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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及其賠償責任主體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及其賠償責任主體
     
     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在帶動世界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在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年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約20萬起,因車禍致死人數5萬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別上升到30多萬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約7萬多人;隨著機動車輛的直線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兩項指數分別是75萬起、10.6萬多人和77萬多起、10.9萬多人。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統計,今年上半年我省共發生城鄉道路交通事故1092起,死亡248人,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仍在一人以上。[ 《海南日報》2004年7月14日第3版]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訴訟案件,每年都是很多的。本文對構成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及其賠償責任的主體進行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及特點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體,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高級轎車,時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機動車輛,時速也保持50—80公里之間。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圍。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出于行為人的過失。在侵權的民事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形式既有行為人的過失,也有行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過錯形式,只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失。 3、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必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由四個要件構成。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組成要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的道路事故賠償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此責任,只要有損害結果發生,并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大生產的發展和汽車等高速運輸工具的發明,一些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和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對于高度危險作業造成的損害,如果按照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往往由于不能證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得不到賠償,這很不利于對受害人(弱者)的保護,容易造成社會關系緊張。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各國立法對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賠償責任相繼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彌補過錯責任原則之不足。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加大高度危險作業者的注意義務,有利于防止損害的發生。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危險來源于機動車一方,而不是行為一方。根據“危險控制理論”,誰最能夠控制和減少危險,誰就應當承擔回避危險結果發生的責任。因此,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機動車駕駛人高度注意義務,促使其謹慎駕駛,盡可能避免損害發生。二是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在制度設計上實現對弱者的保護。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要求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較大的責任,無疑是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運用無過錯責任,其積極作用在于較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加重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能最大限度地預防事故的發生。但目前在我國經濟和保險業還不夠發達的條件下,要實行無過錯責任,阻力不小。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
     1、機動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員是承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主體。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被認定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員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而在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就是駕駛員(當然,作為另一方當事人,如行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除外),因此,駕駛員是承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主體。但是下列情形,機動車駕駛員對機動車輛致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單位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52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所在單位應對駕駛員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駕駛員不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駕駛員是機動車所有人(即車主)雇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從以上司法解釋規定的情況來看,雇主雇傭的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或依雇傭合同進行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但是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則不能直接向機動車駕駛員主張損害賠償之請求權。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向駕駛員行使追償權,這已經是另一法律關系了,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2、駕駛員所在單位和機動車所有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2條規定的精神,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所有交通事故都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根據國際慣例或通行做法,確定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根據在于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根據此原則,車輛所有人與駕駛員的責任的確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在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場合,應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原則來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在一般情況下,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合法地轉移給他人占有時,機動車的合法占有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作業人。因此,租用人、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下列情況除外,仍由車主負責:①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②明知車輛有故障的所有人仍轉移占有。③ 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④租用、借用人是其屬員或家庭成員。⑤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對于租用人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因出租人與租用人都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應由雙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且應以出租人為主更為妥當。
     2、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者
     盜竊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特別是盜車人支付能力不足時應當怎么處理?盜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無法承擔責任時應當如何處理等。在1999年以前,學者意見分歧較大。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車輛所有人保管車輛是否有過失來認定,如有過失的,應承擔責任;如無過失者,不承擔責任。承擔責任者,應與盜車人連帶負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對這種情況由駕駛車輛的盜車人承擔賠償責任。盜車人逃逸不能賠償或者支付能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可以由車輛所有人墊付,以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對此問題,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作了明確的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為正確。因為,車輛被盜用,說明車輛所有人已經喪失了對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且本身已經造成了利益損失,再讓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從理論上說不通。
     3、擅自使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擅自使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主張亦有不同。有的主張由擅自使用人承擔責任,有的主張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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