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庭審直播的理性思考
公開審判的基本體現之一就是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并通過新聞媒體間接地向社會公開,以實現新聞媒體對公開審判的監督。公開審判是新聞監督的前提條件和保障,新聞監督是實現公開審判的重要手段之一,甚至其實際功用要大于公民的旁聽。對此臺灣學者林山田曾說道:“由于現代大眾傳播工具之發達,是公開審判原則更能發揮監督國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為經由新聞記者在法庭之現場采訪,以及就審理與審判內容所作之新聞報道,更是公開原則從早期之直接公開,轉化為間接公開,除法庭現場直接公開外,尚有大眾傳播工具所提供之間接公開,而擴大公開原則所及之范圍。”公開審判原則的出發點是實現社會公眾對司法監督,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此,新聞媒體的參與和報道,使這項重要的訴訟原則落到實處,成為實現公開審判原則目的的重要手段。 一、產生原因 首先,現代社會人們工作繁忙,生活節奏加快,不太可能經常以旁聽的方式監督司法,這就使直接的公開有了一定的局限性,也就為間接的公開留下了合理的發展空間。而新聞媒體的參與報道恰恰擴大了審理公開的范圍,最大限度實現了公民知情權與監督權。另外,直接的公開審判需要為公眾旁聽提供場所等物質條件,而現在仍有很多地區法院受場所、設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滿足旁聽的需要。因而,通過新聞媒體實現間接的公開,不失為公民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一個可取思路,也是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徑。近期,北京中級人民法院發放記者證、采訪證,保證和規范新聞記者采訪、報道的做法,就是很好的開端。而近幾年來,特別是邁入二十一世紀后,電視的庭審直播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和新聞媒體宣傳法律、進行普法教育、監督法律的主要渠道。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出:要將憲法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各類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不允許“暗箱操作”。公開審理案件除允許公民旁聽外,逐步實行廣播、電視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 二、庭審直播的利弊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訴訟案件,除某些特定情況下,應當依法一律公開審理。這些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1998年7月10日,中央電視臺對十大電影廠提起的電影版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庭審理首次進行了現場直播。這一“歷史性的直播”引起了司法界和新聞媒介的廣泛關注,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在此之前或之后,地方新聞媒體,包括報紙、雜志、電視、廣播也很熱衷于報道審理活動,特別是各級電視臺,一時間“庭審紀實”、“現在開庭”、“電視法庭”等欄目成為公眾關注的收視熱點。電視直播庭審過程似乎成為法庭公開審判,媒體監督司法的一種時尚,同時也引發了法學界對電視轉播庭審利弊的討論。 從傳統上看,法庭仍然是迄今為止對鎂光燈排斥最嚴厲的場所。為維護法庭的神圣和權威,一般是禁止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的,更不用說是現場直播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審理公開進行,但不允許攝影和錄像,而是由兩名畫師在庭上作速寫,然后將速寫提供給各新聞媒體發表。然而,法庭排斥錄像、電視轉播的情況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從聯合國的司法準則或一些國際區域性組織所簽訂的條約來看,也允許對庭審現場進行直播。《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第6條明文規定:“本基本原則要求有對法庭進行現場直播或錄音錄像的權利。在允許直播時,本基本原則應當保持適用。”前幾年,紐約州法院就允許電視臺轉播了轟動一時的四名紐約警察槍殺黑人青年阿馬德·迪阿羅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而觀看辛普森案件電視轉播的公眾更是盛況空前。庭審直播保障了公眾了解審理情況的權利,擴大了旁聽群眾的范圍,是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擴大化。 (1)、庭審直播是公開審判的一種形式,有利于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意識。通過觀看直播,人們不僅僅能夠了解審理過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實,同時也潛移默化地學到了許多法律規則,養成了法律程序觀念和意識,這對于法治國家的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2)、有利于公眾對司法程序的監督。“暗箱操作”是司法腐敗的溫床。某些司法人員拒絕新聞記者的采訪或者為采訪設置障礙,其實是怕輿論界妨礙他們搞關系案、人情案。而庭審直播的表象是公開和透明的,通過審判的公開和實實在在的監督,以杜絕法律在一些人手中的“伸縮自如”現象。新聞媒體對庭審的直播,實際上代表了公眾對案件審理的關注,這種形式顯示了法律的精神,較之公民的旁聽,司法活動會受到更大的監督,從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庭審判水平的提高,加強審判人員依法辦案的自覺性和秉公執法的責任感,也間接體現著訴訟的公開審判原則。 司法界與新聞界聯手向社會公開庭審,是司法體制改革和社會進步的必然,7月11日中央電視臺現場直播庭審的275分鐘,必將載入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史冊。 然而對于庭審直播,在司法的實踐中還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首先,對庭審活動的現場直播在國內外都存在爭議。因為司法程序有其特殊性,電視直播給法官帶來的心理壓力或激發的‘作秀欲’都會影響庭審活動的莊重和嚴謹,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攝像機能夠直播的畢竟只是表象,他難以挖掘影響司法決策的各種背后因素。實踐中的現場直播忽視了審判的復雜性和司法裁判的特殊性,法庭是法官和訴訟參與人做出理性判斷的法定場所,刺眼的光線,攝影師的不停走動,必然會給法官和訴訟參與人造成心理壓力,影響控辯雙方在庭審時的現場發揮,妨害法庭的莊重性。以九八電影第一大案為例,中央電視臺動用了六臺攝像機,鏡頭一起聚焦,庭上竟發生了法官突然停下來,靜場幾分鐘等解說人做手勢再進行的情況,有被告反映:“由于電視直播的介入,使最后辯論時間太短,只給了我們12分鐘,我們的辯論受到了限制。” 其次,對于庭審直播,法庭考慮到自己的社會形象,勢必挑選最有把握的案件,安排最具水平的法官,從而使直播過程萬無一失。可這樣一來,電視觀眾所看到的并不是法庭審判的正常水平,通過直播的監督又從何談起? 再次,我國的庭審模式與英美法系的庭審模式很不相同。后者是所謂的“對抗制”模式,庭審過程的主導角色是雙方律師,尤其是在有陪審團的時候,律師更是要使出渾身解數,說服作為法律外行的陪審團成員相信本方的主張是更可信的。而我國的模式卻屬法官主導型,絕大多數活動都以法官為主角而展開,法官指揮和控制著訴訟活動的內容、范圍和方式,律師和檢察官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被動地回答法官的提問,程序沉悶乏味,陳述冗長,枯燥之至。這樣的直播究竟能夠吸引多少人專注地在電視機前坐上四五個小時,對于培養法治意識的作用又還會有多大呢? 最后,法官為了避免庭審直播時可能造成的被動與錯誤,往往事前會見當事人,擬定裁判文稿,這就難于避免先入為主,使庭審流于形式,根本違背了訴訟法的公開審判原則。有的甚至為了避免庭審直播,草草地在庭外調解息訟,這又何為公開? 三、對完善庭審直播的幾點建議 的確,庭審直播這一形式才剛剛開始,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還有待認真研究,但依法公開審判是大勢所趨,不可逆轉。這既是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社會的呼喚。直播消除了人們對審判活動的神秘感,法律主動接近百姓,通過電視走進了千家萬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電視直播有利有弊,如果操作得當,會利大于弊。在當前,最重要的是將庭審直播的弊端降到最低限度,以避免操作不當或導向有誤,從而引起負面問題。 (一)、盡可能減少直播對法官、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的壓力。法庭是當事人雙方利益相互沖突的場所,律師需要一絲不茍地展開自己的論證,法官需要全神貫注地對庭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做出及時而權威的反應。電視直播或多或少會給他們帶來一定的心理負擔。庭審對于媒體的公開,我們不妨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先是對庭審進行錄像,然后是有選擇地直播庭審的核心環節,最后才是庭審全過程的直播。電視錄像中,所有法庭場景都拍攝自真實的庭審過程,由電視工作者做了一些剪輯處理,從而使整個報道更精練,對訴訟各方的心理壓力也是一種釋放,不失為一種形象而直觀地進行普法的好形式。核心環節的直播可以使法官、律師和訴訟當事人把工作重心、心理準備集中于庭審控辯等核心環節,個人才能在直播中展示,能力在直播中培養,信心在直播中樹立,使他們逐步適應直播這種公開形式,減少鏡頭對其表現所帶來的干擾,化壓力為動力,使自己具備足夠的業務知識和心理素質準備,來迎接庭審全方位公開直播的挑戰。 (二)、直播的頻率不宜過密,不要搞成自上而下的“一窩蜂”。目前,庭審直播在一些地方有過濫的傾向,各級電視臺重復直播同一性質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庭審過程,以致不能受到應有的成效,影響公開審判原則的目的和效能。對于這一問題,各級新聞媒體應與司法界協商制定相應的執行措施,可予以借鑒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制度,對于有全國范圍影響的案件,由中央電視臺等國家級電視臺負責直播,如中央電視臺對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進行的電視實況直播;各省、市、地方電視臺,可直播地區范圍內與公眾關系密切的、帶有典型意義,對司法界能起示范作用的各類案件。既能對現實中當地典型的民事、經濟糾紛予以公開關注,又能對其他省市地區的同類案件給予一定的啟示,如出租車司機撿到旅客遺失在車上的巨額錢款不還,是否屬于犯罪行為等等。這樣不僅能擴大各類案件對于新聞媒介的公開面,而且能使投入成本較高的庭審直播達到經濟的目的和效益。 (三)、進行訴訟模式的變革,增強庭審的激烈程度和可看性。我國現行的以法院審判人員為主導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勢必造成重實體、輕程序,重職權、輕當事人訴權的現實。為了更好地有利于庭審直播對公眾的吸引力,完成這類節目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最根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變革職權主義為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以增強庭審的激烈程度。當事人主義中的雙方當事人積極主動的攻擊防御,使訴訟的過程和結果被視為他們自己行動的產物,當事人及律師為了主張自己的訴訟要求和證據材料各盡其能,在庭上針鋒相對,唇槍舌劍,雙方在法庭上的言行較之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枯燥乏味的問答可能對一般公眾有著更多的魅力,能使最廣大的觀眾愿意也有興趣通過電視這種最為大眾化的傳媒,對庭審過程進行直擊,使庭審直播真正成為公眾學法、用法的生動課堂,切實加強人們對法治觀念的培養及對法制建設、適用法律情況的關注。 (四)、借鑒其他法治國家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盡快制定一部內容充實,體系完備的《新聞法》,制約新聞媒體的恣意和對法庭不當的是非評說等等問題,接受法律約束,避免形成新聞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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