國法官任職的學歷要到本科學歷以上,同時任何人要獲得法官資格,都要參加全國司法統一考試,并且要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這樣的規定使得法官需要具備比一般的法律職業者更多的法律知識,因此有利于保障法官在審判案件中能熟練的運用法律知識。因為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我國采取的是職權主義的審判模式,法官在案件的審判中占據主導地位,由其引導整個案件的審判過程。這一審判模式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是要非常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并且還能運用基本的法理來分析案件。所以僅僅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則,顯然是顯的太籠統,作這一修改是相當必要的。
          (二)增加法官的執業經歷的要求
          現在的體制是一些剛畢業的或通過全國司法統一考試進入法院先做書記員或做一些助理。這樣的做法優點在于能讓新法官熟悉審判模式,卻不利于書記員的工作的穩定,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規定了擔任法官職業的經歷的要求。英美法等國家要求擔任法官必須具有律師從業經歷,在英國,如擔任巡國法官必須具有從業10年以上的高級律師或在記錄法官5年以上的資格。擔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須是從業10年以上的高級律師,并且必須是倫敦四大律師公會的認可 。②而反觀我國的做法則是讓一些剛畢業的或通過全國司法統一考試進入法院先做書記員接著做助理,然后經過考核才能成為法官。這樣的出現結果是有的書記員的素質甚至超過了法官的素質,很顯然法院招來的碩士、博士的初衷不是讓他們去做書記員,而是要讓他們所學是知識去解決審判所遇到的法學問題。
         我們何不借鑒外國的做法,增加法官職業經歷的要求。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利應為我國的司法改革做出貢獻,而不能象現在這樣因為法官的待遇等理由不去做。所以我們要求律師去做法官,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官才是他們應該追求的目標。我國很多律師在自己的執業生崖中,曾經受到過司法不公正的對待。他們從內心上討厭腐敗。如果能讓律師也有機會做到法官這一位置上,他們就非常珍惜這種機會,努力地去做一個公正廉潔的法官。能對得起良心、道德的考驗,更重要的是能經得起法律的考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動向表明,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在今后的幾年中要增加大批律師充實到法官隊伍中去。這種模式在國外已經實行了很多年,實踐證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實際效率也十分明顯的:1、律師精通法律,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他們改行擔任法官后可以保證法官的素質,從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2、律師在從業期間,接觸面非常廣泛,對于普通老百姓的疾苦和難處非常清楚,從而能更好地聽取弱者的意見,3、法官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職業,這樣也必然會促進法官隊伍的迅速壯大。
          (三)法官的道德素質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任何職業都有自己的行業道德準則。法官良好的道德素質是實現公正的必要主觀條件之一,法官的道德素質狀況既影響著實體公正,又影響著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良好的道德素質使司法公正成為法官堅定的職業信仰和自覺的職業要求,使公正司法成為法官的自愿,職業慣性行為。多多加強法官隊伍職業道德是司法的客觀要求 。③
       現在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律體系也日益完善。可是一些地方的司法腐敗,司法不公正形象卻那么嚴重,群眾反映那么強烈,這是為什么呢?確實有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是由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引起的,但最主要的是應該是某些法官素質低下,特別是道德素質低下,法律有明文規定,卻不去執行。所以可以知道法律掌握在道德素質高的法官手中,是維護正義,保護人民利益有利保障,而掌握在道德素質低下的法官手中,卻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法律成了非法活動的工具。所以說法官腐敗在一定程序上是由法官素質低下造成的。
          加強法官的道德建設,應該從多方面著手。法官隊伍的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必須同步進行。在司法改革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官不敢司法不公正,又要完善法官職業道德規范體系,加強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得法官能從主觀上要求司法公正而不是被動地執行法律。
          因此必須在法官的選任以及升職中加強對其道德素質的要求。法官在執業期間要恪守職業道德,平常要遵守基本的社會倫理規范,其次在法官的道德建設過程中要法官各種素質相結合,比如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等,這之間存在內部聯系,不可以忽視任何一方,否則都會損害法官整體素質,進而導致審批不公。最后是法官的教育過程也要密切注意一些社會上的新思想、新風氣。其中要取其精華,棄其糟粕,也就是說要從進步程序的道德思潮中吸取教養,能為己用,同時要抵止一些腐敗不良的思潮對法官隊伍的影響。
      小    結
       綜上所述,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和努力。本人以為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司法公正,隨著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司法公正問題卻日益嚴重。法院如何更好的司法公正,筆者以為應該以完善人大監督體制,正確引導媒體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法官的綜合素質的提高幾個方面來努力。從而使我國的審判工作能更好地發展,法制建設走上健康道路。
       
       
      謝   辭
       感謝吳海航老師對我的指導,我才能按時的完成我的畢業論文. 吳海航老師不僅指導我完成了我的論文的寫作,而且在他的指導下我的法律知識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和收集資料方面的不足,論文也肯定存在一些不足,望老師的諒解。
        
      [注釋]
       
      ①陳衛東《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368頁
      ②周道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資料匯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版第382頁
      ③陳衛東《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第408

      [參考文獻]

      ①陳衛東《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②周道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資料匯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年版
      ③陳衛東《司法公正與司法改革》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2年5月第一版
      ④徐顯明、齊延平《論司法腐敗的制度性防治》,載《法學》  1998第8期
      ⑤賀衛方《論司法》,載《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1993年版
      ⑥[德]考夫曼著、劉南義等譯《法律哲學》,2004年6月第一版
      ⑦趙日新《庭審駕馭能力培訓讀本》,2005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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