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mqwwy"></strike>
          • <strike id="mqwwy"></strike>
            <strike id="mqwwy"></strike>
            <strike id="mqwwy"><s id="mqwwy"></s></strike>
            論文格式
            電氣工程 會計論文 金融論文 國際貿易 財務管理 人力資源 輕化工程 德語論文 工程管理 文化產業管理 信息計算科學 電氣自動化 歷史論文
            機械設計 電子通信 英語論文 物流論文 電子商務 法律論文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市場營銷 電視制片管理 材料科學工程 漢語言文學 免費獲取
            制藥工程 生物工程 包裝工程 模具設計 測控專業 工業工程 教育管理 行政管理 應用物理 電子信息工程 服裝設計工程 教育技術學 論文降重
            通信工程 電子機電 印刷工程 土木工程 交通工程 食品科學 藝術設計 新聞專業 信息管理 給水排水工程 化學工程工藝 推廣賺積分 付款方式
            • 首頁 |
            • 畢業論文 |
            • 論文格式 |
            • 個人簡歷 |
            • 工作總結 |
            • 入黨申請書 |
            • 求職信 |
            • 入團申請書 |
            • 工作計劃 |
            • 免費論文 |
            • 現成論文 |
            • 論文同學網 |
            搜索 高級搜索

            當前位置:論文格式網 -> 免費論文 -> 法律論文

            法律與憲法

            本論文在法律論文欄目,由論文格式網整理,轉載請注明來源www.donglienglish.cn,更多論文,請點論文格式范文查看  憲法作為根本法,它是基于人民主權原則制定的,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特性憲法作為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合憲性”是憲法時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當性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憲法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形式體系中,憲法是居于最頂端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由于憲法在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形式上與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特征相區分,所以,在法理上不宜將憲法視為一個與行政法、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相提并論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憲法應當在法理上作為各個部門法的法律原則而存在,憲法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具有根本法的法律約束力。法律解釋的含義﹑目的﹑法律解釋權的歸屬等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一.憲法與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
             從嚴格意義上講,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通常是指狹義上的成文憲法與狹義上的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在不成文憲法制度中,由于奉行議會至上主義原則,因此,在憲法與議會制定的其他法律之間從形式上來看,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不同,而在內容上,被稱為憲法的法律與一般法律之間的界限也不是非常清晰,帶有很大的理論上的隨意性。法國憲法學者萊昂·狄驥在《憲法學教程》一書中曾經探討過這個問題。他指出:“同北美洲的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的憲法是狹義憲法。同時,人們可以區分出兩種類型的法律由立法者以一般形式制定的普通法律和在一定條件下并根據確定的形式制定的憲法。普通法律既不能修改憲法也不能廢止憲法。總之,憲法只能以特定形式由憲法對其本身進行修改或廢止”。在狄驥看來,“憲法和普通法律的區分,其淵源可追溯到古老的體制,這一區分在法國是從1780年被劃定的”。[1]    關于狹義上的憲法與狹義上由議會制定的普通法律性質的區分,在北美獨立戰爭時期曾經被北美獨立戰爭時期的一些資產階級思想家充分討論過。為了否定英國議會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合法性,許多政治家注重引用洛克等人的自然法假說,認為在議會制定的普通法律之上,仍然存在著自然法這種“高級法”形式。例如,亞當斯在《教會法和封建法的目的》一文中就明確地主張:“權利先于所有世俗政府一一這就是人法所不能廢止或不得限制的權利,這就是源于宇宙最偉大的立法者上帝的權利。我們的許多權利是固有的、根本性的,是大家作為準則一致同意的,并且是作為政府的開端確立的,這些權利甚至在議會出現之前就已有了”。[2]為什么北美殖民地獨立后所建立的憲法制度,沒有確立立法至上的原則呢?美國學者考文對此給予了非常生動的解釋:“如果我們在此僅從制度層面上來回答這個問題,那么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美國的成文憲法中,高級法最終獲得這樣一種形式,這種形式可以給它提供一種全新的有效性,即源于主權人民的制定法規的有效性。一旦高級法的約束力轉移到這種全新的基礎上,那么普通立法機關至上的觀念就自動消失了,因為一個服從于另一個立法機關的機構不可能是一個主權的立法機構。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司法審查制度作后盾,即使制定法的形式也無法保證高級法作為個人求助的源泉。既具備制定法的形式,又以司法審查制度作補充,高級法又恢復了它的青春活力,從而進人了其歷史上的一個偉大時代,這是從查士丁尼時代以來法學上最富有成果的時代”。[3]由此可見,在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后誕生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一種完全區別于議會立法的以人民主權原則為基礎的“高級法”。    漢斯·凱爾森則從“純粹法學”出發,強調一個國家所有的法律規范都是由基本規范而來,并且由基本規范的性質所決定。而這個所謂的“基本規范”,在他看來,就是“第一部憲法的效力是最后的假設,是法律秩序中一切規范效力所根據的最后假設,即人們應當像第以個憲法創立者所命令的那樣行為。這就是該法律秩序的基本規范”。[4]按照凱爾森的說法,人們必須無條件地遵循第一部憲法,因為基本規范不是法律創立機關以法律程序建立的。它之所以有效力,并不是因為它像實在法律規范那樣,由法律行為在一定方式下創立,而是“因為它是被假定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被假定有效力,因為沒有這一假定,人們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被解釋為法律行為,尤其是創立規范的行為”。[5]    總之,關于狹義上憲法與狹義上法律之間關系的性質,不論是以人民主權說作為憲法的正當性依據,還是以基本規范作為憲法自身合法性的前提,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法,不是由哪個具體的立法機關或者是依照某個具體的法律程序制定出來的,而是基于自然權利觀念、人民主權學說以及基本規范等理論假定無條件成立的,憲法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憲法屬于“價值法”,是“人民”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律屬于“實在法”,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憲法與議會制定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反映了人民主權學說對議會立法權的控制作用。
             二.憲法的核心
             1.憲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根本法,它通過法律的形式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正當性的一種價值控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憲法是一個國家所有法治原則的集中體現,也是一個國家其他法律形式合法性的起點。正如詹寧斯在《法與憲法》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成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一種意義上是對法治學說的明確體現。所有公共機構一立法、行政、司法一的權力都直接或間接地源于憲法。憲法性法律是有關憲法的法律,是決定這些機構及其行使的一般權力的根本法。[10]當然,憲法的這種根本法的性質以及其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僅僅適用于“成文憲法”,因為只有成文憲法才與一般法律形式存在著這種明顯的價值差別。在英國,按照詹寧斯的觀點,“大不列顛的法律之間沒有這類明顯的區別。唯一的根本法便是議會至上。其他的法律或源于立法,或源于未被立法推翻的法官所創的法律。因此,嚴格而論,大不列顛根本不存在任何憲法性法律,所有的只是議會的專斷權利”。[11]    憲法作為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首先約束的是立法機關,也就是說,立法機關制定其他法律形式的立法權應當是來自憲法所規定的“立法職權”,而不是立法機關可以自己隨意行使的“立法自由權”,即便是在聯邦制國家中,憲法在劃分聯邦與州之間立法權限時也有著明確的界限,可以供聯邦和州的立法機關有效地行使自身的立法權。憲法作為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還表現在憲法規范是其他一切法律規范的邏輯前提,不論確認性憲法規范,還是授權性憲法規范、義務性憲法規范,或者是禁止性憲法規范,對其他法律形式中所設定的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行為模式的特點都具有特別的要求。例如,作為禁止性憲法規范,在其他法律形式中的法律規范絕對不能以授權性規范來加以實施,而只能同樣以禁止性規范的方式來將禁止性憲法規范的內容具體化對確認性憲法規范,其他法律規范也不得采取否認的方式來明確違反憲法規范的要求等等。當然,作為其他法律形式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的憲法,其自身的規范內涵也有不完全、不清晰的地方,這就需要在適用憲法規范解決其他法律形式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時,對憲法規范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者是對不適宜的憲法規范作出相應修改,以維護憲法自身的最高權威性。    2.一切法律形式必須具有“合憲性”或者是基于“合憲性”而產生的“合法性”    “合憲性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合憲性原則”的存在首先表明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為評判人們行為對錯的法律依據;其次,“合憲性原則”可以賦予公民個人直接引用憲法的規定來對抗國家機關侵犯其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的行為。在“合憲性”層次上,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都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國家權力可以得到憲法的有效控制。因此,憲法作為根本法,首先要求其他一切法律形式應當具有“合憲性”,這種“合憲性”可能直接來源于憲法上的明確授權,也可能是基于另一個具有“合憲性”的上位法。如果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國家機關在制定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時,從來都不去考慮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問題,那么,這樣的法律、法規是根本不可能來實現法治原則,只能是人治的變相表現形式。    對于一切法律形式都必須具有“合憲性”,在一些國家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1996年的《烏克蘭憲法》第8條規定:烏克蘭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依據烏克蘭憲法通過并應與憲法相一致。烏克蘭憲法規范是具有直接效力的規范。1787年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也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以合眾國的名義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均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仍應遵守。可見,“合憲性”是憲法作為根本法對其他一切法律形式進行正當性控制的有效途徑。    3.一切法律形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或者相違背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憲法作為根本法是一切其他法律形式的起點和正當性前提,因此,從法理上來看,憲法要保持其根本法的法律地位,就要求所有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效力上要低于憲法,在法律規范的內涵上不得與憲法規范相矛盾和發生不一致。盡管在許多國家的立法體制中承認對本國有效的國際條約也是本國立法機關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依據,但是,從法制統一性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要求在批準國際條約之前應當對條約的合憲性進行審查,要么對違憲的內容進行保留,要么就修改憲法的相關規定,總之,批準條約的前提是條約與憲法之間的高度一致性另一方面,條約在本國生效,通常都必須要經過立法機關的立法進行轉換,變成國內法的形式,因此,履行條約義務的國內立法,不管其法律形式如何,都不得與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在法律效力和法律規范的內涵方面發生矛盾和沖突。例如1994年的《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第8條就規定:白俄羅斯共和國承認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優先地位,保證立法與其相適應。不允許締結違反憲法的國際條約。再如1994年的《摩爾多瓦共和國憲法》第8條也規定:摩爾多瓦共和國有義務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它所簽署的條約,以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為基礎同其他國家建立關系。在條款內容與憲法相抵觸的國際條約生效之前,應首先重新審議憲法。當然,也有的國家采取全民公決形式來批準國際條約的,對于這些的國際條約,基于人民主權原則和制憲權理論,應當將經過全民公決通過的國際條約視為該國成文憲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和憲法形式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4.憲法是解決一切法律形式之間效力沖突和規范矛盾的法律依據    憲法的根本法地位還體現在一旦其他法律形式之間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規范上的矛盾和沖突,憲法中的各項規定是解決這些法律矛盾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在一些國家憲法法院所處理的權限爭議案件中,都確認了憲法的重要作用。例如1994年的《關于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的聯邦憲法性法律》第94條就規定:俄羅斯憲法法院考慮權限爭議案件應當僅僅根據由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的分權原則以及政府機構的權限規定進行。審議涉及到權限爭議的法令是否與俄羅斯聯邦憲法相一致,應當以單個的申訴為基礎根據審議法令是否合憲的程序從法律規定的內容、形式、簽字、小結、通過、公布和生效等程序的角度來考慮。在有些國家,由于憲法本身對聯邦與州的立法權有明確劃分,因此,如果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之間發生了沖突,解決沖突就必須依據聯邦憲法的規定。例如,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第70條規定:各州在本基本法未賦予聯邦以立法權的范圍內,有立法權。聯邦和各州之間權限的劃分由本基本法關于專有立法權和共同立法權的條款決定。該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2項也規定:在聯邦法律或州法與基本法在形式和實體上是否一致,或州法與其他聯邦法律是否一致方面發生意見分歧或懷疑時,經聯邦政府、州政府、聯邦議院三分之一議員的要求,由聯邦憲法法院依據憲法規定進行裁決。
             5.“憲法至上”是一種強法治原則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性,存在著許多具有不同規范功能的“法治原則”,例如,“憲法至上原則”、“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等等。但是,這些不同類型的法治原則在實現法治方面的價值大小是有所差別的,有的屬于“強法治原則”。例如,“憲法至上原則”有的則屬于“弱法治原則”,例如,“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當“強法治原則”與“弱法治原則”同時適用時,應當采取“強法治原則”優先適用的法理立場。例如,在判定各種法律形式是否相互一致或者是不相抵觸時,由于存在著不同層級的立法形式,而如果下一層次的立法與上一層次的立法發生矛盾和沖突時,如果簡單地運用“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就很可能使得本身具有“合憲性”的下位法因為不符合不具有“合憲性”的上位法而被宣布為無效,所以,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使用“合憲性原則”,而不是簡單地以立法機關權威的大小和立法之間的行政層級關系來決定法律沖突的性質。    在“合憲性原則”下,憲法不是簡單地以最高“上位法”的形式存在的,憲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存在著,以維護法制統一為目的。其他法律形式,不論其在立法體系中所處的層級如何,只要具有“合憲性”,那么,就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在一個國家獨立和完整的法律體系中,憲法作為根本法是處于一切法律形式的“核心”,但這種“核心”并一定愈味粉憲法是處于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頂端”,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是多層次的,并不存在簡單的以法律效力為基礎的“金字塔”式的法律體系結構。憲法作為法律體系的“核心”,強調的“憲法至上原則”。“憲法至上原則”作為一項強法治原則,其正當性來自于人民主權原則,通過“憲法至上原則”,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竊取最高立法權從而實行專斷和獨裁。對此,《烏克蘭憲法》第5條第3款明文規定:確定和改變烏克蘭憲法制度的權利僅為人民所有,不得被國家、國家機關或官員所篡奪。    6.“最低限度的憲法秩序”是轉型時期法治原則的核心價值    憲法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根本法,它基于“憲法至上原則”,建立了一種法制統一的秩序,使得一個特定國家的社會秩序可以建立在由憲法規范所限定的秩序框架內。憲法規范建立的“社會秩序”是法治社會的“基礎”,任何時候拋棄了憲法規范的約束,所謂的“法治原則”也就不再存在。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基于憲法所建立的社會秩序應當適用于所有的社會環境,既包括在平常時期按照憲法的規定,建立符合憲法規范所要求的“國家權力機關配置和運行機制”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制度”同時又包括在過渡時期或者是緊急狀態時期,仍然要堅持憲法所確立的一些最基本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關系不斷發生變化,而建立在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憲法”,在適應社會不斷發展變化的同時,也應當保持自身相對的穩定性,也就是說,“最低限度的憲法秩序”是轉型時期法治原則的核心價值。“最低限度的憲法秩序”表現在權力配置和運行機制上,就要求憲法不得被隨意加以修改或者是被政策所代替表現在公民的權利保護制度上,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不得隨意被廢止或者是任意加以限制。至于在緊急狀態時期,保持“最低限度的憲法秩序”可以體現在行政緊急權應當受到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制約,公民的權利保護應當具有“緊急狀態下的人權保護的最低標準”等等。憲法的根本法特性應當是歷時性的,不應隨著時間的變化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而隨意加以拋棄憲法作為根本法在建立社會秩序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求現代法治社會是一個“憲法社會”,憲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應當無時不有、無處不在。    7.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隨國家主權原則的發展變化而不斷演變    當今世界已經進人全球化時代,全球化的發展也導致了傳統憲法的社會功能的不斷擴展,特別是憲法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所積累的經驗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義,這些具有普遍性意義的憲法規范至少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伴隨著國家間組織的發展而被國際性的條約或協定所接受二是隨著憲法觀點的傳播而被他國的憲法實踐所借鑒。當然,憲法的“域外影響或作用”仍然是以傳統民族國家的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即便是《歐洲人權公約》這樣具有非常廣泛影響力的區域性國際人權公約,在通過歐洲人權法院這一區域性司法機制發自身的影響力時,仍然是以歐洲理事會成員國之間的協作與協商來作為公約實施的保障條件的。而像《歐盟憲法條約草案》這樣的國際性條約,由于其自身的調整對象已經超越了傳統憲法的框架,所以,在歐盟成員國舉行的全民公決中并沒有如愿以償地被通過。這說明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以民族國家的主權最高性原則為前提條件的,即便是南非憲法法院廣泛使用外國憲法資料來作為判案依據的情形,也只是借鑒了國外憲法規范的社會功能,并沒有產生外國憲法規范對本國憲法規范效力優位的問題。所以說,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是由民族國家的主權最高性原則決定的。    8.政策、習慣對法律的約束必須通過憲法制度來實現    在確定一國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以及憲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時,對于其他法律形式賴以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最容易產生指導思想上混亂的問題主要是政策、習慣對其他法律形式的影響。    關于政策對法律的影響,一般會表現在立法機關在制定具體的法律時,會確立一些具體的立法政策,并基于這些政策來設計具體的法律規范,在法理上,立法政策對立法的指導作用被稱為“政策是法律的依據”。但是,從“合憲性原則”的角度來看,如果立法機關在制定具體法律時只依據政策,而不考慮憲法上的依據,那么,這樣的立法依據架空了憲法。    關于習慣對法律的影響,通常會表現在民事立法領域或者程序立法領域等方面。一些地方由于歷史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在很多民事關系領域存在著大量的習慣法,而這些習慣法仍然具有很強的社會影響力。國家立法機關在制定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時,往往會考慮這些習慣法的影響,并通過立法程序認可其中的一些習慣法。因此,在民事立法或者是程序立法領域,在法理上好象存在著基于習慣法來指導民事立法或程序立法的立法原則。但是,從“合憲性原則”來看,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即便是要吸收和認可一些民事習慣法作為民事法律的組成部分,這種立法上的認可活動也不能離開“合憲性”的要求。如果簡單地以保留習慣法為出發點而忽視了憲法對立法機關立法活動的指導作用,那么,這樣的立法活動必然會偏離“合憲性”的要求,無法在立法活動領域來有效地實現法制統一原則。    總之,憲法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現代法治社會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憲法以其最高性、根本法而成為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憲法通過“合憲性原則”來調控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當性,從而保證在“憲法至上原則”的指導下,實現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系統化和有序化,維護一個國家法制的有機統一。
             
             結語
             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問題是被傳統憲法學著作和教科書所忽視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憲法學理論問題,對該問題缺少深人的理論研究必然會導致憲法學學科知識的有效性不足,在法制實踐中,也無法發揮憲法作為根本法對其他法律形式的規范和約束功能,不能很好地推動憲法實施活動的開展,也無法以“合憲性”為前提,來解決各種不同法律形式和法律規范之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所以,加強對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之間關系的研究,是使憲法學走出研究困境和低谷的重要途徑,有必要在總結我國憲法制度實踐的經驗基礎上,對此問題開展進一步深人和系統化的理論研究。


            相關論文
            上一篇:分析工傷認定條件及相關法律適用 下一篇:法律與道德之關系
            Tags:法律 憲法 【收藏】 【返回頂部】
            人力資源論文
            金融論文
            會計論文
            財務論文
            法律論文
            物流論文
            工商管理論文
            其他論文
            保險學免費論文
            財政學免費論文
            工程管理免費論文
            經濟學免費論文
            市場營銷免費論文
            投資學免費論文
            信息管理免費論文
            行政管理免費論文
            財務會計論文格式
            數學教育論文格式
            數學與應用數學論文
            物流論文格式范文
            財務管理論文格式
            營銷論文格式范文
            人力資源論文格式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工商管理畢業論文
            漢語言文學論文
            計算機畢業論文
            教育管理畢業論文
            現代教育技術論文
            小學教育畢業論文
            心理學畢業論文
            學前教育畢業論文
            中文系文學論文
            最新文章
            熱門文章
            計算機論文
            推薦文章

            本站部分文章來自網絡,如發現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聯系指出,本站及時確認刪除 E-mail:349991040@qq.com

            論文格式網(www.donglienglish.cn--論文格式網拼音首字母組合)提供法律論文畢業論文格式,論文格式范文,畢業論文范文

            Copyright@ 2010-2018 LWGSW.com 論文格式網 版權所有

            感谢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您可能还对以下资源感兴趣:

            论文格式网: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 <ul id="oyem8"><pre id="oyem8"></pre></ul>
              • <strike id="oyem8"></strike>
                <strike id="oyem8"></str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