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摘要: 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和靈魂,沒有道德,法律就缺乏根基,將成為徒有其表的沒有靈魂的形式。法律是道德的載體,沒有法律,道德就流于空疏,無從落實。人類社會在其長期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兩大規范: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雖然這兩大規范之間所依靠的力量、調節的范圍,調節的方式不同,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關鍵詞: 法律 道德 關系 案例啟示 認識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理學核心的問題之一。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不是法哲學的局部問題,而是貫穿于整個法哲學的全局問題。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 一、法律與道德的含義 1. 法律的含義 從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具體規定行為規范的總和。作為一個國家,沒有法律就不能正常運轉,它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來維護其在經濟、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統治。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2.道德的含義 道德是發展先進文化,構成人類文明,特別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我們通常講的道德是指人們行為應遵循的原則和標準。道德的定義可以概括為:道德是一定社會、一定階級向人們提出的處理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各種關系的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
二、法律與道德的辯證關系 (一)法律與道德的區別 1.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2. 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3.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二)法律與道德的聯系 1.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社會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同時,它們又都受到一定階級的政治和社會意識形態的直接影響,并為實現一定階級的政治和意識形態服務。 2.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 3.二者之間的縱的聯系決定著它們的社會階級本質和服務的總方向是共同的,因而它們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必然是一致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 綜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實踐。法律并不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必將對社會的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三,案例分析,北京市大興區李磊滅門慘案帶給我們的啟示 (一).案例介紹 11月27日下午4點,北京大興區清澄名苑的氣氛開始凝重,14號樓3單元2層王美玲一家6口被發現死于家中。六人均死于利器,而且兇手在殺死六人后,對現場有過清理,遇害人當中有王美玲、她的兩個兒子,最小的僅為2歲,大兒子6歲,死者中公公婆婆,還有一名年輕女子,該女子是王美玲一家的小姑子。而遇害6人的戶主李磊不知去向,他在北京經營了一家快餐店,此前曾做過美發、金融等生意,他們一家剛從北京天宮院搬到清澄名苑,由于原居住地拆遷,他們從中獲得了600萬元拆遷補償。2009年11月28日,答案已經揭曉,居然是殺害自己父母的兒子、殺害自己妻子的丈夫、殺害自己妹妹的哥哥、殺害自己兒子的父親!就是那個禽獸不如的30歲男子——李磊。發生在北京大興區的一起滅門血案,震撼了所有善良的人們。 今天,震驚世人的北京市大興區“滅門案”一審宣判。兇手李磊因家庭積怨親手殺害六名親人,如今,他不僅要接受法律的嚴懲,而且也要承受世人的譴責 (二),通過以上案例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法律與道德存在矛盾沖突,聯系是必然的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1.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李磊因家庭積怨殺害家人道德上可能說的過去,然而李磊殺人法律上不容琪逍遙法外,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社會規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整新生的行為現象。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 2. 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 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 3. 法律調整著錯綜復雜的社會利益關系。正是具有這種強悍的外部物理性強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觀念的利益者遵循著相同原則下的行為規范。它在道德沖突發展到極端情況下,不得已而擔負起這一沉重的歷史使命的。因為憑借“良知”這樣內在的道德自覺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圍內,即使“施諸‘日常人生’者,應當是公共道德”,但事實是必須借助外在的擁有強制力的規矩,它的極端表現形式就是我們現在稱之為法律的東西。所以,遵守法律就成為必需。并且,雖然法律取代道德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棄道德的積極作用。相反,法律的產生本身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且道德作為一種社會調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歷史舞臺。“道德往往成為法律的基礎素材,而法律往往又鞏固著某種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調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調整。
四,對法律與道德的認識 1.法律是強制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補充。道德是法律內容的重要淵源,法律提倡的和禁止的可以說都是道德提倡的和譴責的。應該說道德與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兩者在社會生活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范圍不同。法律于表面,道德于內心。這就說明要真正保持社會長久安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存在法律的地方必存在道德,只實行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 2. 道德評價,是指對一個事件、一種行為是否違法,是否犯罪,不是用法律作標準,而是以道德做為判斷標準。而法律評價是一種普遍性標準的評價,因為本身是一種普遍性的平等性的要求。法律對待社會成員不能分層次即區別對待,即法律不能對一部分人提出一種權利和義務要求標準,而對另一部分人提出另外一種權利和義務要求標準。如果將道德評價運用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它隱瞞著這樣一個不言卻潛在的公式,即:凡是違反道德的,也就違反法律的,因此,一切以道德為判斷依據,而取消了作為法定判斷標準的法律標準,這對實現法治是極其有害的。雖然有一種公認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標準,但在具體的司法判決中,道德評價則往往成為個體化的、而非社會性,因為是具體的,一個一個的法官在判決案件中,而不是整個社會在判決案件雖然法官在代表社會判決案件。如果法官在判決案件中,以道德評價作標準,那勢必是審理每個案件的具體的法官所認定、所接受的道德觀念和標準,而不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觀念和標準盡管在內容上,法官所認定、所接受的道德觀念只能同公認的社會道德觀念相吻合,但它在形式上是個體化的,這種形式上的個體化最能發揮作用和產生實際效果的。 因此,科學地評價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并合理正確的利用這兩種資源,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具有現實而深遠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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