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法 的 效 益 與 平 等
一、法的效益價值 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律能夠使社會或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 1、法的效益價值包括資源利用上的效益價值與資源分配上的效益價值 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兩個大類。法律對于兩個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法律作用于自然資源的利用和分配,以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益。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河流、山脈、礦藏和森林等。這些資源盡管是自然生成的,但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和難以再生性。土地、河流、礦藏是天然的,本身并不依靠人類的勞動與創造。至于森林盡管人類可以培植,但實際上,人類毀壞的森林遠比人類培植的森林不知要多多少倍。即使人類能夠去培植森林,也遠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假以時日。法律能夠通過有關的規定保護土地、河流、礦藏和森林等,提高其利用的效益。具體表現為,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控制其開發與利用的數量;法律可以通過法律的運用提高其利用的效益,使以盡可能少的資源獲取盡可能多的效益。法使自然資源得以合理分配并發揮最佳效益。土地法、水法、礦產法和森林法正在很大程度上擔負著這一重要的使命。 法律作用于社會資源的利用和分配,以提高社會資源的效益。社會資源在很多時候都被人們所忽略。實際上社會資源的法律利用和分配是特別重要的。社會資源種類很多,其中包括權利、義務、政策、信息、機會等等。對于這些社會資源的利用和分配,法律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社會資源的利用和分配過程中,平等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價值準則。社會資源的平等利用和分配,必須依靠法律進行。離開了法律就難以避免利用和分配的無序化和不公正。保證社會資源利用和分配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目的:使有限的社會資源產生更多的效益,也同樣是法律的追求。為了使社會資 源利用和分配始終公正和具有最大效用,法律是必不可少的行為規則、調節機制和制度保障。 2、法的效益價值包括經濟效益價值和社會效益價值 經濟效益的獲得與增加是法的效益價值的重要內容。經濟效益是生產力水平的重要表現,是衡量生產力水平的客觀標準之一。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是我國現階段的根本任務,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目標。在一定意義上說,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也是我國現階段法律的重要價值之一。法律對于經濟,對于生產力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法律之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來體現的。尤其是有關經濟的立法與法律實施,對生產力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必然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法律。法律制定和執行得好,就會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否則,就可能妨礙經濟效益的提高,甚至使經濟效益倒退。這對于市場經濟中的法制建設來說,應當予以特別的強調和重視。 法律的效益價值,并不僅僅體現為經濟效益的獲得與增加,還體現為社會效益的獲得。社會效益的外延十分廣泛。就法律的效益價值來說,至少包括著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法律是權力機構運行的準則,確保權力機構的有效運行是法律的重要任務。權力運行中難以避免地會出現效率熵增現象。法律就是要為權力機構的運作提供一套有效規范,作為權力運作的準則,保證權力運行的效率;同時,法律還為權力運作提供一套措施,防止權力的廢弛,確保權力運行始終處于高效運行之中。社會公正,對于任何社會都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缺乏社會公正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舞弊的社會、黑暗的社會和動蕩的社會。法律是歷史證明了的、謀求和保護社會公正的最基本的手段和途徑。維護社會公正是法律的追求,屬于法律的公正價值的內容,同時也是法律效益價值的體現。 法律的經濟效益價值和社會效益價值,共同構成效益價值。在二者并不矛盾的時候,任何一個方面的增加都是效益價值的成;果,都應當被肯定。但在二者矛盾的時候,就必須注意:完全忽視:經濟效益的法律,即使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其效益價值也是值得疑慮的。但任何否定社會效益的法律,即使很有經濟效益,也不能在整體上說是有效益的,因為,它在獲得經濟效益的同時失去了社會效益,社會公正成為了經濟效益的代價,法律的效益價值也就因此而被大打折扣。價值理論所要求的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別發展與同步發展,而不是二者的相互矛盾、抵消、否定。 3、法的效益價值包括法律上的效益價值和法律外的效益價值 法律上的效益是指法律的制定、執行、遵守和監督上的產出減去投入后的結果。法律上的投入包括若干法律資源的使用,如一定數量的法律文件、法律規范、法律文化、法律教育、法律宣傳、法律機構等。在法律機構中又包括警察機構、檢察機構、審判機構、監獄,以及警察、檢察官、法官、法警等。它們的投入即是成本。對于法律上的效益,所追求的是如何使有限的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產出,如何使適當的投入獲得滿意的產出,如何使最大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等,總之如何最有效益。在法律的效益問題上,我國主要的問題是總體上的投入嚴重不足和具體中的產出太少。在總體上的投入不足,就不可能有總體上的理想產出,當然不可能有總體上的滿意效益。在具體上,又常常面臨的是較大的投入,得不到應有的產出,效益同樣不如人意。如何提高法律上的效益是法律效益價值研究的重要內容。 法律外的效益是指在法律作用下的、法律之外的社會方面的產出減去其投入后的結果。如城市管理,就是在若干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作用之下進行的。城市管理需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經費,這就是其成本,但是其產出或許很高或許很低。也就是說,或許很有效益,或許沒有多大效益。法律外的效益是法律的效益價值的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更大的部分。法律的效益價值既體現在法律之內,更體現在法律之外并在法律作用之下的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二、法的平等價值 平等的現代概念有如下的理解:每個成員,僅僅因為他是社會成員之一,就有權不僅享受其他成員所提供的個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權享受每一個人都想得到而實際上確實對人類福利有益的一切好處的機會。這種觀念已被人們所普遍接受。也就是一切社會成員都有權得到與其他人相同的對待,任何人都不會因為任何理由得到與他人不同的物質利益和其他的好處。所以,平等又可以作為原則從兩個方面去理解:1、在人類美好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方面,它要求實現人類狀況的平等,并且在個人能力允許的前提下實現工作和娛樂機會上的平等;2、它要求采取一視同仁的普遍原則,以保證分配標的不會在第一方面的要求實現以后又被一部分人掠走。但一視同仁的原則必須在一些例外。區別對待首先是有利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所以,平等可以簡單歸納為:“人與人的對等對待的社會關系。”[ 卓澤淵:《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頁。]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出,平等這一概念對一般人而言最簡單不過,但同時平等的概念之于一般人而言又是最不容易理解的。這就在于平等的概念所包含的特質是不能與其他的概念相混淆。 1、平等不是平均 平均就是沒有差別,就是在機會的占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平均在本上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是平等所不相容的。而在任何一個歷史時期,只要平均代替平等,歷史就不可能向前發展,或者是歷史的倒退。歷史上,每一次用平均代替平等的情況,都是對當時激化的社會矛盾的一種簡單解決。這種平均不可能長久持續,如同人們不可能長久地在諾亞方舟中和睦相處。 平均的最不可取之處在于其表面上雖然反對剝削,但是在其背后卻生存著新的剝削,是在批判和反對剝削的基礎上同時又確立并維護著新的剝削,同時使這種剝削合理化、普遍化。這種剝削對人類的潛在危害比之我們所說的一般意義上的剝削要大得多。它腐蝕人們的進取精神,消磨人們的意志,是人類社會的反動。 2、平等是和特權相對立的 平等與特權是相對立、相矛盾的,特權是平等的否定。只要有特權的存在,平等就不可能實現。在奴隸社會,奴隸主階級的貴族官僚享有各種特權,奴隸主相對于平民來說也享有不同的特權。所以,在奴隸社會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封建社會,封建帝王擁有特殊的地位同時具有特殊的權力。他凌駕于一切人之上,也凌駕于法律之上。貴族和官僚也擁有各方面的特權,如“八議”制度,就是將封建貴族與其他的平民在司法上區別開來,在定罪和量刑上擁有其他平民所沒有的特權。 3、平等和歧視也是相對立的 平等的對立面不僅僅是特權,同時也包含歧視。在特權的前提下沒有平等,在歧視的面前同樣沒有平等。作為一種社會人際關系的產物和狀態,歧視是指人對人的一種不應有的不平等的低下看待。特權的享有者往往是對他人的“掠奪”和“欺辱”,而歧視的承受者往往是被他人所“掠奪”和“欺辱”,特權擁有者的權利在擴張,歧視承受者的權利被侵害。特權者的權利超出了一般人的限度,歧視承受者的權利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如同特權一樣歧視是對平等的否定。從社會倫理意義上考慮,歧視比特權更不人道,更不合理。它公開地把人不當做人。不把別人當作人來認識、對待和尊重,把人人為地劃分為弱肉強食的等級。歧視是對人權的粗暴踐踏。歧視使有的人高居天堂,使有的人被羈絆于地獄;使有的人失去了善良、公正與文明,而沉醉于邪惡、偏私與野蠻;使有的人被欺辱、虐待、奴役。從法律意義上考察,歧視往往表現為:作為特權的另一個極端,人不被當做與他人同等的人;受歧視者的應有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應有確認,即使確認也得不到與他人同等法律權利的同等法律保護;法律義務比其他人格外沉重,被不恰當地過多要求。歧視與特權具有內在的密切聯系。一方面存在特權,另一方面就必然存在歧視。一方面存在歧視,另一方面就必然存在特權。只不過特權側重于權利的不當膨脹,歧視側重于權利的不當剝奪。特權與歧視同樣有害于平等,與人類進步格格不入。[ 卓澤洲:《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頁。] 4、平等并不反對適當的區別對待 區別對待有時難免會導致特權或歧視的產生。但區別對待并不必然如此,適當的區別對待甚至是維護或實現平等所必需,是平等的表現。三、當代中國利益關系的特別復雜性 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可以說在調節著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但當代中國法律所調節的利益關系卻是特別復雜的。這種特別復雜性性根結底是由以下四個方面的國情決定的。 多資源更多人口 中國是一個擁有12億人口的大國,但它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卻并不優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這一特點對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響是極為巨大的。 2.中國是一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 自70年代未開始的短短20年中,中國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但我們切不可忘記,中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正如有人所說的,了解國情,離不開“世情”,只有把自己融人日新月異的世界,才能更好地把握我國的現實,有家美國公司,按照人民的實際購買力,比較中、美、日三國的競爭優勢與局勢。結論是:中國只在勞、動力資源方面具有優勢。而美國則兼有自然資源、資本資源、技術資源三種優勢;日本也具有后兩種優勢。“人口的懸殊及壓力最為突出,把世界高收入國家人口加在一起,中國人口等于他們的1.4倍。從18世紀后半期工業革命至今,這些國家花了200年,才使得8.5億人口進入工業社會,成為今天的發達國家。而中國即使下個世紀初成為工業化大國,也僅僅是使15億~16億人口走出貧困,進入現代社會,并不是進入發達階段!雹賉 《人民日報》記者班明麗:《最大的國情――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載1997年8月5日《人民日報》。]所以,我們一方面應看到,我國現在的生產力與20年前相比,已經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另一方面,也應看到,總的來說,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地區發展不平衡,生產力不發達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社會主義制度還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不成熟,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還不夠健全,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小生產習慣勢力在社會上還有廣泛影響。總之,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仍處在初級階段,這一特點也清楚地告訴我們,在立法、執法、司法中,都應注意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 3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體制改革。 體制改革,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必然要觸動和調整原有的利益關系,特別是經濟利益關系。在改革過程中,當然要出現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地方、部門、企業、群眾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矛盾;出現多數利益與少數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之間的矛盾。這些利益矛盾對法律的作用是一個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當代中國社會的現實生活也充分表明了利益關系的特殊復雜性。由于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即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上出現了許多新的利益群體。各種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從性質上講,“大量的是在人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發生的人民內部矛盾,大都不具階級斗爭性質。”[ 參見沈寶祥:《要認真研究和處理新條件下的人民內部矛盾》,載1993年4月9日《人民日報》。]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以及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的加快,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人民內部物質利益的矛盾,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這些復雜的利益關系的矛盾必須及時地、有效地加以調整,如果任其發展,就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破壞社會安定,阻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4、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和個人的心理因素發生兩個變化 在舊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物質利益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平均主義為主的社會分配不公,以及由此帶來的缺少社會活力等。改革開放以來,這種局面開始改變,出現了新的變化,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由于多種經濟成分和經營形式的出現,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樣化,人們的收入也開始拉開差距。但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一是由于管理體制和法制不夠完善,使一些人鉆了空子,牟取了暴利,從而造成了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引起群眾不滿。二是由于改革發展不平衡,在國有企業絕大多數職工的收入與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某些人和某些個體經濟者的收入之間,存在明顯不合理差距,行業之間也存在收入不盡合理問題。其次,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會產生許多新的矛盾。如自然資源的貧富、土地地力的差別、區位優勢的不同以及人們科學文化素質的高低,觀念上的差異等,都會給人們帶來不同的物質利益,也就形成地區之間、個人之間先富與先富、富裕與貧困之間的差別。再次,在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根本性轉變時期,一部分群眾會發生特殊的暫時困難。例如,由于產業結構、企業結構調整,一些國有企業陷入困境,一些職工下崗待業,等等[ 楊春貴:《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載1997年5月6日《人民日報》。]?傊,這些變化都說明法律在調節利益關系時的特別復雜性。 四、法律在調節效益與公平關系時的評價準則 法的價值含義之一是指它的評價準則,即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么標準來對它們進行評價。 在這種利益關系的矛盾中,有的是不同類利益的矛盾,例如國家與集體或個人三種利益之間的矛盾,或者是同類利益之間的矛盾,例如這一地區的利益與那一地區的利益,這一部分人利益與那一部分人利益之間的矛盾。這些不同的主體都會以正義、公平或合理等名義來主張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律在調節各種利益關系的矛盾時,也就意味著調節和緩解利益與正義之間的矛盾。 當然,形成利益與正義的矛盾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限于主體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而產生的矛盾。例如在發生某個利益矛盾的場合下,第三者“仗義執言”,為了主持正義而講公道話,從而出現利益與正義之間的矛盾。 法律在調整各種利益關系的矛盾或利益與正義之間矛盾時當然需要一些用以指引調節矛盾的標準或準則。在當代中國,這些標準或準則都以國家的根本任務為基礎,即根據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建設。 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經濟效率的含義一般指所消耗的勞動量與勞動成果的比率。這也就是說,如某甲的勞動量與勞動成果的比率是1:3;乙的比率是1:1,這就表示甲的勞動效率高于乙的2倍。按照按勞分配原則,那么甲的收入就應高于乙的收入的2倍。但這是對經濟效率的很簡單的說明。事實上現在講的效率優先意味著在效率與公平這對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導地位,是生產力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體現。因此兼顧效率與公平是指國家在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時要優先考慮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因素,而且也要考慮是否公平的道德因素。如果僅顧公平而不顧效率,就會阻礙經濟發展。反過來如果僅顧效率而不顧公平,社會成員之間就會出現收人差距過大,分配不公以至形成貧富懸殊的現象,而這種現象必然會觸犯人們的正義感,引起社會上大多數人的不滿,造成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 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高效率,市場經濟能促進高效率。市場競爭事實上是追求利益的競爭。但市場本身不能解決收人分配不公問題,這也說明了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必不可少的,兼顧效率與公平,兼顧正義與利益的矛盾,正是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方面。 效率與公平是社會發展中的一對矛盾。公平傾向社會成員利益平等化,但卻容易忽視社會經濟發展的高效率。效率強調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但卻容易忽視利益差別的擴大。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前,人們把公平錯誤地理解為平均主義,將公平與效率對立起采。實踐證明,平均主義只能導致共同貧困。自改革開放以來,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允許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以達到共同富裕的目標。但在實行這一政策的同時必須防止或消除社會不公平、貧富懸殊等現象,并堅決制裁以違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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