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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制度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論我國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制度
    摘要:馳名商標作為企業重要的知識產權,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它代表企業的形象并成為企業的象征。正因為馳名商標影響如此巨大,其所受侵害也尤其嚴重,馳名商標保護已成為當今世界知識產權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先闡述馳名商標的概念及特征,然后介紹了國外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發展概況,接下來對我國現行馳名商標法律救濟體系的概況做了介紹,最后指出我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現存的問題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 馳名商標 特殊保護
     馳名商標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我國2001年12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并未明文規定馳名商標及其保護,但我國從1985年起就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提出了基本的要求。這就為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保護馳名商標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司法實務以及商標行政法均承認馳名商標并給予馳名商標特殊的保護。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發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就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認定標準;以及禁止不當注冊和不當使用均有詳細的規定。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時,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也采取積極的態度。這種保護不僅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到非類似商品的商標保護上,甚至還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方面。依照TRIPS協議的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要求,并結合我國入世的大背景以及我們多年來保護馳名商標的司法實踐。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標法》,從馳名商標的認定、使用以及保護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事實上,之所以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并非在于商標本身,而系在于其營業信譽以及消費者之利益。因此,各國都通過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來維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從而維護公正有序的市場環境,進一步促進經濟的發展。《巴黎公約》是最早規定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公約,其第6條之2規定:(1)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經成為馳名商標,已經成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仿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本同盟國各國應依職權—如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要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商標的主要部分抄襲馳名商標或是導致造成混亂的仿制者,也應使用本條規定。(2)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員國規定。(3)對予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注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巴黎公約》第6條之2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是迄今為止多數國家和國家間雙邊及多邊條約種保護馳名商標的基點。
     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第16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上,從這兩款規定可以看出,TRIPS協議不僅承認了《巴黎公約》第6條之2在商品商標上的適用和它為馳名商標權人賦予的三項特別權利,而且還擴大了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
     從國際社會對馳名商標保護問題的態度及已經形成的原則和規則中可以看出,馳名商標保護問題并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問題,甚至也不是純粹的知識產權問題。相反,馳名商標保護已經成為各國用以爭取和維護本國競爭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對抗和排擠其他競爭者,從而實現其最大限度地占領市場,并以法律認可并且公開保護的方式壟斷市場的有效手段。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制度雖然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與國際最高標準相比尚有一些不足之處,鑒于馳名商標的特殊意義,依然有必要完善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準確規定馳名商標的概念。在借鑒國外商標立法和商標時間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對馳名商標進行定義時,必須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將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限定于“中國市場”,任何商標都有一定的影響力,但不同的商標會有不同的地域影響范圍,認定某一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就應當將該商標置于一定的地域范圍之內考慮。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提出了“馳名范圍無國界”的觀點,要求淡化馳名商標的地域性特點。這種忽略馳名商標地域性的觀點顯然考慮的是這些發達國家的經濟利益,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因此,仍然應當堅持馳名商標的地域性,即認定一商標馳名與否,首先必須認定該商標在我國是否馳名。那么,只要一商標在我國已經馳名,它就符合了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要求。
     二、 對“相關公眾”的范圍應予明確的規定。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并不是絕對的,即不應要求馳名商標成為婦孺皆知的商標。判斷一個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時,不應已一般大眾認知作為標準,而應當以某一特定領域的相關大眾認知為標準。參考WIPO建議的相關規定,“相關公眾”應包括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和經銷者。
     三、 馳名商標不僅包括注冊商標,也包括未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無論注冊與否,只要存在馳名的事實,就應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在2001年對《商標法》修改之前,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于已在我國注冊的商標,這使得在當時出現了大量的:“合法搶注”現象,并嚴重損害了馳名商標權人的利益。因此,新修正的《商標法》13條第1款對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加以保護。
     綜上所述,在中國可以被認證的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其中,相關公眾是指使用該商標的那一類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和經銷者。
     在我國目前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中,與國際標準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而目前完善我國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商標顯著性的認定與馳名商標的分類保護
     商標的顯著性又可稱作商標的區別性或識別性,它是商標得以獲得注冊和法律保護的先決條件,也體現著商標的基本功能。我國《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11條則直接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規定為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之一。商標顯著性的強弱,不僅直接決定著某標記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而且決定著商標權利范圍的大小,因此有學者將商標的顯著性稱之為商標保護的靈魂。作為馳名商標,其顯著性也有強弱之分,因此應對馳名商標進行分類保護,對強商標給予強保護,對弱商標給予弱保護。
     建立馳名商標防護注冊制度
     馳名商標權人為了防止自己的商標遭受不法侵害,可以依法進行防護注冊,包括聯合商標注冊和防御商標注冊。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權人在同一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注冊若干近似的商標。這些商標中,先使用或先注冊的為正商標,其余為聯合商標。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權人將自己的馳名商標同時注冊在其他非同類或非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原主要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權衡聯合商標與防御商標上的利弊,我國依然有必要建立防護注冊制度。目前,《商標法》和《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更傾向于事后的救濟方式,而一旦侵害發生,會給馳名商標權人造成不小的損失,所以馳名商標權人應當主動防御侵害的發生,通過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的注冊,為馳名商標筑起一道防線,事后救濟與主動預防相結合,必會大大減少對馳名商標不法侵害的發生。
     加強馳名商標的網上保護制度
     伴隨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當今世界已經步入了網絡時代,一種新的經濟形式—網絡經濟應運而生。它是以互聯網為依托,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的新經濟形態。近年來馳名商標網上侵權屢屢發生,引起人們的注意,而商標與域名沖突的問題更是倍受關注。當然,關于馳名商標的網上侵權形式不限于域名搶注問題,還包括在網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等而引起的沖突,對此,應將其納入反淡化保護范圍內。
    完善訴訟時效制度
     《商標法》第41條規定了對撤銷商標注冊的訴訟時效為5年,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則沒有時間限制,這一點與《巴黎公約》規定相符。但對于禁止使用的訴訟時效卻沒有規定,應加以完善,規定馳名商標權人可以自知道該馳名商標被使用5年內請求商標局裁定禁止使用,對于惡意使用馳名商標的,則不受時間限制。
     我國的商標立法起步較晚,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更是如此,長期以來主要是依靠援引相關的國際公約、民法中的侵權條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來加以保護。直到1996年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布《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才使這一狀況有所改變,但畢竟《暫行規定》立法層次太低,保護范圍有限。2001年新修正的《商標法》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原則。加入WTO后,我國面臨更大的機遇和挑戰,一方面企業要考慮如何讓自己的名牌走出國門面向世界,另一方面法律要探尋面對各種各樣的侵權形式,怎樣才能給馳名商標提供有力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國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依然任重道遠,還需不斷的努力與保護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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