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治與人治 [摘要]: 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方略,兩者各有其涵義與特征。由于人治存在的弊端與法治的巨大優越性,現代社會選擇法治成為必然。法治具有的局限性,決定了在推行法治的同時要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關鍵詞]:法治;人治; 一:法制的概念 關于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以及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的爭論,在我國春秋戰國時代就已開始,在經過無數朝代與鮮血的流淌之后, 君主集權終于在我國銷聲匿跡。在我國,偉大的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是把法治與民主聯系起來的。由于歷史條件所限制,孫中山先生的豐富而先進的法律思想和憲法構想沒有實現,但是卻留給我們一筆可以借鑒和吸收的寶貴的精神財富。 被魯迅先生稱為“拉車前進的好身手”和有學問的革命家的章太炎老先生,有“專以法律為治”的主張,他熱烈頌揚和極力稱贊我國古代法家的“依法治國”的學說和實踐并為辯護。他要求奉法律為經典,“專以法律為治”。他重視法律,但是并不輕視道德,他認為清朝之所以“亡國”。根本原因在“道德淪喪,”在一定意義上說來,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重要,于是提出了“知恥”、“重厚”、“耿介”和“必信”的四項道德規范。這也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 總之,在我國歷史上由于傳統法律思想的影響,其中積極的方面是重視道德教化作用,重視調解在解決一般糾紛中的作用,執法和司法官員具有公正廉明、剛直不阿的品質和傳統以及有制定法的傳統等。但是,由于封建專制傳統太深,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封建教義影響、輕視法律作用、輕視訴訟權利和權利義務觀念淡薄等,所以關于法治的觀念,作為主義梁啟超雖然早在20年代就提出來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一思想沒有得到很好地研究和發展,以至于在建國后的一個時期內連“法治”這個概念也不存在了,僅僅剩下“法制”一詞,這個教訓我們應該認真總結和汲取,同時這也說明,由“法制”轉變成為“法治”是需要時間與決心的。 二: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 法治:通過法律的體現實現對國家的運行一種常態化 ,使國家的發展持續化 人治:中國古代的治國主張是以“為政在人”的人治論,是個人道德的一種擴張,國家的發展帶有一定的偶然性,縱觀中國歷史上的“貞觀之治”,“開元盛世”,“乾隆盛世”等等都只是某個時期的短暫輝煌,是建立在個人的水準之上,國家的發展會因為個人的更換而得不到持續的發展。 三: 法治體現了人民是主人翁的基本現狀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人民的物質要求已經基本滿足,獲得更多的自身保障以及更多的話語權是人民的普遍要求,人民當家作主的意識越來越強,這一點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決定的,在此不需多論
四: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法制需要 市場經濟的本質與計劃經濟的本質決然不同,市場經濟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護,政府只能夠通過法律來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而不是太多的使用行政手段來干預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 五: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傳統文化對法治的影響 由于我國是個典型的傳統文化國家,人情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特別重要的一部分,在公與私前有很多的人把握不住法律的底線,從而導致法律的權威性大大折扣,也使得人民對法律的作用產生了懷疑,所以,對享受公共權力的國家人員法制教育的力度要不斷加強,并且要得到具體的落實,只有這樣,國家的經濟才能持續的發展,社會也才能和諧發展。 六:法治與人治在我國的矛盾體現 由于中國人情社會的傳統性,法治的監督管理體制的落實還沒有得到真正體現 ,經濟的發展與法制的發展存在著相互制約的現象。比如,某個城市為了招商引資,不惜破壞地方的環境保護,而這種現象又都是與現行法律相違背的,因此,真正的法治是要在經濟的充分發展下在我國才能得到真正體現,同時也說明我國離真正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七:怎樣讓法治得到真正體現 加快經濟發展,加強人民對國家管理的監督權力,同時加強人民的文化教育與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人民的整體素質,自覺遵守法律的約束,是法治得以真正體現的具體方式。 總而言之,通過上述分析,法治能夠保障國家機器的長遠運轉,人治只能在某個時期出現短暫的輝煌,中國近代歷史的恥辱也正是因為人治而落下的禍根,閉關而治,盲目自大,不與世界接軌都是因為個人觀點而使中國被世界遠遠的拋在后面也是必然的,所以,只有加強改革開放,加強法治才是國家發展的必走之路,長遠之計。 參考文獻: [1] 梁啟超.飲冰室合集[M].中華書局. [2] 孫中山. 孫中山全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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