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層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幾點思考
【內容摘要】量刑建議制度,是隨著近年來司法改革的深入而逐漸提出并試行的一項制度,從實踐經驗上看,它對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有著重要意義。但目前該項制度仍不完善,檢察系統還在積極探索和完善其具體操作過程中,本文結合筆者所在的某基層檢察院的試點實踐,談談幾點看法,僅供參考。 【主題詞】量刑建議、意義、規范、操作 從1999年4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實行量刑建議制度以來,到200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量刑建議制度在刑事訴訟中進行了一系列具有開創性的實踐和探索。所謂量刑建議制度,是指檢察官在法官對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之前,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他相關政策,依法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法向法官提供參考性意見的制度。2009年3月湖南省檢察院提出我省要爭取“兩高”的試點和試點支持,選擇個別市州院和基層院從有代表性的類案和個案入手開展量刑建議試點,某基層檢察院被納入本次試點的范圍并相繼確定了試行的6類案件。 一、量刑建議的現實意義 從試行實踐效果來看,檢察機關實施量刑建議制度,在審判程序上增加一個量刑聽證程序或辯論程序,這對于完善起訴權,增加量刑透明度,制約審判權,保障被告人的權力,防止司法腐敗等均有積極意義。具體體現在: 1、有利于司法公開、公正。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量刑建議制度將與案件有關的一切情況置于陽光之下,讓當事人了解量刑的過程和結果,清楚刑罰是依據哪些法律、事實因素作出的,既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預測性,保障量刑的公正,又可以減少律師和法官的幕后交易。 2、有利于強化審判監督。以前,檢察機關一般通過抗訴的形式進行監督,但是刑事抗訴畢竟只是一種事后監督,其弊端顯而易見。現在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通過提出量刑建議的方式進行審判監督,著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準確,使公訴意見更加準確和完整地被審判機關采納,是一種事前監督即對刑事裁判的監督前移到庭審環節,有效彌補了事后監督的不足。 3、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量刑建議制度的確立,必然引起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展開辯論,法院裁量刑罰必然要考慮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增強了刑罰裁量的透明度,減少了法院裁判量刑的隨意性,從而使量刑更趨于合理,減少甚至杜絕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發生,也有利于當事人認罪伏法,被害人息訴止紛,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抗訴,加快案件的流轉,減少訴訟成本。 4、有利于提高檢察官的素質。要對整個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檢察官就必須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關案例,在斟酌量刑建議時,既要維護量刑標準的統一性,又要努力達到量刑的個別化。必然促使檢察官更加注重提高自身的綜合業務素質,盡其所能地保障辦案質量。 二、量刑建議的規范化操作 量刑建議的實際操作在某基層檢察院已試行了一段時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該制度還處于試行階段,制度本身還不完善不健全,在實踐中“摸著石頭過河”,具體操作不規范,影響了實施的效果。本文就量刑建議具體操作方面的問題提出幾點拙見。 1、提出量刑建議的主體 根據現行的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議事制度,檢察官對外以檢察院的名義代表國家進行檢察工作,公訴人在法庭上發表的量刑建議并非個人建議,而是代表國家利益的檢察機關集體的建議 ,但是在檢察機關的內部應由誰來行使量刑建議權?本人認為,量刑建議仍屬程序性措施,主要應由主訴檢察官決定。因為主訴檢察官對具體案件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了解比較深刻,從而能夠提出比較公允,準確的量刑建議。從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一般應由主訴檢察官直接提出。但是有幾種情形例外,一是由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案件事實、定性時,對量刑請求也應一并進行討論決定。二是對社會反響較大的案件、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應經主訴檢察官會議討論并經檢察長批準,之所以存在這種例外是基于正義的考慮。所以,可以建立“以主訴檢察官決定為主,以檢委會討論決定為補充”的量刑建議提起程序。 2、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 量刑建議何時提出效果最佳。根據公訴工作的流程,有三個階段適合量刑建議的提出,提起公訴階段、宣讀起訴書階段和發表公訴意見階段。應當根據公訴案件的適用程序和難易程度來決定采用建議的時機和載體。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公訴人一般不出庭,應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此階段的量刑建議是在起訴書中提出還是另附量刑建議書?因起訴書是由檢察機關制作的關于指控犯罪事實的一種簡要、明確的書面決定,在目前的起訴書模式下,無法承載量刑建議理由的充分性;同時,由于一時很難完全掌握復雜的量刑技能,又可能損害起訴書的嚴肅性、權威性。尤其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建議時,提起公訴時控方對全案的證據可能沒有全部掌握,這樣做出的量刑建議就缺乏足夠的證據,極有可能失之公允。并且隨著庭審進行,情況可能發生變化,而起訴書中的量刑建議也可能與隨后庭審中的調查情況不符。同時在訴訟過程中由于情況的復雜多變,可能隨著案件的進展,出現新情況,從而導致檢察機關撤回、追加或變更起訴,此時就造成先前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顯得多余,沒有現實的意義,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故在起訴書中提出量刑建議無論是從公正還是從效率的角度來講都不合適。 因此,以制作單獨的量刑建議書較妥當,與起訴書、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代公訴人宣讀量刑建議書。 對于被告人不認罪和疑難復雜的普通程序公訴案件,考慮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從重從輕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容易發生變化等系列因素,事先提出書面的量刑建議會產生諸多被動,因此,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意見為宜。眾所周知,定罪和量刑是一份有罪刑事判決涉及的兩大內容,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無罪判決在所有判決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更加關注量刑。如果在法庭辯論階段,檢察機關提出量刑意見,控辯雙方圍繞這個量刑意見展開辯論,而法官在聽取雙方辯論的基礎上做出一個判決,更容易讓控辯雙方接受,從而減少了不必要的抗訴或上訴,節約了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同時,由于法官是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了解了更多關于案件真實情況下做出的判決,由此而做出的判決正確率高。據此,我們不難得出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量刑意見,有助于公正和效率實現的結論。同時我國沒有建立證據展示制度,庭審前不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為保證量刑建議的嚴肅與準確,提出量刑建議的最佳時間應當是在法庭調查后的法庭辯論階段。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公訴人必須出庭支持公訴,所以也應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意見。 3、提出量刑建議的方式 量刑建議作為一項制度的實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該文書內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求刑理由、量刑建議等幾方面;在格式上要規范制作,可一式兩份,一份附起訴卷備查,作為審查判決的依據,并有正規的格式、編號和內容,這樣法院量刑時不僅能作為重要參考,而且還要在法院判決中予以體現,并作為法院入卷歸檔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4、量刑幅度的確立 根據湖南省檢察院的要求,某基層檢察院確立了6類試行量刑建議的案件,即故意傷害、盜竊、搶劫、尋釁滋事、交通肇事以及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對量刑建議刑度確立的問題,主要有三種意見:一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這種量刑建議是一種廣義的量刑建議,沒有充分體現個案中的各種量刑情節,缺乏對法官的量刑制約,不能充分保障辯護方的量刑請求權,無法體現量刑建議的本質要求,是不可取的。二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對被告人提出明確具體的刑種刑期,如在刑法規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內提出判處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的建議。此種量刑建議的優點是精確到位,要求公訴人具備較高的法律修養和量刑技能,是今后的努力方向。但在開始施行時,由于主客觀條件的不成熟,容易引起公訴人出庭的被動和與被指控方的對立,會影響公訴權的和諧正確行使。三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個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這種量刑建議即體現了審判監督的職能要求,又兼顧了公訴、審判的不同職能作用,真正突出了“建議”的性質,是目前我們應采取的量刑建議的主要方式。幅度的掌握以一至二年為妥,如法定刑為三至十年的,掌握跨度為二年,提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對于三年以下的刑期,確定為有期徒刑后,掌握跨度為一年,提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處刑的刑期建議。 提出合理、具體、明確的量刑建議,要求檢察官必須全面掌握案件情況,熟悉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關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議時,既要維護量刑標準的統一性,又要體現量刑的個別化,所以在實施的時候必須堅持如下的原則:首先,行使法律監督權原則,即以客觀、公正出發,提出量刑建議。其次,罪刑相適應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原則,即提出量刑建議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既要對累犯、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依法從重判處刑罰,又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坦白認罪、退贓退賠等從寬處罰情節。再次,理由充分原則,即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據、司法解釋、法學理論、社會倫理道德等內容。四是有利于犯罪分子改造和新生原則,即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責,又要考慮為被告人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創造有利條件。 綜上所述量刑建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不斷地嘗試和摸索,隨著各類案件的復雜性日益加深,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以量刑建議制度改革為契機不斷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管理,提高檢察人員的業務水平,不斷提升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和檢察官的全面素質。堅持檢務公開,促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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