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用 繼承制度幾乎相伴著財產私有制而得到沿襲和發展。財產繼承制度,是人類社會得以發展到今天的重要保證。隨著人類婚姻制度的產生,公權對公民私人行為的規制,使得人類的財產制度,被賦予了身份權的色彩。然而,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有悖人性的規定,以及時代的發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現成為可能。原有的繼承法制度同婚姻法制度已經形成一個有機體系,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便成為了無論是國內國外的婚姻法與繼承法制度,都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旨在對中國婚姻制度的剖析,立足當前社會現實,側重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當事人合法財產保護的角度,對中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進行批評。 關鍵詞:繼承法 婚姻法 人本思想 非婚生子 法律保障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概述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這個詞的出現,其實是對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讀。這個過程,幾乎伴隨著人類婚姻制度出現的始終,非婚生子女就已經出現了。然而什么導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現呢?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問題,又是如何確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確立,對婚姻生活中的無過錯當事人,又帶來那些沖擊呢?本文將從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來解釋非婚生子女產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來的社會問題,引發的對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的確立的原因,最后將重點分析該制度對無過錯當事人財產的侵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問題:我們人類自從學會和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開始,就對過去的一些老事物的概念按照當時社會環境和人們的思想在法律上給了定義,并對以后出現的新情況和事物在時機成熟的時候也進行了法律上的定義,使它們在當時或今后法律上可以得到一個更好的保護和延伸,并對今后的立法或法律的修改起到了一定的借鑒和擴展的空間,并使其有了一種良性的發展環境,所以說從上可以看出任何一種事物的權利和利益的保護都是首先從明確其概念開始的。而我國目前的婚姻法至今未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給出一個法律上的準確定義,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書上有了不同的定義,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有了意思相同或相近而用詞又有差別的特點,比如在一本書中對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是指婚生子女的對稱,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而在另一本書中對非婚生子女的定義是非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與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所以說我們可以從其概念的不統一看出我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還是有問題存在的,其保護的力度和重視的程度還是不夠的,也就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不到一個很好的有效保護,從而也使非婚生子女的一些問題在保護的時候無從下手,這樣也會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得不到一個明確保護的地位,使其某些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和確定,所以說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的情況和環境的前提下才可能談到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否則談到的任何一種保護都是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和缺乏依據的。因此我們只有在給非婚生子女一個能夠反映其自身的真實情況和符合自身特點,并跟當今社會環境相吻合的概念的時候,我們才可以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有一個更好的保護,只有這樣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才可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的修改中慢慢的變的系統化和完整化起來,使其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得到真正的保護。這樣也便于非婚生子女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同時也有助于非婚生子女履行自己對社會和對親生父母或繼父母、養父母在年老后所因盡的贍養扶助的義務。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聯系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從此規定來看,我國賦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同等的地位。這也是合情合理的,不管婚姻關系受不受法律保護,父母子女關系是血脈相連的,法律更多的是對這種事實的承認,畢竟孩子是無辜的。如果給予非婚生子女不同于婚生子女的歧視待遇,則會對這些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繼承法》也貫徹了這種處理精神,其第10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婚生子女是同樣的,一般應撫養至子女滿十八周歲為止,“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是指父母在子女不能獨立生活時都應盡撫養義務,包括子女未成年時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對撫養費的給付可由父母雙方協議給付,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權向法院有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另外,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果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非婚生子女在對生父母的贍養上也需承擔和婚生子女相同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生父母,也有權要求非婚生子女支付贍養費。 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與日俱增,西方文化和思想的進入使得人們對傳統觀念開始了改變,新的一些思想也就在這種環境中慢慢的形成和成熟起來了,再加上人才和勞動人口的流動數量巨增,使得國家對社會的調控能力也隨之減弱,私生子女的現象在我國日漸益呈現增加的趨勢,主要是一些人不按照我國的婚姻法的規定不進行婚姻登記就結合成了事實夫妻,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這種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被我國的法律所保護和承認,都示為非法同居,其他們所生的子女也為非婚生子女。此外,還因我國對青少年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環節的跟不上,引起的青春期性行為和成年后婚前同居、婚外戀等數量的增加,也是引起非婚生子女的數量日益增多的一個主要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雖然規定不得歧視非婚生子女,并在《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他們的差距還存在的。除此之外我國現行的立法至今未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給以具體的規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很好和有效的保護。各國關于非婚生子女準正制度也是有兩種有差異的規定: ㈠、因父母結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 ㈡、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因父母結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準正制度最早始于羅馬法,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規定,父對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與其母結婚而取得家父權,對子女視為婚生。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設有準正制度。另外1926年英國也頒布了準正法。法國民法第330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資格,或因父母結婚,或因司法判決而發生”。同時日本民法規定婚姻之準正須以認領和婚姻為要件,父于婚前已為認領者,子女因父母結婚而當然準正,亦稱婚姻準正;父未認領者,其父母雖結婚亦不當然準正,尚須于結婚中因父母認領始為準正,亦稱認領準正。由此我們綜合各國的立法可以看出,準正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須有事實上非婚生父子關系; (2)是須有生父與生母結婚的事實。對于婚姻無效時,是否可以發生準正關系,德國、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無效時亦不妨因生父母結婚而成為婚生子女的規定。在準正的時間發生法律效力方面現在有三種做法: (1)是從父母結婚之日起開始計算; (2)是被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計算; (3)是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的效力,這種帶有溯力的法律解釋為德國、瑞典、日本法律所用。因此我國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方面,可參照現行各國所立的有關準正法或準正制度后再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民情,來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準正制度。并且要對適用準正的范圍以及準正的方式,進行具體性地規定。在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方面關鍵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推定問題,即在何種時間情況下生的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其規定可以為:男女雙方之間在非婚姻關系(包括無效婚姻、通奸、強奸、非法同居等)的基礎上所生育的子女,都可認定為非婚生子女。如果男女雙方結婚,那么他們所生的子女經過法院宣告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或一方在不損害另一方的情況下(如一方已經結婚而他的認領不會給對方的婚姻家庭帶來損害)認領那么他們所生的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我國法律將來在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上不應該對非婚生子女有太多的約束如日本法律上規定的父親認領準正制度,這樣的制度是在約束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而不會對非婚生子女起到很好的保護,有時還會損害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合理的約束是不可缺少的如父母結婚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必須由法院的宣告等,只有在立法適度的情況下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利益才會得到更好保護。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效力應當從父母結婚或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規定為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緣關系或有撫養關系的人)申請被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發生。在必要的時候也應當保留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申請的權利,這種權利應當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提出。但也應當保留非婚生子女的溯及力,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加全面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財產繼承權等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三、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我國確立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財產繼承權的制度,有其不可回避的優越性。它的優越性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非婚生子女同等財產繼承權的確立,完善了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和繼承法在身份財產權方面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于繼承的第一順序。其中,第四款規定了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我國繼承法同婚姻法將非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寫進該法,本身就起得了完善自身的作用,為調節社會糾紛,提供了法律參考,同時也提高提高法律的威信。 并且,我們還有注意到,這反映了在親屬法上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父)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這與傳統的,旨在保護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有了不同之處。它被寫入婚姻法和繼承法的事實為推動中國法制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同等財產繼承權的確立,有利于確保家庭財產的安全。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后,就享有了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利。同其它親屬同屬第一順位。這本身就擴大了繼承者的范圍。這本身就有利于財產的繼承,從而為財產直接過渡到血親手中,帶來便利。 第三,有利于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便于非婚生子女,從生父母處,獲得財產利益,這對于減輕了國家社會的負擔,對非婚生子女的成長,以及個人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然而在現階段的歷史現實條件下,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確立,也有其不利之處,這種不利之處也有以下幾點: 首先,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制度就本身而言,它提供的是一種法律救濟制度。就是說,它是用來修補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存在的。它存在的特點,本身就是對財產所用人,支配自身財產權限的某些限制。比如,必須給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額的問題。因此,它無論如何,也難以完全解決所有的非婚生子女問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不是建立在普遍社會道德認可基礎上的制度,它反映的是權力的作用。在古代,人們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是基于統治者,需要維護君權,父權,夫權的需要。人們接受它本身就帶有無可奈何的成分,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法律認可的非婚生子女,在道德上,被歧視了,歸根到底是權力對觀念的引導,同社會群眾自我認識的分歧。實在今日,現行的這一非婚生子女同等的財產繼承制度,也面臨著同等的挑戰。中國的政治精英同普通群眾對該制度的理解,必定是不相一致的。當然我們也不應該忽視,中國人人本思想的覺醒這一事實,對推動該法律制度確立所起的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改變的僅僅是財產繼承的親屬范圍。換言之,它賦予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身份權。可是它無法解決非婚生子女身份上不合法的事實。非婚生子女這個概念的提出,本身客觀上,造成了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的區分,這種劃分,不但不能消除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其實在某一種角度,是肯定了這種歧視,甚至是這種歧視由來的直接原因。也因為這種歧視,本身就為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護帶來了隱患。 第三,中國的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制度,在設立之初,本身是比較粗糙的,因此在當前歷史條件下,無法完全適應時代的新變化,最后竟給合法婚姻的財產安全,帶來威脅。當今社會,社會危機不斷加重,其中最主要的危機之一,就是婚外情問題,帶來的婚姻生活的不信任。受害人口中的“小三”,雖是謾罵,卻也反映出當代社會條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問題,不是婚姻不自由,或者法律支持力度不夠,而是枉法的行為,在加劇發展。小三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所生育的子女的出現,對合法婚姻中無辜當事人,以及婚生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構成了威脅,因為,希望利用孩子撈一筆的“小三”們不在少數,因為有的第三者正是利用這一點,想從財產中分一杯羹,才生育子女,對合法婚姻帶來威脅。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國的特殊性,以及人們觀念中,對它的排斥,更是加劇了中國社會的矛盾,在不少群眾的眼中,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和惡法有的一比。 四、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法律保障和完善 第一,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第二,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第三,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第四,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管屬于何種形式而生,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系,是直系血親。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 當然,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但是,犯錯誤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不應承擔責任。因而保護他們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必須證明與生父母的身份關系。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處于無奈的,是由不得他們自己來選擇的,我們這個社會不應該將那些不公平的懲罰和歧視都統統夾雜在那些無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應該通過各種立法和交流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人是社會中最小的個體,而家庭是社會中最小的集體,只有最小的個體和集體穩定了,我們的這個社會大家庭才能夠穩定快速的發展。雖然我國現行的立法對非婚生子女的一些權利和利益給了一定的保護,但是我國的立法還是沒有跟上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只有法律的不斷健全,我們這個社會才可以健康的發展,人們的素質才會提高,其自身的跟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才可能得到更好的保護。世界萬物都是不斷在變化的而惟獨法律的莊嚴和公證、公平是永遠不變的。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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