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與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摘 要] 將個人信息在網上傳播,導致被傳播者的個人安寧遭到破壞,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規定,存在侵犯公民隱私的問題。把隱私權納入人格權保護范圍,一方面使公民明確個人的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維護隱私權的自覺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動法制建設。另一方面使司法、執法機關有法必依,不僅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對原有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 “人肉搜索” 公民隱私權 保護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立法中予以規范,以便更好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一、“人肉搜索”含義及特征 “人肉搜索”是作為基于網絡互助與知識分享精神而誕生的一種新的信息搜索方式,是一個依托大規模人工參與而不再單純依賴網絡數據庫的新型搜索類型,按照Google公司的說法,就是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廣義的“人肉搜索”是指在網絡社區通過求助、發問的方式請網友幫忙找一些資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人肉搜索”的業務起源于此,這也是其最主要的應用。①而通常所提到的在社會層面尋找具體的人和線索的人肉搜索機制,只為狹義的“人肉搜索”(本文中論述的概念主要指狹義上“人肉搜索”),它具有以下幾種特質: 第一,“人肉搜索”是一種基于網絡的新型搜索工具。它依托于來自五湖四海的網民,利用現代信息科技,變傳統的網絡信息搜索為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關系型網絡社區活動。 第二,其建立目的在于通過網站搜索功能,不斷變換輸入關鍵詞來搜索目標,或通過一些較受歡迎的網絡論壇來交換信息,從被搜索的目標對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論壇等,從而找出搜索目標的所在地、工作、背景、詳細身份資料等。 第三,“人肉搜索”無用戶身份的限制,其對參與者學歷、性別、能力無特別要求,男女老少皆可參與。此特點有利用在最短時間內發動一定數量個體,迅速揭露一些法律無法觸及事件背后的真相,維護社會道德秩序;同時還可延伸至網絡無法觸及的地方,拓寬人們獲取知識的途徑;充分發動人際網絡的力量,將互聯網“互助、分享”的精神發揚光大。而其不利之處則在于經過搜索,一些未經授權公開的個人資料暴露于網絡是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參與者們也將有成長為網絡暴民的趨勢。 二、具有中國特色的“人肉搜索”的發展現狀及負面影響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19日發布的第28次全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4.85億,2011年年底將超過5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6.2%。②與此同時,互聯網在我國的普及也帶動了“人肉搜索”的崛起。 正是因為廣大網民的廣泛參與,在重要信息查詢、社會輿論監督、推動法制建設等方面,“人肉搜索”的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成了“草根”們將愛心、熱心轉化為實際行動的有效渠道。但與此同時,近年來“人肉搜索”催生的一些網絡事件也讓我們看到了它的可怕:從2006年的“虐貓”事件到“銅須門”事件,從2007年底自殺的北京女白領姜巖到2008年的“遼寧罵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會詳細公布目標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無所遁形。這些信息的公布的確使當事人受到了道德上的制裁,而這種制裁甚至比法律的制裁還要嚴重,以至于當事人自殺。筆者認為,造成這種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大部分網民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過網絡宣揚懲惡揚善的社會正義,通過發掘細節使真相大白,而忽略了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嚴重負面影響。 其次,不排除部分網民及部分傳媒的目光集中于“尋人”問題上,較少關注“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質、資料共享及問題解答功能,以偏概全的結果必然產生對“人肉搜索”的無限妖魔化。 再次,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界定問題上,目前缺乏明確的依據與手段。關于隱私權,實踐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爭議,哪些屬于個人隱私,侵犯他人隱私要承擔怎樣的責任,以及個人隱私與個人信息有無區別,尚無明確界定。 最后,對于“人肉搜索”的暴力傾向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監管手段。缺少法律環境約束的網絡“尋人”已有演變為網上暴力的趨勢,彰顯絕大多數網民的以暴制暴心態,從而藉以發泄對社會的不滿。 三、公民言論自由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在“人肉搜索”中的體現 “人肉搜索”憑借其強大的“公眾”力量,自一誕生起便在社會上掀起層層巨浪:從賣身救母事件、網絡虐貓事件、“銅須門”網絡事件、“周老虎”事件,到“菊花香香兒1986”事件、“姜巖死亡日記”事件,正義得到伸張的有,錯誤批判的也存在,總之,“人肉搜索”給人們一種“想說愛你不容易”的感覺。這種感覺之所以會如此強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肉搜索”本身潛在的對公民隱私權的威脅以及由此帶來的嚴重消極后果。 公民的言論自由得到了我國憲法的保障,并且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社會價值不言而喻。但是我國法律對公民隱私權并未作具體界定,而是作為名譽權的衍生品加以對待。隨著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特別是國家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公民的隱私權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其作為公民一項基本權利的呼聲也隨之高漲。其實,相對強勢的言論自由而言,隱私權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看到的更多是言語的侵犯,而極少有隱私的防衛。最嚴重的是,大多數人視隱私權為可有可無,抑或只是將其看作道義上的尊重,而非法律上的責任。在這種背景下,面對強大的“人肉搜索”,公民的隱私權幾乎毫無立足之地。每當遇到自己感興趣的對象,便可在網絡上發起“人肉搜索”,相關對象在“集體的力量”作用下立馬現出原形,配合著現實世界中的“真實搜索”,相關對象的一切都毫無保留地呈現在網絡之中。從這一層面上想,不禁讓人不寒而栗。③ 嚴格保護公民隱私權同時要避免抹殺“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對于普通個體,利用“人肉搜索”的出發點是作為一種實現正義的手段,也是一種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手段,而被搜索的對象往往也惡意挑戰了社會的道德底線——如“虐貓人”、謾罵災區民眾的女孩等,而法律此時無力介入的時候,眾多網友因此才發出“網絡通緝”,也是自由表達個人意愿的述求。因此,不應全盤否定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如果“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導和法律約束,會發展成為一種非常高效有益的網絡互助模式,同時成為一種有效的輿論監督武器。 (一)避免抵消“人肉搜索”的積極作用,就應重點理清以下問題: 第一,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誹謗罪、侮辱罪均屬自訴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對“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隱私,也應遵循這一規定; 第二,如有被搜索對象起訴,其追究對象只能是最初發布者; 第三,如有證據表明被搜索者確有道德劣跡或違法事實,法庭應在一定程度減免搜索者的法律責任;如確系造謠、擾亂公共秩序,則可參照誹謗罪、侮辱罪所列條款給予處罰。 (二)明確網站管理者義務,加強網站內容的監管與正面引導 從商務角度分析,“人肉搜索”是一種新網絡信息服務提供的服務模式,且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都是以鼓勵促進為原則。而作為人肉搜索的載體,網站管理方勢必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提煉和萃取人肉搜索獲得的資源,約束不當言論和行為,維護網絡搜索平臺秩序。而事實上人肉搜索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網站負責人應明確立場、加強內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導,對于牽涉到侵犯個人隱私的內容,一律做刪除和屏蔽處理。 對于網站監管的內容,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類:一類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淫穢信息;另一類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內容;還有一要類為這兩類信息的交叉,具體認定的時候存有一定困難。對于開放論壇式網站,應嚴格遵循《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對于網站內有違反法規的內容,網站管理員要及時刪除。同時,對網站管理員應對網站內容中界定、辨別威脅、中傷、誹謗、猥褻或其他有悖道德、違犯法律行為的意識也有待進一步提高與培養。 (三)實行網絡實名制,讓個人自負其責 作為法治社會的公民,必須意識到個人任何權利都伴隨著義務,任何自由都附帶著責任。行使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尤其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作為網民,同樣應持有為自己的話語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意識。④如果網絡中以存在的非實名制團體的道德審判替代現實中的糾紛解決,那么現實中人人都將隨時面臨網絡背后某一個群體對自己言行的評價乃至現實生活中的騷擾、謾罵、誹謗,卻絲毫沒有辯解的機會,而完全不知是誰在操控、以什么標準來“審判”。之前,一些設有論壇的大型網站為防止人肉搜索造成的負面影響,已在系統中設置了關鍵字,一旦網友發布的帖子含有此類關鍵字,系統就將對其屏蔽。但此類措施也不能完全阻止有關人肉搜索的帖子出現,因為網友會將有關關鍵字進行變換,比如“人肉”就可能被網友改寫為RR等符號。為避免以上情況出現,網站只能要求用戶在發帖前,輸入個人識別碼,確定其真實身份,且網站應在一定時期內記錄、保存發貼者的個人信息及IP。如當事人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可迅速記錄對方IP,并向網站管理者舉報或向警方報警。在這方面,可以參照法律體系更為成熟國家的一些經驗,如在美國,就可發傳票強令互聯網公司公開網絡用戶的身份。⑤ 四、依靠公權力對網絡的規制和引導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人肉搜索”在使得公民言論自由極大化的同時,也為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出了道難題。即使“人肉搜索”具有極大的正面影響和令人難以辯駁的“出師”理由,如果任由網友恣意妄為,那還將公民的隱私置于何地?更不必說事實認定失誤所帶來的悲劇性后果了。因此,以“人肉搜索”為代表的網絡新生事物,由于其自身成長遠未健全,因而特別需要社會公權力的有力規制和積極引導。 其一,作為網絡信息的載體和傳播工具,網站是信息的集散地。政府對網站的嚴密監管,對各種言論、信息的篩選,具有正本清源的功效。目前我國網絡監管機制雖建立不久,但經過迅速發展完善,應該說已經比較健全,關鍵要看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效果。單靠一年幾度的集中性“嚴打整治”,很難徹底清除網絡雜穢,何況動輒便是“運動”式執法,其方法本身就不足取。對網絡的嚴格監管應當常態化、程序化、制度化,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工作流程和責任追究機制,當前缺少的不是立法或制度的缺失,而是執法、追責的懈怠。這亟需相關政府部門強化責任意識、作為意識,把國家的各項政策、任務落到實處。⑥ 其二,網絡是重要的信息傳播渠道,但絕非唯一的傳播渠道。反思網絡獨占鰲頭的另一面,是其他大眾傳媒發展的相對滯后。因而,促進公民言論表達渠道的多樣化,應該還有很大的潛力和空間,這也是對海量的網絡信息的分流,從而達到規避網絡風險的目的。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大力鼓勵、支持公民通過網絡之外的大眾傳媒發表個人正當言論和意見;同時,社區和村委也要加大言論傳播的多樣化渠道建設,輔以必要的硬件配套設施,⑦讓廣大民眾不需網絡,也能方便、自由地公開自己的思想。 其三,有預防,當然也要有懲戒。對于確屬明顯侵犯公民隱私權,造成他人相應損失的,應當堅決予以懲處。這里涉及隱私權的界定及評判標準。個人認為,“隱私”從法律意義上講,并不以公民所不希望他人之了解內容為限,而應以對公民某一訊息的了解是否對其合法和合理利益確有損害為據。例如一般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雖然有的人并不希望被廣泛所知,但這一般不會對其切身利益造成損害,而如果某一名稱、住址、聯系方式是涉及公民個人生活機密或商業秘密,因而不能被其他不相關的人所知,對此仍進行披露,造成該公民名譽或物質損失的,則屬于對隱私權的侵犯。另外,訊息的披露是否處于惡意,相對于利益是否有損,在所不問。⑧ 國家公權力的積極運用是現代社會復雜化、多元化的必然要求,“國家權力的執行越是混合在政府的日常實踐中,公民越是習慣于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接觸到這種權力;他們對這種權力越是經常耳濡目染,這種權力就越加深入地進入那些感人新弦、動人情感的事物中,因而獲得社會的尊重和愛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⑨政府的積極作為如果行動適當,將會極大提升其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增強公眾對其的信賴感和依賴感。尤其是在當前的中國,政府主導法治進程的現狀更是強迫政府必須積極作為。 政府對新生事物應以引導為重,努力增加其正面的成分,使其更多地發揮積極的作用,防御其消極影響的生成和擴散。諸如本文所論及的“人肉搜索”,如何恰當地引導公民正確發表言論,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隱私權不受網絡等媒體的侵犯,如何在言論自由和隱私權之間找到合理的契合點,這都需要政府等公權力認真探索。不過,至少可以肯定的一點是,當今的中國,需要一個強勢的政府,一個明白的政府,一個積極作為而有極大所為的政府。 正如央視“2008年度法治人物”頒獎典禮上針對“打虎”網民的頒獎詞所說:“打虎網民,是法治精神和網絡時代的結晶。法治精神,在網絡時代超越了時空,他們彼此攜手,捍衛真相。網絡時代,在法治社會放大了正義,他們相互鼓勵,守衛信念。”網絡化的時代給予民眾參與法治更多的機會,民眾的法治觀念和意識正發生著歷史性的大嬗變,而作為法治主導者的政府,的確該多做點什么了。 “人肉搜索”如同一匹烈馬,既需要韁繩皮鞭,也需要循循善誘。但本人堅信,隨著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社會法制的持續健全,“人肉搜索”必將逐漸被合理利用,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1、鄒妍艷、李波 : 《“人肉搜索”:網絡集群行為解讀》,中華傳媒網,2009-06-16 2、詹奕嘉、鄭天虹、周寧:《中國網民數量達4.85億 微博用戶增至1.95億》,新華網 ,2011-07-19 3、戴激濤:《從“人肉搜索”看隱私權和言論自由的平衡保護》,中國選舉與治理網 , 2009-1-6 4、石磊:網絡實名制的法理探析[J],南京師范大學,2008. 5、韓平:《“網絡實名制”框架下的法學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網, 2009-12-30 6、譚敏濤:《“人肉搜索”的法律規制》, 豆丁網 ,2009-06-03 7、金強主編:法學思與辯[M].成都,四川出版集團、巴蜀書社,2008:171. 8、[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134. 9、吳丹紅:法律的側面[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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