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分析 ——以西部某中院案例為例
一、背景和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險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但不可避免的產生了保險合同糾紛,反映到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就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案例逐年上升。加之人們購買的保險險種不同,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以及保險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交通事故發生后,除非交通事故責任方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議而沒有起訴到法院,多數情況是當事人及保險公司都愿意通過法院判決來劃分各自責任,人們更愿意選擇法院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在審判實踐中這些法律法規的適用情況是研究此類案件的出發點。通過選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為研究對象,有利于比較一、二審法院對于保險合同案件審理中的細微不同,重點研究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的原因,探索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例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初步思路,進一步強化此類案件的審理,減少認識上的不一致,統一判決標準。
二、文獻述評 關于對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的分別探討以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審理中的具體實務問題研究等。有的學者研究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是盡快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通過司法解釋統一交強險案件的處理口徑、加強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審計監督、研究起草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示范條款、加大交強險宣傳力度等。[孫玉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法律適用》,2009年第5期,第94—95頁。]有的學者對交通無過錯事故的損害救濟問題進行研究,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對交通無過錯事故責任的承擔提供具體規則。交通無過錯事故中的損害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的人身損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 仍然未獲救濟的損害由各方根據公平原則在可救濟的范圍內按照人身損害優先的順序合理分擔。[王康:交通無過錯事故的損害救濟問題研究,《法學論壇》,第114頁。]有的學者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實務研究,探討此類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和解決對策,主要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人壽保險、財產保險等方面,以及投保人“如實告知”和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調查報告,《司法調研》第36-40頁。]
三、選擇問題的標準和方法 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的研究,從保險合同的理論探討延伸到審判實務,通過審判實務中出現的各種案例使理論中的法律轉化為實證法,并檢驗立法上的不足和漏洞。 在選擇研究范圍和對象時,由于本人在西部該中級法院工作,能夠接觸二審的各種保險合同案例。以時間為節點,選取了2010年1-6月的二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例作為研究對象。選擇西部該中院的案例進行研究,一是資料收集便利,二是該地經濟發展狀況僅次于省會城市,審理的案件類型多樣,能夠找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研究。以半年為一個時間段,可以減少一些單月結案不均帶來的影響,以最近半年審結的案件為研究對象,能夠反映本地區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案件的最新發展情況,但由于時間段選擇的較短,缺少了縱向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發展趨勢的分析。 研究二審案例,是基于我國的二審終審制,生效的二審判決沒有一審案件上訴帶來的不確定性;其次,二審案件的研究可以比較不同審級法院對同一案件作出的判斷,一、二審法院的一致和差異,這種差異在案件審判中體現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改變,主要是直接改判和發回重審。 按照研究需要,本文對研究涉及的西部某中級法院簡稱為A法院,案例中的當事人均用化名代替。
四、問題分析 1、A法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概況 A法院2010年1-6月審理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32件,其中,判決維持原判13件,直接改判14件,發回重審5件,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率為59.4%。在改判的14件中,全案改判的11件,部分改判的3件(見表1)。在維持原判的13件案件中,涉及機動車輛保險的10件、人壽保險2件、財產保險1件。這段時間內,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改判比例較高,達到了43.75%:改判案件中又以全案改判為主,比例高達總案件的34.38%,占到改判案件的78.57%。由此可以初步推定,對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二審法官的分歧較大。 表1:A法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審理情況 案件處理方式 總計 維持原判 改判 發回重審 全案改判 部分改判 小計 2010年1-6月 32 13 11 3 14 5 占比例 100% 40.63% 34.38% 9.38% 43.75% 15.63% 資料來源:A法院2010年1-6月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案卷。 這14件改判案例均與機動車輛保險有關,考察改判理由這一因素時,全案改判中,認為適用法律不當的6件,認定事實錯誤和遺漏的5件;部分改判中,認為適用法律不當的1件,認定事實錯誤和遺漏的2件,兩種因素在全部改判案件中均為7件(見表2) 表2:A法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改判情況 改判方式 改判理由 全案改判 部分改判 小計 適用法律不當 6 1 7 認定事實錯誤和遺漏 5 2 7 總計 11 3 14 資料來源:A法院2010年1-6月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案卷。
對于5件發回重審案件,都屬于保險合同糾紛,占案件總額的15.63%(見表1)。發回的理由主要是,二審法官認為程序違法2件,事實不清1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件。由于發回重審案件的裁定較為簡單,故不能比較一、二審法官對案件審理的細微差異,只能簡單統計發回重審的理由。 2、保險合同二審案件處理情況分析。 (1)維持原判案件分析。對于13件維持原判的案件,一、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審判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見,故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而一、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審判程序上比較容易達成一致,對于法律適用的具體問題,從13個案例中主要體現了五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1)機動車交通事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適用;2)交通事故傷殘補助金按照城鎮戶口或者農村戶口發放問題;3)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否主動履行告知義務;4)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否履行其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5)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案件審理中應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這13案例中體現的五個方面的法律關系,一、二審法官形成了一致看法,這對于研究改判案件的原因具有一定參考意義,這五個方面的法律關系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保險合同案件審判中的難點和焦點,然而改判案件中是否存在這些法律關系,一、二審法官對此又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存在同樣的法律關系在不同案件中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2)改判案件分析。 在改判案例中,以一、二審法官對個案理解和判決的細微差別為切入點進行研究。在全案改判的11件案件中,挑選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四個案例進行分析。 A.包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此案一審法官認為包某某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在2005年12月6日投保時國家尚無明確強制規定,但在事故發生時,已明確規定機動車應在2006年6月1日后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由此可以認為包某某所投第三者責任險并非純粹的商業險種,而帶有強制保險的性質,應不同于2007年后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即交強險)之外投保人愿意投保的商業險性質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可適用機動車強制第三者責任險,參照近年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在人身損害的賠償限額額度內由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包某某賠償3912.72元。二審法官認為原審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與上訴人包某某所投保的是第三者責任險,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本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包某某應另案主張權利,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應賠償12萬,判決由包某某賠償123912.72元。對于本案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能否比照交強險執行,是本案一、二審法官分歧所在。一審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運用推理論證,將交強險的規定類推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適用上,導致一、二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不同判決。 B.王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二審法官對王某某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根據相關證據采信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是一審法官在計算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時適用法律不當,認為由中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人民幣118650元(殘疾賠償金10865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二審法官在適用交強險賠償時,將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和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分別賠償,傷殘賠償金應包含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合計115079元,故保險公司應承擔12萬的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按比例承擔。本案涉及交強險法律適用中的具體金額計算問題,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應當包含哪些賠償范圍,一審法官對此問題理解上的不全面造成本案改判。 C.財保某支公司、龔某某與黃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案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解適用和保險公司是否盡到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的告知義務。一審法官認為龔某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但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駕駛資格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拒賠理由。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龔某某賠償。二審法官審查案件后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受傷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財保某支公司與投保人,即龔某某之妻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合同》中第九條約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該條款說明了,保險公司對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的,只對傷者墊付搶救費,對其他損失免責。保險公司在其出具的保單上對責任免除作了明確提示。本案中,龔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駕駛資格,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對黃某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改判由龔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涉及對交強險具體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以及保險人在何種程度上認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 D.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營業部與何某某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案涉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同一案件中能否一并審理的問題和第三者責任險計算范圍。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商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在本案中一并審理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在計算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時,一審法官將尸檢費、傷情鑒定費、罰款以及車輛被扣1個月造成的經濟損失都計算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沒有按比例承擔責任,全部計入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范圍賠償。二審法院認為車輛被扣1個月造成的經濟損失,屬于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免除賠償的經濟損失,依法不應獲得賠償,尸檢費、傷情鑒定費、罰款也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根據交強險合同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人民幣;(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民幣;(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北kU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余下的按照交警認定的責任,按比例承擔,何某某承擔的金額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予以賠償。本案中交強險在各分項賠償限額內進行賠付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在同一案例中實現,一審法官確定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和賠償比例上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部分改判的3個案例中,選取2個案例進行分析。 E.錢某某與李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此案存在明顯漏判,一審法院對于錢某某受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未做判決,屬于漏判。二審法院審查事實證據后,進行了糾正,認為錢某某主張的護理費符合法律的規定,予以支持。本案由于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導致的部分改判,屬于一審法官對案件審查不細致造成的。 F.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與付某某、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案一、二審法官在認定精神撫慰金是否支持上存在差異。一審法官對受害人付某某、趙某某各自認定了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二審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盷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北景父赌衬、趙某某作為受害人,在治療后經過司法鑒定部門對其二人傷殘情況進行評估,付某某為九級傷殘,趙某某為十級傷殘,均不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趙某某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并且無證據證明因傷害產生其他嚴重的精神創傷,因此,不應支持付某某、趙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一審法院對精神撫慰金的認定不當,應予以糾正,并在付粉珍、趙萬青的總損失中扣除二人相應的精神撫慰金各10000元。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認定,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不同的法官對此認識上存在差異,且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可以認定也可以不予認定。
3、為何在這些問題上出現分歧—— 一、二審級法院的思考出發點。 在保險合同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3件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在機動車交通事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保險)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適用;傷殘補助金按照城鎮戶口或者農村戶口發放問題;保險人主動履行告知義務;投保人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中應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等五個方面的法律關系認定上保持了一致,對比改判的14件案件同樣存在這五方面的法律關系,但一、二審法官對此認識不一致帶來了全部或者部分改判。同樣的保險合同熱點、焦點問題在不同的案例中反復出現,但是由于辦案法官的不一致帶來了不同的二審結果,通過分析改判案件中一、二審法官對于同一案件判決的說理部分可以窺見他們對案件實體和程序上的不同處理方式以及對案件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在以上改判的6個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一、二審法官的分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關于對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適用上,一審法官還有所欠缺。例如在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類案件中存在一審對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責任理解和適用上的錯誤,在分項限額賠償的死亡傷殘賠償110000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的規定下,對于如何分項賠償以及各項賠償應包含的具體內容,一審法官理解上存在問題。在全案改判的4個案件中(未舉例),一審法官對分項限額賠償的理解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造成計算賠償金額上屢屢出錯,這主要是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和運用不足。對于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的規定,法官在具體案件審判中適用,分項限額賠償可能帶來降低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的風險。孫玉榮認為,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設置不合理, 以機械呆板的賠償標準變相降低了責任限額。當交強險適用分項限額賠償時,某一項費用的賠償不足規定限額, 而另一項費用卻因超過規定限額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就會出現即使受害人損失總額超過12.2萬元, 獲得的交強險賠償卻不足責任限額的情況,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孫玉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法律適用》,2009年第5期,第94頁。]但是審判實踐中卻不能突破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按照分項計賠執行。案例B中關于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一審法院沒有計算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只計算了殘疾賠償金一項,初看,可能是審理案件不夠認真細致造成計算失誤,但是更大可能是一審法官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的具體實踐不熟悉所造成的。案例C反映了一審法官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解適用錯誤,錯誤的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 (2)關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平衡,一、二審法官對于同一問題可能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由于法律規定的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帶來了部分案件審理中法律規定不完備或者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從而出現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的價值判斷不同,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幅度也不一致的現象。案例A中,一審法官認為交強險條例頒布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當事人之前投保的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比照交強險的規定進行賠償,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中的12萬元的賠償責任。二審法官認為原來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能比照后頒布的交強險條例進行賠償,此案中判決全部損失由過錯方承擔,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面對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一、二審法官基于不同的法律價值判斷進行判決,不僅僅是法律適用上的問題,更多的是體現了自由裁量權的平衡點選擇不同。案例F中,一、二審法官對于是否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則更明顯的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判斷,沒有相應標準,不同的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不同。為了進一步規范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發放,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傷殘、死亡的都應賠償精神撫慰金,將“造成嚴重后果”明確為造成傷殘和死亡,其他情形是否賠償,酌情考慮。 (3)關于法官工作責任心、避免一些明顯失誤上,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在研究改判的14件案件中,有7件案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遺漏的情況,占50%。對于法律適用上的分歧有可能是對法律法規不熟悉、學習不透徹、理解不一致造成的,但是對于單純的事實認定和判決書遺漏訴訟請求,更多的體現了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夠認真細致。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案例E中一審法官對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判決中遺漏護理費,這一技術性錯誤與對法律的適用和理解無關,按照不告不理,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訴求法官就應當進行審理,遺漏其中一項訴訟請求,是對案件審查不細致造成的失誤。 (4)關于個案審判中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風險的分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案件審判中的權力尋租問題,由于這類情況比較隱蔽,在判決中很難有明確體現,只有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最后判決結果的比較上進行一般性推理。對于明顯有悖于常理,或者具有一般法律常識的人都認為不恰當的情況,推理其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情況,從而影響了案件判決。在案例D中,一審法官將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疇的尸檢費、傷情鑒定費、罰款以及車輛被扣1個月造成的經濟損失均計入第三者責任險,在此,肇事人違反交通法規的罰款計入保險合同賠償范圍,這讓不具有保險法律知識的人都難以理解,另外幾項不應計入的費用可能還需具有一定保險法專業知識才能加以區別。
五、糾正這些問題的意義 中國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樣是中國的一部相同法律,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法院或落在不同的法官手里,司法的具體實踐上就可能存在著一定的認識和判決差距。但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需要以準確和統一的標準對法律關系作出準確的判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拮取的案例中,二審法官對一審的糾正,正是出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上和理論研究上,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基于一、二審法官在同一案件審判上的分歧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案件審判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部分法官沒有及時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識,帶來法律理解適用上的分歧,導致案件誤判;案件審判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不一致也會帶來案件改判;法官工作責任心不強,個案審判的事實認定不清、漏判等帶來案件改判,以及隱性存在的權力尋租風險帶來個案審判的問題。從保險合同案件的分析中找到此類案件審判的“軟肋”所在,對于加強案件審判、促進公正審判、提高審判效率具有積極的意義。
六、解決思路 在研究了保險合同二審案件情況后,針對一、二審改判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強保險合同案件的審判工作。 1、強化法官司法能力的培訓,增強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避免在案件審判中因為法律法規不熟悉、用經驗辦案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 2、努力統一執法的標準和尺度,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過大差異。 3、加強對法官公正廉潔執法的教育,強化廉潔意識,增強工作責任心,避免低級錯誤。
七、結論 .本文通過對2010年1月至6月西部一個中級人民法院的32例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作研究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交通事故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過一審后,進入中院二審的案件的改判發回率較高,達59.37%,一半以上案件存在瑕疵;第二,改判案件中全案改判率也很高,達到了34.38%。 如果在法制實踐過程中,頻繁發生過高的誤判率,這給社會造成了非常高額的成本,并影響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上。因此,一方面急需提高基層法院法官的業務能力;再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本身,特別是減少不必要的法官自由裁量權;再者還需要強化法官的責任意識,特別是要保證法官自身的廉潔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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