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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書證與物證的聯系及區別(一)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論書證與物證的聯系及區別
       古今中外,無論什么國家,對訴訟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這一點,都在法律中有或多或繁的規定,以保證其司法機關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來查明事實、處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都在圍繞證據解決糾紛。物證與書證就是證據最為重要、較為普遍的兩種證據,它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什么是物證呢?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物證定義為:以其外部性,存在場所,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而《民事訴訟法》則將物證定義為:以其形狀、質量、規格、受損壞的程度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書證是指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缎淌略V訟法》則將書證定義為: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物證與書證的聯系
       (一)它們都是實物證據。根據證據形式的訴訟法表現形式、存在善、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言詞證據是人的意識對案情作出反映而形成的,凡證據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來反映,以語言形式表現的叫做言詞證據。實物證據是以各種物品的特征、存在的狀態和變化以及各種物品之間的聯系形成的。它是物理狀態、自然現象表現出來的。實物證據是在勘驗、搜查中發現和收取的并以扣押的方法加以妥善保管或封存。實物證據客觀性較強,看得見,摸得著,不易受人的各種主觀因素的影響,物證與書證都是以實物形態表現出來的,因此,物證與書證都是實物證據。并且,其證明力都具有客觀真實性比言詞證據強的特點,倡,實物證據自己不能表達案情,即所謂“啞巴證據”,它易為人更換和篡改,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其證明力需要借助科學技術鑒定來加以判定。
       (二)物證與書證在相同的表現形式,它們都是以物質形式來表現的。物證是以物品或物質痕跡為載體。如殺人罪犯所用的兇器和犯罪現場留下的腳印、血跡、強奸案件中的精斑、毛發等,書證往往以金、木、竹、石、布、革以及紙張等為載體,例如記載在的布匹、紙張上房契、書信、合同等等,它們的內容都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為系,即能不能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獨立地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凡是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證據,就叫做直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反映,一個直接證據經過查證屬實后,就可以對案件主要事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直接證據證明過程簡單,無須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但是,直接證據必須依賴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是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的內容一般都具有意思清楚、明確、具體的特點,可以一看便知,完全可以憑借書證所反映的思想內容,順利地弄清有關的案件事實真相,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時的處理。特別是某些法律文書作成后,又經公證或鑒定,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做出審查、核實的,往往無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就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這在懂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更為明顯。例如犯罪人記錄作案過程的日記,雙方簽定的合同等這些書證,其記載的內容就可以獨立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獨立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種情況的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構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共同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對案件的主要事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1)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本身都沒有單獨的證明作用,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并且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具有證明作用。(2)間接證據的關聯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據證明過程中相互結合所決定的,這就叫間接證據的關聯性。運用間接證據查明案情,不僅要審查間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可靠,而且要審查間接證據之間以及各個間接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客觀聯系。從它們之間的客觀聯系中確定其證明作用。(3)間接證據的證明過程較復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4)間接證據必須互相一致,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須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因此物證是間接證據。物證是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物質痕跡,由于它們以物質特征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性并非一目了然,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證據,來發現它們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物證對案件事實證明的間接性主要表現在物證與案件事實的聯系不明顯和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這兩個方面同。例如殺人現場留下的兇器,經查該兇器是張三的,但是不是張三所為的殺人?這兇器就只是一個間接證據,它只證明該兇器是張三的,但并不就意味著人是張三所殺,要證明是誰持該兇器殺人,就還有一個復雜的判斷、推理的證明過程。
       (三)兩者的證明方法不同,物證以物質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物質特征是物品所持有的屬性,包括物品的外部特征和內部特征。物品的外部特征是指物品的物理結構(如質量、密度等)和化學成分。物品和物質痕跡證明案件事實,無不依靠上述物質特征。如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工具證明案件事實,往往以其外形、顏色以及所處的位置等物品的外部特征:買賣合同糾紛中合同標的物往往以其數量、重量和質量證明案件事實。以物質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是物證的一個重要特點。其他任何證據,均不是以其物質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的言詞證據,都是以人陳述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實物證據中,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和音像資料都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惟有物證是以物質先生證明案件事實。
       書證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書證必須是以文字、圖畫、符號等記載或表達人們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夠為人們認知和理解,可借以發現信息。這是使其成為書證的前提條件。書證表達人的思想內容的方式,最常見的是使用文字,但又不局限于文字,如使用符號、圖畫等方式來表達思想內容,也無不可。書證的物質材料,以紙張居多,但也有其他材料,如布帛、皮革、竹木載體的。
       (四)在司法實踐中,同一種物品還具備了物證與書證的兩種特征。物品上的文字所反映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時,它是書證,而當以該物品的外部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時,它又是物證。例如貪污案件中,被告人涂改的報帳單據,以涂改前后數額差作為認定貪污數額的,該單據則屬于書證;根據涂改的痕跡證明為被告人所做所為時,該單據又為物證。
       二、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一)從三大訴訟法來看,它們的地位是不一樣的!缎淌略V訟法》把物證放在第一位,書證放在第二位,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卻把書證放在第一位,把物證放在第二位。這樣的編排不無道理的。在刑事訴訟中物證是“證據之王”,有了確實可靠的物證,不管雙方當事人如何巧言善辯,也不管評價如何見風使舵,更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真是假,甚至翻供,都可以認定案件事實。因此,物證是制服翻供、翻證的有力武器。物證是檢驗言詞證據是否真實的證據。案件中的各種言詞證據,各說各有理,甚至以假亂真,虛實并存,真真假假,各執其言,千變萬化,錯綜復雜。惟有物證的客觀性較強,它可以檢查真假,衡量虛實,去偽存真。物證是查明或證明案件事實的有效手段。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在實施的過程中,必須會在客觀外界留下各種痕跡和印象,甚至留下各種物品。這些物品、痕跡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它必須同案件事實產生一定的關聯性,因而反過來它又對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起重要的作用。根據現場所扣押、提取的各種物品和痕跡,可以確定偵查方向,提供偵察線索,推斷作案手段,判定作案性質,同其他證據相結合,可以查獲罪犯,確定犯罪嫌疑人,甚至可以判決其有罪、無罪或罪行輕重的問題。物證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利武器,也是促使當事人如實陳述的有力手段。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時時刻刻都在反調查、反偵查、起訴和審判。但是,事實勝于雄辯,真理總會戰勝邪惡。在鐵的事實面前,客觀真實的物證不僅能打消其僥幸心理,而且會從根本上制服犯罪分子,使其認罪服法、坦白交代。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和所表達的思想來證明待證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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