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緣于資產階級個人本位思想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其功能在于承認了婚姻當事人人格的獨立和財產權利的自由。我國由于長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專制思想的桎梏,所以約定財產制被我國婚姻立法所確認,曾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從而確立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本文試圖通過對約定財產制度的適用、效力等相關法律問題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初淺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在多數國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沿革 由于我國長期處于封建專制和男尊女卑的桎梏中,夫妻約定財產制被我國的婚姻立法所確認,曾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因為從我國的習慣看,夫妻對財產作出約定的并不多,另外,當時廣大婦女還沒有普遍參加工作,經濟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約定的規定,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以“但書”的形式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約定”的規定過于原則、抽象,是其在貫徹實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難。 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該案對1980年《婚姻法》有較大修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內容也作了較多擴展,從以前的“但書”到獨立成第十九條,并具體規定了三款內容。具體解決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的主體、約定的時間、約定的標的、約定的內容、約定的形式、約定的對外效力以及自愿、無效、債務清償等法律問題。 三、我國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現實意義 我國現行婚姻法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符合現實的社會狀況,對于尊重公民的權利自由,更全面地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其現實意義表現為: 第一、我國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后,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公民個人的財產日益豐富,夫妻財產關系也日趨復雜,無論是在品種上、還是價值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些都必然引起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發生變化。如果僅靠法定財產制來調整夫妻財產關系,顯然無法滿足夫妻生活的現實需要。 第二、確立夫妻財產約定制,就可以讓夫妻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以外,保持一定的經濟獨立性。夫妻雙方在共同承擔對家庭的義務以外,可對其余財產約定分別由自己管理和處分,并根據個人的愿望支配屬于自已的這部分財產,這樣既可以使夫妻充分行使自已的財產權利,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第三、隨著我國擴大對外開放,涉外婚姻也在逐年增多。相對而言,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非常重視約定財產制,其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因此,我國婚姻法承認夫妻財產約定制,不僅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尊重彼此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妥善處理他們的財產關系,而且也有利于減少與有關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的法律沖突。 因此,將約定財產制作為一種輔助形式,與法定的共同財產制結合起來適用,是我國現實經濟生活的必然要求,它體現了我國婚姻立法在夫妻財產制上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 四、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適用 。ㄒ唬┘s定成立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狈蚱迣ω敭a的約定是一種特殊的雙方法律行為,除必需滿足《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有效條件外,還必須滿足其本身性質所決定的特殊要求。具體有以下限制: 必須是夫妻雙方就其財產訂立的協議! 2、夫妻雙方必須在進行約定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婚前財產或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 4、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內容要明確。 (二)約定的形式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因為財產約定涉及到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和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它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必須經過雙方的慎重考慮后才能訂立。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防止和減少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所以,要求約定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履行必要的手續,這樣既可以體現約定行為的嚴肅性,便于當事人自我約束,也可以減少糾紛和歧義的產生,即使引發訴訟,也有助于法官據實裁判。 。ㄈ┘s定的內容 關于約定的內容,從確立財產約定制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我國對約定的內容也不應作過多的限制,只要符合前面分析確認的約定生效條件,符合我國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原則,且不違背我國社會道德標準,就應當讓婚姻當事人充分行使權利,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處理辦法。在具體立法上,筆者認為可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形式。 五、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依照第17條的規定,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二者可以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本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婚姻終止分割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約定不符合法定條件部分無效的,有效部分適用約定,全部無效的,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 六、我國現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亟待完善的相關問題 。ㄒ唬┘s定內容是否受限問題 關于約定內容的立法例問題,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法律對約定內容加以限制;另一種是對約定內容不加任何限制。我國民法學界不少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立法陳述是選擇了一種封閉式立法模式,認為其已明確地提出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當事人選擇約定。而法律實務界普通認為,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種開放式立法模式,婚姻當事人仍然可以對其財產約定內容進行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該約定就應認定為有效。筆者認為,從確認財產制的目的出發,我國對約定的內容不宜作過多的限制,只要符合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和基本原則,不違背我國社會的道德標準,就應讓婚姻當事人充分行使權利,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處理方法。 。ǘ┘s定和約定生效時間問題 關于約定的時間,目前世界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婚前、婚后均允許訂立。另一種只是允許在婚前訂立而不允許在婚后變更,筆者認為,夫妻財產是一種動態關系,內容在不斷的變化,數量也不斷增減,如果只允許婚前訂立,不允許婚后訂立,則既剝奪了夫妻對婚后所增加的財產行使約定的權利,也不利于夫妻根據變化了的家庭財產情況,對原來的財產約定作出必要的調整,影響家庭經濟和家庭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處理……”說明我國目前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財產約定的時間,但實際上肯定了夫妻在婚后、直至離婚時都享有財產約定權。 至于約定生效時間的問題,正是由于夫妻財產關系派生于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契約是婚姻契約的從契約,所以夫妻訂立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不能獨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締結夫妻關系的婚姻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準生效,附隨于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契約才能生效;橐鲆婪ǔ闪⒁院蟮姆蚱挢敭a契約,因婚姻契約已經生效而當然可以附隨生效;而婚前財產契約則只能在婚姻契約生效時生效。筆者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和約定生效的時間,立法上應作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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