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但在城鎮務工,并以務工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者。農民工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城市建設及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其勞動權益并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所謂勞動權益,是由勞動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及政治參與權益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其中,勞動者的人身權益包括就業權、職業安全權、自由擇業權、休息權;勞動者的財產、經濟權益包括勞動報酬權、福利權及社會保障權;勞動者的政治、文化權益包括結社權、職業教育權、民主管理權及罷工權。農民工現已成為我國工人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層面上切實保障農民工充分實現勞動權益,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農民工勞動權益法律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民工遭受著既有制度也有觀念的“非平等待遇”和“身份歧視”,其勞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頻繁發生,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一)民主管理權缺乏實現的機制 農民工大規模流動到異地就業,不可避免地改變了原有的鄉村政治版圖。由于他們常年在外,很難參與家鄉的村委選舉等政治活動,難以充分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而他們在流入地又無選舉與被選舉權,其民主訴求既難以通過原有途徑,又缺乏合適的新途徑,這就使得數以億計的農民工事實上被排除在國家民主政治進程之外。 (二)難以實現平等的勞動就業權 農民工因受農村戶口的限制,在城市就業時往往遭受不平等待遇。一些地方政府不但無視農民工在城市建設及經濟發展中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反而視農民工為城市的不安定因素,對農民工在城市就業設置了種種障礙。如對城市農民工實施總量控制,收取各種管理費,限制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及工種等。有些用人單位在招錄職工時,對農民工存在嚴重的歧視心理,即使農民工完全符合招錄條件,用人單位也不愿錄用。 (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被嚴重侵害 許多企業主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延長勞動時間,采用絕對利余價值生產的方式,或變相提高勞動定額,采用相對利余價值生產方式,對農民工采取超經濟剝削。采取各種手段,壓低工人工資,使工人工資長期于一個很低水平,有的甚至長期處于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水平之下。這些都侵害了農民工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相對于農民工所付出的辛苦勞動而言,他們所獲得的工資收入不但很微薄,而且時常面臨被企業主以各種理由拖欠、克扣甚至拒發的境地。由于能否按時獲得勞動報酬直接關系到農民工的基本生計,而拖欠、克扣、拒發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又具有普遍性和嚴重性,因而,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成為農民工眾多被侵害的權益當中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 (四)職業安全權被嚴重漠視 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保護其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由于職業安全權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息息相關,因此,其在勞動者享有的權利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然而,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企業受單純的趨利目標的影響,對勞動安全衛生隱患視而不見,致使勞動安全衛生事故頻繁發生。而此類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往往是農民工。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因公致殘人員近70萬,其中農民工占絕大多數。 (五)社會保障權缺失 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一系列制度。目前我國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初步建立并正在完善,但是農民工并未被納人其中。首先,就社會保險而言,城市勞動者大多享有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等多種社會保險權益,而農民工則基本享受不到任何社會保險權益。雖然一些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建立針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但總的來說,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狀況令人堪憂。其次,在社會救助方面,農民工遇有患病、工傷、失業等情形時,幾乎得不到社會的物質幫助和補償。再次,許多諸如定期體檢、休息休假等城市勞動者享有的勞動福利待遇,對于農民工而言也只能是奢望。 二、農民工勞動權益易受侵害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存在是農民工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體制性原因 我國城鄉有別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使城市和農村嚴重分離,將社會成員人為地劃分為“市民”和“農民”,并為他。城鄉戶籍制度的本質區別在于戶籍身份上所附著的福利差異,如城市居民因城市身份所具有的社會保障、社會保護、教育獲得以及其他公共服務,農村人口卻沒有。農民就是進了城,在城市工作、生活、由于沒有取得城市戶口,也就不能享有這些待遇,無法享用幼兒園、敬老院、康復療養中心等福利設施,無法享受醫療、交通、住房等補貼。農民工雖然從事著工人的工作,但是他們的戶籍身份仍然是農民,他們在就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障、民主政治參與等許多方面都遭受著和城鎮勞動者迥異的不平等待遇。雖然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農民工在上述諸方面所享受的待遇正在逐步改善,但在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未被完全打破、面對農民工的種種制度性障礙未被徹底消除的社會大環境下,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仍無法從根本上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地方政府行為的偏差是農民工勞動權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對農民工關注不夠,在勞資關系的調整中偏離了公平、公正的價值目標,在行為選擇上袒護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勞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放任不管,甚至站在用人單位的立場上,和用人單位一起對付農民工。地方政府對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模范,根本原因在于我們長期以來形成的“發展就是硬道理”的發展戰略。這里說的“發展”,實質是指GDP,指經濟增長,“發展就是硬道理”,實質是“GDP是硬道理”、“經濟指標是硬道理”,人均GDP、經濟增長成為考核官員的主要指標。于是,擴大投資、重復建設、資源的掠奪性生產也就成為必然。招商引資成了一些政府官員發展生產的主要手段,而在資本稀缺、勞動力供給相對過剩的情況下,為了經濟目標和所謂的“政績”,在勞資糾紛中地方政府常傾向于資方,對資本對勞動的超經濟剝削,對血汗工廠對工人的非人待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視而不見。 (三)企業勞動權益保障意識淡薄是農民工勞動權益易受侵害的直接原因 企業作為和農民工相對應的勞動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只有牢固樹立自覺保障農民工勞動權益的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工實現勞動權益。由于我國勞動力的供給遠遠大于需求,企業在勞動關系中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一些企業往往利用農民工所處的不利地位,無端侵害農民工的勞動權益。而農民工迫于生存的壓力,對企業的侵權行為大多姑息遷就,不敢依法維權,這無疑又助長了企業實施侵權行為的膽量。 (四)農民工自身維權能力弱是其勞動權益易受侵害的內在原因 農民工勞動權益易受侵害與其自身維權能力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導致農民工自身維權能力弱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一是農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識欠缺,這是導致他們維權意識淡薄,自我救濟能力差的主要原因。許多農民工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勞動權益,更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 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二是一些農民工為了保住工作、維持基本生計而委曲求全,對用人單位明目張膽或變相侵害勞動權益的行為忍氣吞聲,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他們捍衛自身權益的能力。 三是一些農民工在其勞動權益受侵害后因無力支付依法維權的費用,不得不放棄尋求法律救濟,致使用人單位更有恃無恐地實施侵權行為,這是造成農民工維權能力弱的又一客觀原因。 三、完善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的政策思路 (一)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 現行的戶籍制度既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形成的基礎,又在很大程度上強化和鞏固著這種城鄉二元經濟的社會結構。為了從根本上消除農民工實現勞動權益的體制性障礙,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就必須積極穩妥地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各地應從實際情況出發,逐步實行以常住戶口和暫住戶口為基礎的登記制度,并加大對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勞動就業、社會福利等其他相關政策的調整力度,取消對農民工在城市落戶及就業等方面的限制,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及《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關于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城鎮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及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的規定,逐步形成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的一體化模式,從制度上保障農民工的平等權。 (二)迅速完善相關法規,在確立農民工平等權益的同時,賦予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手段與有效途徑。 一方面,中央與地方政府均需要對現行法律制度與政策規制進行全面檢查,凡有違反平等、公正原則而損害了農民工權益以及阻礙農民工順利融入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規定,均應當盡快加以修訂;另一方面,應當按照平等、公正、共享等原則制定必要的新法規與政策。如勞動法頒行已逾十多年,已難以適應發展變化了的勞動用工形式,對農民工的保護作用缺乏,制定新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就業促進法)等就具有緊迫性。只有勞動法制健全,農民工的權益才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到維護,執法機構與司法機關才可能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或雇主才能完全明了自己的責任。此外,戶籍政策、就業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教育培訓政策、公共衛生政策等均有調控的必要。 (三)規范用工制度,切實推行勞動合同制,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奠定穩定的基石。 政府有責任督促用人單位或雇主與所雇傭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保雇主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規范化,并在規范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民工勞動就業崗位的相對穩定,這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穩定基石。同時,要強化工會的維權作用,積極推進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只有讓農民工融入勞動者群體之中,其個人權益才能在轉變為群體利益的條件下得到更好的維護。因此,政府擴大和強化勞動監察機構、監察隊伍及監察手段,既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必要投入,也是促使勞動關系走向和諧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成本。 (四)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平等就業權、勞動報酬權與生命健康權,促進農民工公平地參與發展成果的共享。 例如,迅速取消對農民工就業的各種政策限制與地域歧視,讓農民工獲得合理的工資報酬并且確保這種報酬符合分配正義的原勞動監察、安全監管措施,確保農民工的生命與健康權益不受損害。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應當盡快提高農民工的勞工成本,包括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并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通過確立平等的談判與協商機制來確保農民工工資增長機制正常化,通過財稅政策強勢引導雇主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福利。農民工勞動報酬與福利的提升,不僅能夠直接提高數億農民工及其家屬的購買力,進而改變我國經濟過度依賴對外貿易與投資拉動的弊端,而且可以促使農民工素質得到提高,并使農村居民的民生問題獲得進一步改善。因此,必須摒棄片面的勞工成本低優勢說,代之以適度提高農民工的勞工成本(含工資、保險及福利),并促使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 (五)開放城市教育培訓系統,盡快落實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權。 在努力促使農民工素質得到提升的同時,實現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并向新興工業化快速邁進。落實農民工的教育培訓權并非只是有利于農民工個人的事情,它實質上是國家發展與強國戰略的需要。由于農民工素質的提高與國家的核心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政府培訓農民工以提高其技能素質顯然責無旁貸。因此,政府需要有農民工培訓的專項投入,只有加大對農民工的人力資本投資,農民工的素質才能得到有效提高。高素質的勞動者才能生產出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是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所在,也是中國走向強國的必由之路。在農民工技能培訓方面,輸出地政府和輸入地政府的責任是并重的。在農民工初次輸出時,輸出地政府的責任更大,輸出之后則輸入地的政府責任更大,中央政府應起到統籌、協調的作用,并有專項轉移支付補貼農民工輸出地。而在農民工輸入地,不僅需要開放城市教育培訓系統,推進專門針對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工程,而且應當規范農民工的勞動關系,努力實現農民工就業的穩定。只有讓農民工安居樂業,針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才能夠收到實效。 (六)改進選舉制度與完善人民團體制度,賦予農民工有序參與當地政治事務的民主權利。 基于農民工異地就業和越來越多的農民工事實上已經在流入地定居,以及大多數農民工必將融人城市化進程的客觀趨勢,有必要改進現行的選舉制度和完善人民團體制度,賦予農民工有序參與當地政治事務的民主權利。在這方面,可以采取分類授權的方式,讓已在就業地定居(可以規定滿一定居住年限為條件)的農民工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讓流動性強的農民工群體通過工會等群體利益組織參與當地政治事務并發揮其應有的影響。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尤其是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協等組織中,應當明確規定有農民工代表、委員,各種具有政治色彩的人民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均應當有農民工代表參與其中,只有為農民工提供合適的參與當地政治事務的途徑,才能讓農民工實現有序參與當地政治決策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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