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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法律與道德之關系論道德的法律化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論道德的法律化
        [摘 要]道德和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的兩種手段雖形式不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通過對法律的演進的剖析,闡述道德是立法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提升和系統化,由人的意識形態轉為一種社會制度。
        [關鍵詞]道德  法律  關系
         一、道德的釋義
         1、道德是人長期意識形態的產物
         道德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風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社會中,成員之間主要靠習慣調整,從食物分配到婚姻締結,都體現了習慣的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社會關系愈變得復雜,單純靠風俗習慣已不可能完全調整,因此道德在一定的物質基礎上產生了。
         道德就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經濟關系決定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人們的內心信念來維系的,并以善惡進行評價的原則規范、心理意識和行為活動的總和。道德是社會物質社會條件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
         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各種社會道德的性質,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社會道德。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是社會關系的產物,只有發生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和整體利益關系,而且人們自覺意識到這種關系時,才會出現道德問題。
         2、道德對人行為的作用
         在法律真正出現之前,人的行為規范就有道德來完成,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方式,即善,美,正義,光榮,公正等,雖是道德的內容,也是評價人們意愿和行為分得標準,也是道德與習慣的區別。
         隨著社會的發展,僅僅依靠道德來制約和指引人們的行為以不能完成對社會的管理,于是國家統治階層為維護其自身的特性的強制力的法出現了。
         二、法律的釋義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一般限于憲法、法律。法屬于上層基礎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里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于“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于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http://baike.baidu.com/view/17641.html?wtp=tt,百科,百度。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頁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880,法律的道德化與道德的法律化,吳漢東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頁]
         總之,從廣義來說法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掌握國家機關的階級,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政權制定和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一種行為規范。
         從狹義來說凡是對人、組織等進行約束的國家規定都可以說是狹義的法,即統治階級為維護自己利用所作出的各種規章制度都是狹義的法。
         從原始習慣(不成系統的道德行為準則)→道德準則(論理觀、道德觀的形成)→不成文的習慣法→成文的習慣法→國家法,這一進化過程可以看出,在道德不能滿足和維定社會變換的需求時新的更具強制力的道德行為準則出現了,這就是法律。
         三、 道德與法律的相互關系
         法律與道德同屬于上層建筑,其性質與作用方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但法律與道德也對經濟基礎有著巨大的反作用,同時兩者之間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 影響。法律與道德都是社會的重要行為規范,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但是,兩者屬于不同的社會規范體系。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 這一論斷不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質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與法律的根本區別。從性質上看,道德體現的是“人類精神的自律”,但道德的規范作用來自于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等精神力量,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的。而法律表現的是“國家意志’’的他律,具體而言,它是由國家機關根據占社會領導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階級意志而采用規范形式制定的,同時又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即法庭、警察、監獄等來保證施行的。
         所謂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規范體系及有關的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一系列環節的制度。
         在社會規范系統中,法律與道德是兩個并列存在的對立面的統一。就其生成形態來說,法律主要是一種制度形態的上層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種意識形態 的上層建筑,它們在基本內涵、表現形式、調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調控范圍交叉。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不僅表現為對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著對立面的過撞與轉化。正如恩格斯所說的那樣,“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影響并對經濟基礎發生影響。
         法律與道德的交叉與滲透,有兩個重要表現:一是法律意識與道德觀念具有同一屬性而相互聯系,二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調控范圍有所重疊而相互包容。一般來說,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譴責的行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勵的行為,也是道德所培養和倡導的行為。反言之,許多道德觀念也體現在法律之中,許多道德問題也是可以訴求法律解決的問題。法律與道德對人們行為有著不同層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規定最起碼的行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決人們精神生活和社會行為中更高層次的問題。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們“毫不利己,專門利人”,而法律只能規定人們不許損人利己或損公肥私。 社會功能互補。在社會規范體系中,法律與道德是兩種不同屬性的行為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方面盡管兩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卻相互補充。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人們行為的規范和誘導,因而道德在社會職業和家庭生活中影響廣泛而深遠。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對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譴責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則不然,它明文規定什么可以為、什么不可以為,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既有引導、推動作用,更有懲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萬能,對“缺德”而不犯法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在現代社會中,法律的他律約束作用與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補充和密切配合,才能達到建設社會文明的良好效果。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又如《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誠實信譽原則都是道德范疇的規范,并無具體法定條件受限,只是原則性的規范而已。
         四、道德的法律化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納道德因素到法律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質,維護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大部分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道德的法律化。法律需要不斷的從道德觀中吸取靈感,但是并不能將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因為道德的范圍本身就是一個歷史性的,現在認為是符合道德的東西將來可能并不認為是道德的,某個社會群體認為是道德的東西在另一個群體中可能并不認為是道德的。所以法律并不能將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否則法律將會是一部多么嚴酷的法。一般來說,法律僅會將社會最最基本的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比如不許殺人,不許盜竊等。
         1、有些道德問題歸入法律調整。首先,“義務的道德”是法律的調整范圍,它具體變成法律中的“禁止性規范”。這種道德指的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所必不可少的一項基本原則。例如,不許殺人、不許奸淫、不許偷盜,人們違反這種道德會受到譴責,因為他們沒有尊重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其次,原本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成了法律調整的范圍。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原來由道德來調整,現則在新修訂的婚姻法中由法律來調整。
         2、道德原則滲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的內在道德包括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關于幸福生活、人的力量的充分實現這些方面的道德,背離這種道德是指一個人可能沒有實現他的全部能力。作為一個公民或官員來說,他可能被認為是不夠格的。與義務的道德從道德水準的底層不同,愿望的道德是從人的成就的頂端開始。義務的道德“可比之于語法規則”,愿望的道德相當于“評論家為作品的精彩程度而立下的規則”。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一種法律目標或法律理念。離開法律的內在道德法律就不能很好實現外在道德的要求。
         3、法律維護優良的德性,德性成為社會對公民個人的道德要求,成為法律調整的范圍,憑此培養國民的熱愛心、責任感和勇敢。
         優良的德性變成了法律維護的對象,就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實體目標。德性主要有正義、公正、善良、誠實、堅貞、勇敢、忍耐、謙卑。當代中國法律就貫穿了德性的要求,因而法律在培養人們的德性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授予光榮稱號、獎金、獎狀、表彰、記功、晉級,以及對為了人民的利益見義勇為而蒙受損失的人,給予一定的補償和撫恤等法律手段,鼓勵人們的道德行為,培養道德情操,提高人們對自己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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